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论文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摘要: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研究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与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垄断的控制原则、反行政垄断机构具体应该享有哪些职权,对行政垄断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等。
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处理好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关系。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规制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1、反垄断法的价值核心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出现的,其基本价值也是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
总体来说,它要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即反垄断法应以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核心,这是竞争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竞争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这是反垄断法基本的、首要的价值。
同时,它还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2、反行政垄断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一致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对自由公平价值构成侵害,而且以行政权力作为支撑支持鼓励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限制公众自由,造成不公平竞争,所以其危害更甚。
行政垄断的对立面与经济垄断的对立面一样,都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这一秩序应表现为所有愿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都能进入市场并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不能有所歧视。
因此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它不仅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而且会进一步凸显其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竞争的价值追求。
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对经济垄断,也有赖于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控制和禁止。
3、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规范的竞争和完善的竞争保护机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由政府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利用其权力地位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使得市场经济竞争受到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国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本文旨在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剖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设定高额的准入门槛、要求取得特定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某些企业或者个体进入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垄断。
2. 价格歧视和价格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定价管制、价格歧视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增加消费者支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横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交易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排斥、歧视等,使得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4. 纵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与特定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垄断供应链等方式,使得市场资源和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二、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在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制约。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主体多为行政监管部门,但是因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范围、职责分工等问题,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和滋生。
