沪建交联[2009]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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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沪建交联[2009]1081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081号)各有关企业:近期,我国企业在境外非法承接工程及相关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等7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企业在境外承揽承包工程业务,必须获得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我驻外使(领)馆进行报告。

三、境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境外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四、分包单位不得将境外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

境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五、境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并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

六、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的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承包境外工程或擅自外派劳务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市设立针对建设企业在境外承包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 64434364,52881556九、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本市有实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商务管理部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依法开展对外承包业务,确保本市境外工程承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沪建交联

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沪建交联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2008年01月10日沪建交联〔2007〕802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的委托双方、监督等有关各方(即委托人、监理企业、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结构、评标委员会等)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

沪建交2009995号文

沪建交2009995号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市管[2009]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9〕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应保证设计环节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与。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建市管[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沪建市管〔2013〕85号)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为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水平,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103号),并开展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

根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本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使用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产品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企业可申请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并须遵守以下事项:1、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申报产品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必须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一致;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限内;5、生产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所使用的芯材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A级。

二、对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执行本通知规定(见附件1)。

三、本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主要生产设备目录和主要检测设备配置目录内容(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2、上海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主要工艺设备目录、主要检测设备配置目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规定(试行)一、企业生产现场审查考核评分工作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建交联[2012]118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18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

施工前,装修设计人员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到现场协调、指导,提供设计服务。

上海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宣贯提纲

上海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宣贯提纲
比例20%; (二)“不合格工地”达到5个。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 合格”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是本市企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 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连续2次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 程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连续2次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 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各单位对自己所属工地情况, 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情况通过能反映日 常基本管理情况第一界面,一目了然(单项 查询、导出汇总(下级)、输出) 。
监管通过查询等功能,和现场实际情况比对, 作为差别化监管依据;
各层级能掌握的信息
一、基础管理信息 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机械信息、三类人员情况、工地数
施,不乱丢垃圾杂物、不乱倒剩菜余饭 不乱倒剩菜余饭 □

达标考核结果
1、动态考核记分 2、媒体公布 3、重点监管 4、市场联动 5、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二、网上操作


申报内容包含了一些基本的管理要素,与基 础管理关联,如:人员承担工地数,人员与 今后记分的关联;人员配置与工作量的关联; 费用与工作类别的关联等
文明工地开工申报和推荐节点是对应的,以 后不可增报;重大危险源专业分包单位与分 包的关联,与事故责任的关联;
3、标准化考核——重行为。鼓励管理到位。对管 理不到位的,即使不发生事故也要严格监管。
动态考核——重结果。基本以结果(包括标准化的 确认结果)作为积分依据,同时对严重违规或屡犯 的加大惩戒力度。
4、强调管理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7.11【实施日期】2009.07.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七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为推进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的合理使用,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年限和范围)(一)支持年限:2009-2011年;(二)支持范围:1、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2、对喂料系统改造,使用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本地水泥企业;3、本市率先建成投运的前2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局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局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局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
法”施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08]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局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局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8〕377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线专业施工公司:
为加强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污染,以减少噪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休闲和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逐步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方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一)JZFC覆罩法。

“JZFC”是降噪防尘首位拼音字母合成,是“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的简称。

该施工方法是指在城市道路或管线施工中,在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点上进行开挖,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泄。

(二)沟槽钢板覆平法。

该施工方法是指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开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开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开展本市房屋悬挑构件、店招店牌等专项检查和隐患整
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1]134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2.23
【实施日期】201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开展本市房屋悬挑构件、店招店牌等专项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1342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日天山路950-960号商铺悬挑雨蓬坍塌等事故教训,经研究,决定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悬挑构件、店招店牌等专项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和隐患整治的重点范围
(一)阳台、雨蓬等悬挑构件和部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沪建交联[2013]1017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101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经委(商务委):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成立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附件1)。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47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管理部门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技术支持等开展情况和高强钢筋应用比例;(二)2012年以来开工在建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高强钢筋应用情况;(三)钢筋生产企业执行钢筋产品标准情况和钢筋产品质量情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二、检查工作安排(一)自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经委(商务委)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附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表(附件2)、工程项目高强钢筋应用情况检查表(附件3)。

请于10月28日前将报告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分别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抽查: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在各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抽查和复验。

三、检查要求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经委(商委)要针对目前高强钢筋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本地区的自查等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在本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以幢为实施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应完整,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应经审查通过;在总体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倡导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若装修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不为同一单位,装修设计文件应经该项目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四、装修工程应加强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节能。

积极推行全装修工业化、装配化施工方式,逐步取代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建设单位应积极集成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灯具、热水器等设施,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按《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实施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住宅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上海公布实施细则——沪建交〔2009〕995号

上海公布实施细则——沪建交〔2009〕99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沪建交〔2009〕995号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08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08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08规范”要求,分专业进行编制。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带表格)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带表格)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根据本市前三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执行状况实施情况,制订新重新修订《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本办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一)施工现场1、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贯标情况;3、《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建筑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相关标准。

2、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

“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3、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三、管理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

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程序(一)施工现场1、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企业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受理部门提交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控制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第一篇:2-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沪建安质监[2010]34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市建管办【2009】6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申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内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围绕以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现场、班组各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安全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实物状态安全标准化为主的“物的标准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开展。

二、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内部管理1、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企业应明确对现场检查的组织、频次、考核处置、网上登录操作,以及定期查询汇总分析所属工地信息等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

建立定期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标准化工作的通报和内部考核机制。

2、加强对现场的检查指导。

各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所属工地加强月度检查、指导,通过标准化管理网络系统,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所属工地(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申报、管理情况,加强预控。

对管理不善的工地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之整改和提高。

3、选择标准化达标的分包方。

施工企业应告知并督促列入本企业合格分包方的企业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方的考核,对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善、考核不合格的分包不应列入本企业的合格分包名录。

三、细化施工现场管理1、应按时准确上报(网上)相关信息登录。

相关单位进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点击“网上办事”,选择进入“项目类”,然后选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申报”栏目,按照文件规定和网上告示的《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月日修改版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月日修改版
顶、窗帘盒、吊柜等装饰控制尺寸,严禁内装部分遮挡外窗开启扇及 要点
外部通风开口。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室内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
装修
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图纸
A4
修的措施。
审查 卫生间布置必须与建筑平面布置图一致。防水、隔声、检修做法必须 要点 与建筑做法一致,并符合强制要求。
室内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装修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 图纸 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10m。
A5 1.阳台栏杆、栏板的净高应从阳台楼、地面或可踏面装修完成面算
审查 起。在地面布置图中用标高注明,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于 45dB。
6.1.3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 30dB。 6.1.4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 25dB。 6.1.5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 取隔声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室内
室内装修专业
3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室内装修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中的强制性
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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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在本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以幢为实施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应完整,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应经审查通过;在总体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倡导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若装修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不为同一单位,装修设计文件应经该项目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四、装修工程应加强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节能。

积极推行全装修工业化、装配化施工方式,逐步取代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建设单位应积极集成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灯具、热水器等设施,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按《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实施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住宅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八、2009年12月1日起发布施工招投标信息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在本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以幢为实施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应完整,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应经审查通过;在总体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倡导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若装修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不为同一单位,装修设计文件应经该项目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四、装修工程应加强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节能。

积极推行全装修工业化、装配化施工方式,逐步取代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建设单位应积极集成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灯具、热水器等设施,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按《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实施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住宅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八、2009年12月1日起发布施工招投标信息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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