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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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院制定印发了疾病证明书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