垄断竞争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竞争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结构,在许多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餐饮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竞争尤为激烈。
本文以XX餐饮连锁企业为例,对其市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垄断竞争在餐饮行业的具体表现及其法律规制。
二、XX餐饮连锁企业概况XX餐饮连锁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餐饮品牌。
该公司以中式快餐为主,覆盖全国多个城市,拥有数千家门店。
其主要产品包括中式快餐、特色小吃、饮品等,以其独特的口味、便捷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三、XX餐饮连锁企业市场行为分析1. 产品差异化XX餐饮连锁企业通过不断研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其产品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菜品创新:公司定期推出新品,以满足消费者对新鲜事物的追求。
(2)口味独特:公司注重菜品口味,聘请专业厨师团队研发特色菜品。
(3)服务个性化:公司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2. 品牌建设XX餐饮连锁企业高度重视品牌建设,通过以下途径提升品牌知名度:(1)广告宣传: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品牌曝光度。
(2)公益活动: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加盟合作:公司通过加盟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3. 价格策略XX餐饮连锁企业采用差异化定价策略,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1)高端市场:针对高端消费者,推出高品质、高价格的菜品。
(2)大众市场:针对大众消费者,推出性价比高的菜品。
(3)促销活动:公司定期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
4. 市场竞争策略XX餐饮连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以下策略:(1)品牌竞争:公司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
(2)差异化竞争:公司通过产品差异化,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3)成本控制:公司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四、垄断竞争法律规制1. 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刍议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业协会垄 断法律 责任的界定
行 业协会 垄断的定 义与表 现 形式。行业协 会是 由同一行 业 的经 营者 为增进 同业利益 所组成 的非营 利性的社会组织 。
我 国行业协会垄断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 行业协会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 的情
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 它的 自律干预能增强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 况 层出不穷。 某黄金饰 品行业协会要求金饰企业只能在不超 从 性, 成为竞争执法的重要力量。 以说, 可 行业协会是解决市场与 过基准价3 %的幅度范围内确定金饰价格, 到某市米粉行业协会 政 府失灵的有效武器。 当然 , 行业协会自身也会失灵 由于行业 实 施 的 垄 断和 操 纵市 场 价 格 行 为 , 到 “ 电峰 会 ”、“ 调 大 再 彩 空 协会是一种互益性的社会组织, 其维护的往往是特殊群体的利益 战”和方便面集体涨价 等事 件, 行业协会实施 的垄断行为无不 而非社会公共利益 , 比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 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但是, 目前我国关于行业协会 的 在反垄 断法颁布实施前主要有 《 价格法》、《 反 争的行为, 就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 因此 , 加强行业协会的 立法比较分散 , 法制建设, 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相 结合 的原则 。
l
施者的协会负责人 , 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 行业协会垄断
8 民坛 81 论 人 I
责 编, 王胜 源 ( 习) 实
研究反垄断法学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研究反垄断法学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当性和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重点研究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这样不仅会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也会伤害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各国都对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采取了法律规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手段:1.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产品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的效果或质量,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
