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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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
杭建监总[201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连续作业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关夜间施工作业意见审核,最大程度的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现象。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市建委《关于明确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出具施工意见书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投入,积极应用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降低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措施,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生产工艺确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在向环保部门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前,至市总站办理夜间施工连续作业确认,办理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申请表》至工程相应监督科室,经监督科室审核确认后,将《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申请表》、《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一并交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盖章。

《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申请表》、《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应按照市总站《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填报事项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26号)》(文件可至 通知公告栏查询)要求填写。

(二)、当工程发生因夜间施工扰民等原因引起的有责投诉时,该工程下次申请夜间施工时,应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社区证明和夜间施工作业防范扰民专项措施。

(三)、根据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因下列工艺确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可办理夜间施工作业确认:
1、灌注桩施工;
2、有地下水控制要求的建筑基坑围护结构(止水帷幕、地下连续墙、咬合桩)施工;
3、地下室底板、顶板、墙柱混凝土施工
4、地下防水混凝土施工;
5、整体现浇的刚性防水屋面结构层施工;
6、盾构施工;
7、市政工程混凝土结构最小断面尺寸大于1米的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施工;
8、其他设计要求连续施工的工艺内容。

(四)、施工单位持市总站出具的《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至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三、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四、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后,施工单位应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避免和减少噪声的防范措施。

五、建设工程因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原因发生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或发生有责投诉后拒不整改的,市总站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信用扣分;造成群访事件或情节严重的,市总站将报请市建委按照《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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