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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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传唤规定了三种法定的传唤方式,即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其中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一)口头传唤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中均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现场不仅包括案发现场,还包括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和场所。办案民警无论是在现场调查案件过程中还是在治安检查、巡逻防范等日常工作中,只要发现了违法嫌疑人,即可当场依法口头传唤。
2、程序。口头传唤程序可简要概括为: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传唤到指定场所询问—传唤、通知家属。
3、法律文书。不需要法律文书,但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通知家属等。
(二)书面传唤
1、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中写明,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程序。内部审批—打印传唤证—送达传唤证—传唤、通知家属
3、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唤审批表、传唤证、送达回执和传唤家属通知书。文书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审批表中违法事实的表述应为某某涉嫌什么违法事实,但一些单位往往将受案登记表中的报警内容复制粘贴至此,丝毫不提及嫌疑人的任何情况,猛一看嫌疑人与本案并无关系,传唤依据并不充分。法律文书的送达应按照《程序规定》第33条的规定办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民警或为提高办案效率而使用电话、短信或“带口信”等其他方式传唤嫌疑人到案,均属传唤不规范。因在三种传唤方式中并未允许公安机关可以电话等方式传唤。
(三)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或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规定》只限定了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其法律依据、程序、相关法律文书与书面传唤一致。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时,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民警在实施强制传唤后,嫌疑人到案服从、配合调查的,可不再继续使用警械。根据《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民警回到原单位应立即向所属的负责人报告,对强制传唤的情况还应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