为了遏制虚假宣传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而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可能会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侵权行为。
3.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些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的限制。
为了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了对滥用行为的处罚和防范措施。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垄断行为指的是一个企业或少数企业在市场上掌握了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通过控制市场对其他企业的竞争进行限制。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
1.禁止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垄断、地域垄断等。
此外,在垄断行为方面,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规制,防止企业控制市场、限制竞争。
2.实行反垄断审查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行为,各国都建立了反垄断审查制度。
企业在进行重大经济行为时,需要向反垄断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的, 以为 同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 , 以正义监督 下 的 自治 行 为为 准则 , 以非 官方 机 构 的民 间活动 为 方 式 的非 营 利 的法人 组 织 。
( ) 业 协 会 是 一 些 为达 到 共 同 目标 而 自愿 5行
国家不再是社会 公共利益 的唯一代表者 。( ) பைடு நூலகம்3自 治性 。行业协会在组成 和运作方 面充分实现意思 自治 , 通过平等协 商、 民主集 中制等 内部 自 机制 律
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 的合理合法 的利益的组织。
() 3 行业协会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 , 它是 由商
业 中的竞争者所构成 , 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 其
20 0 9年 第 8期 20 0 9年 8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O O C A D S CA E E O ME T C N MI N O I L D V L P N
VOL. No. 7. 8 AUG. 0 20 9
行 业 协 会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自律的、 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 2 学理 观点 . 对于行业协会的概念 , 学界亦有 以下表述 :
() 1 行业 协 会 是 有 同一 行 业 的 经 营 者 所 组 成
() 1 中介性 。行业协会 介于政府 与市场主体之 间, 既独立于政府 , 又独立 于市场 主体 , 是联系政府与 市场主体的桥梁 与纽带 。( ) 2 公共性。行业 协会
组织起来 的同行 或商人 的 团体 , 是非 营利 的中介
组织。
上述不 同的表述在定 义行业协会时各有其侧
重 点 , 有 不 全 面 或不 准 确 之 处 。需 要 特 别 指 出 , 亦
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 于 行 业 协会 的概 念 的定 义 ,不 同 的 学者 以及 科 研 单 位
有 着 各 种 不 同的 表 述 。 美 国 , 国学 者 认 为 行 业协 会 是 一 些 在 美
为 达 到 共 同 目标 而 自愿 组 织 起 来 的 同 行或 商人 的 团体 ” 在 。①
日本 , 济 学 界 则 认 为 。 业 协 会是 “ 经 行 以增 进 共 同 利 益 为 目的 而 组 织 起 来 的 事 业 者 的联 合体 ” 。 我 国 关 于行 业 协 会 的定 义 , 以 参 见 《 济 大 词典 》 可 经 。该 书 将 行业 协 会 定 义 为 : 同业 由
一
二 、国外 对行 业 协会 垄 断行 为的 不 同法律 规 制
模 式
各 国 由于 历 史 传 统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政 治 体 制 的不
同 . 行业 协会 垄 断 行 为 采 取 了不 同 的 规制 模 式 , 对 比较 典 型 的
有 : ( ) 国式 的 自由规 制 模 式 。 一 美
协 会 的 分 析得 知行 业 协 会 是 一 个 由同 一行 业 的 经 营 者 组 成 的
一
、
行 业协会 垄断 行 为的法 律界定
自律 性 、 营利 性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 以行 业 协 会 垄 断 不 同 于 行 非 所
政 垄 断 和 公 用 企 业 滥 用 职权 限制 竞 争 行 为 ,主 要 体 现 在 主 体 的不 同 . 滥 用 的权 力 的 来 源 不 同 。 业 协 会 垄 断 的 实 施 主 体 其 行
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社 会 中 介组 织 。
