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谈谈关于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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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谈谈关于合同

自由原则

谈谈关于合同自由原则

谈谈关于合同自由原则

作者

齐艳铭

引言

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壹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见到,中国于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壹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于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壹、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于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壹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内容:

第壹、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和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能够包括于缔结合同的自由之

中,但也能够和其相分立。例如,于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于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仍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见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和主体存于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于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于于有壹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于。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能够于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可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于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能够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能够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1)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于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2)

二、合同自由原则于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于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壹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当下以下方面:

(壹)、于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当下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和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见,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和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壹章,而新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取消合同管理壹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可见,从立法体例上见,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二)、于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壹次于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和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壹方面,这壹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且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壹方面,要约和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于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壹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且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

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于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于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于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壹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壹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从立法语言上来见,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于壹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壹般包括以下条款……”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于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壹点主要体当下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

所谓可撤消合同,是指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能够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请求,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可见,我国民法且未将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消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这壹点和国际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围扩大到了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和国际接轨。

(六)、于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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