自 由规 制 模 式 , 名 思 义 , 比较 自由 的 , 有 法 律 上 的 顾 是 没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各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烟草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背景、意义、现状及问题、国际经验借鉴、法规制定与实施、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背景及意义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具有较强垄断性的行业,其产品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因素以及市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烟草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烟草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限制竞争的现象;一些烟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规避反垄断法规制;此外,烟草行业在合并、收购等行为中也存在未严格按照反垄断法规进行操作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欧盟通过制定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对烟草行业进行严格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美国则通过实施反托拉斯法,打击烟草行业的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五、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反垄断法规,明确规定烟草企业的市场行为规范,加强对烟草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的监管。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反垄断法规的有效实施。
此外,还应加强反垄断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在实施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浅析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能限制竞争 , 扰乱经济秩序。 我国《 反垄断法》 也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 围, 但 待 、 内部歧视等。另外 , 我国《 反垄断法》 对行业协会 的行政垄 断行为 其在规制内容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诸 多不足 , 仍需进 一步完善。
关键 词 : 业 协 会 行 反垄断法 规制 限制 竞 争
浅 析行 业协 会 的反 垄 断 法 规 制
张少华 ( 北经贸 河 大学
摘 要 : 协 会 一 方 面 可 以 规 范 行 业竞 争 , 进 经 济 发 展 , 行业 促 另一 方面 也 可 普 遍 和 经 常 的 ,但 现 实 中 还 存在 着 其 他 限制 竞 争 的行 为 ,如 差 别 对
也没有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 为, 应在《 反垄断法》 实施细则中对行业协
会 的各 种 限 制竞 争 行 为 作 出具 体 规 定 , 了经 济 垄 断行 为 , 应 对 其 除 还 行 政 垄 断行 为进 行 规 制 。 行 业协 会 是 由 同一 行 业 的经 营者 所 组 成 的 , 以保 护 和 增进 全体 43 完 善 行 业 协 会 适用 豁 免 的规 定 . 会 员 的 共 同利 益为 目的 , 据 章 程开 展 活动 的非 营 利性 的社 会 团 体 。 根 根据我 国《 反垄 断法》 1 第 5条规定 , 营者 若能证 明所达成 的 经 行 业 协 会 具 有 自治 性 、 营利 、 益 关 联 性 、 非 I 利 t " 中介 性 、 争 性 等 特 竞 协 议 是 有正 当理 由 的 , 如 , 果是 为 了改 进技 术 , 究开 发 新 产 品 , 例 如 研 征 。 业 协 会 具 有 的 功 能价 值 有 几 方 面 。 先 行业 协 会 利 用 其信 息 交 行 首 提 高 中 小 经 营者 经 营 效 率 , 强 中小 经 营者 竞 争 力 等 目的 , 不适 用 增 则 换、 以及 协 调 、 务 、 询 等 优 势 条 件 , 企 业 的竞 争 提 供 服 务 并协 调 服 咨 为 禁止规定。这说 明我 国《 反垄断法》 对于垄断协议是适用“ 合理原则 ” 利益关系, 维护企业权益 , 提高企业竞争力。其 次行业协会利用其作 的, 即适 用豁 免的。而《 反垄 断法 》 法第 1 6条针对行业协 会的规定 为 企 业 与 政府 之 间 的 中介 组织 , 于 政府 与企 业 之 间 的相 互 了解 , 便 有 是 :行 业协 会不 得 组 织 本 行业 的经 营 者 从 事 本章 禁止 的 垄 断行 为 ” “ , 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再次 , 行业协会有利 于规范行业竞争, 加强行业 这 表 明 对 行 业协 会 形 成 的 垄 断协 议 是 一 律 禁 止 的 , 乎适 用 的 是 “ 似 自 自律 , 维护竞争秩序 。 身违法” 则。 原 2 行 业 协 会 限 制竞 争 行 为 行 业协 公共 性 因素 比一般 企业 要 强 ,对 其 行 为要 更 多地 考 虑 各 限 制 竞争 行 为是 指 企 业 滥用 优 势 地 位 或 通 过订 立 协 议 、 团体 决 种 合 理 因素 。对 于 某 些 没 有 限 制竞 争 后 果 ,虽 然具 有 限 制 竞争 的后 定 和 其 他 方式 , 斥 或 限制 市 场 竞 争 的行 为。 排 果, 但从 整体 上 有利 于 技 术 进 步 、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 规 经 可 由 于 行业 协 会 代 表 的 是成 员集 体 的公 共 利 益 ,这 种 特 殊 利 益性 定 针 对 行 业协 会 的特 殊 情 况 予 以豁 免 的制 度 。 导 致 行 业 协 会 的行 为可 能 与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相 抵触 ,造 成 协 会成 员和 44 法律 责 任 的 完 善 . 非 协 会成 员 问 的不 公 平 的竞 争 ,也 可 能 使 得 少 数成 员操 控 协 会做 出 441 承 担 法律 责 任 的 主体 需扩 充 .. 不 利 于 多 数成 员利 益 的决 策 , 成 员 之 间 限制 竞 争 。 在 我 国《 垄 断 法》 规 定 了行 业 协 会 的 行 政 责 任 , 对 协 会 内部 反 仅 而 以 行 业协 会 的名 义 实 施 限 制 竞争 行 为 , 不仅 可 以打 着 规范 市 场 、 的会 员 企 业 的 责任 没 有 做 任何 规定 。如 果 不 对 那 些操 纵 协 会 的会 员 行业 自律等貌似公益 的口号 ,而且 由于行业协 会在本行业具有较高 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罚 , 很难起到反垄断的效果。 则 因此, 在制定《 反垄 的威 望 因而 执 行 起来 更具 隐蔽 性 和 效 率 性 , 害性 也 更 严 重 。 危 断法 》 实施 细 则 时 应确 定 责 任 主 体 的 双 罚 制 , 但 要对 行 业 协会 进 的 不 根 据 行 业协 会 限制 竞 争 的 对 象 ,可 将 行 业协 会 限制 竞 争 行 为 分 行 处罚 , 还要追究起主要作用 的会员企业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可以规 为 横 向的 和纵 向 的 。行 业 协 会横 向 限制 竞 争 行 为是 行 业 协 会 限 制其 制 行 业 协 会 的 垄 断行 为 ,对 其 会 员企 业 来 说 也 起 到 了较 好 的威 慑 和 他 经 营 同 类产 品或 服 务 的非 协 会成 员竞 争 者 的 行 为 ,具 体 表 现 为 固 惩 戒作 用 。 定价格、 分市场、 划 联合抵制、 标准化、 信息交换等行 为。行业协会纵 442 承 担 法律 责 任 的 方式 需增 加 .. 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对同一产业 中与其处于不 同阶段而有 我 国《 反垄 断 法》 规 定 了行 业 协 会 的 行 政 责 任 , 五十 万 以 下 只 即 买 卖 关 系 的 上 下游 交易 对 象 实 施 的 限 制竞 争 行 为 , 限制 转售 价 格 、 的罚 款 和 撤 销 登 记 。 罚 款数 额 过 低 , 如 该 不足 以威 慑 行 业协 会 的 限制 竞 独 家交 易 、 许 协 议 等 。 特 争行 为, 起不 到 足 够 的 警 戒作 用。 法 上还 应 设 置 相 关 的 民事 和 刑 事 立 3 反 垄 断 法对 行 业协 会 的规 制 责任 来 进 行 规 范 。 民事 责任 方面 , 以 应 因 限制 竞 争行 为 受到 损 害 在 可 20 0 8年 实 施 的 《 垄 断 法 》 我 国 目前 规 制 限制 竞 争 行 为 的 一 的 受害 人 要 求 , 令 责 任 主体 对给 受害 方造成 的经 济 损 失 进行 赔 偿 。 反 是 责 部基本法律。 另 外还 需要 设 置 停 止 限制 竞 争 行 为 、消 除影 响 、 赔 礼道 歉 等 责任 形 《 反垄断法》 1 第 1条规定 , 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业 自律 , 1 弓 本行 式。在刑事责任方面 , 我国可借鉴 美国的《 尔曼法》 在立法 中针对 谢 , 业 的经 营 者 依 法 竞 争 , 护市 场 竞 争 秩 序 。 条 强调 了行 协 会 应 在 维 维 该 行 业协 会 限制 竞 争 行 为统 一设 置 一 个 罪 名 ,然 后 对 不 同 的 限制 竞 争 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积极 的作用。可见我 国《 反垄断法》 鼓励行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设 置相 应 的 量 刑 幅度 。 当然 , 事 责任 只适 用 于 限 制 竞争 行 为 中 刑 协 会 引 导 行 业 竞争 。 部 分性 质 恶 劣 , 节 严 重 ,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刑 事 责 任 的具 体 处 罚 措 情 构 《 垄 断法》 1 反 第 规 定 : 业 协 会 不 得 组 织 本 行 业 的经 营 者 6条 行 施 主 要包 括 罚 金 和 监 禁。 从 事本 章 禁 止 的 垄 断行 为。 该 规 定 所 禁 止 的主 要 是 行 业协 会 的横 向 443 宽 大 制 度 的 宽 大 方法 需 细 化 .. 垄 断协 议 行 为 。 《 垄 断法》 4 反 第 6条 规 定 , 营 者 能 够 主 动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经 《 反垄 断法》 4 条规定 : 第 6 行业协会违 反本法规定 , 组织 本行 报 告 垄 断协 议 的有 关 情 况 并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可 以 业 的经 营者 达 成 垄 断协 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可 以处 五 十万 元 以下 酌 情减 轻 或者 免 除对 该 经 营者 的处 罚 。 这一 制 度 称 为 宽大 制度 , 它有 的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社 利于分化瓦解违法者联盟 , 提高反垄断执法 的效率。 但对于宽大的具 4 反垄 断法 相 关 规 制 的 不足 及 完 善 体办法和具体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使其真正能够起到瓦解联合 41 行 业 协 会 的范 围需 要 明 确 . 同盟 的 作用 , 现 制度 应 有 的价 值 。 体 可 以借 鉴 外 国立 法 经验 。比 体 具 明确 行 业 协 会 的 范 围 ,是 界 定 行 业 协 会 限 制竞 争 行 为和 对其 进 如韩国 2 0 0 4年 1 2月引入了奖励举报 人制度 , 向那些报告 不正 当共 行规制 的前提。 根据 实际情况 , 目前我 国对于行业协会 的定义并不能 谋、商业联合行 为的人提供 奖金,还详细规定了标准和奖金支付程 涵 盖所 有 的企 业 协 会 的 类 型 。反 垄 断 法 律 中 的行 业 协 会 应 该 覆盖 最 序。但是 , 如果所揭发的案件 已经在诉 讼中, 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充 广泛的范 围, 包括政府组织的 自上而下 的行业协会以及商会 , 还包括 分, 举报者都不能获得 奖金。如果对于相同案例有多个举报者 , 只有 职 业协 会 、 农业 行 业 协 会 以及 自然 垄 断行 业 的行 业 协 会 。 虽然 其 中有 第 一 个 举 报 者有 权 获 得 奖 金 。 些行业协会从 目前来看并不完全符合反垄断法律 中规制的行业协会 参 考 文献 : 的 性质 �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法 治 研 究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 反垄断法 瓤制
魏
静
摘
要 : 业协 会 限制 竞争 的行 为 主要体 现 为卡特 尔行 为 。 业协 会 卡特 尔行 为 因行 业协 会 的特 行 行
殊性 质 而更 具 隐蔽 性 、 杂性 和严 重性 。 国现行 《 垄断 法》 行 业协 会 卡特 尔行 为进 行 了规 制 , 复 我 反 对 但
必 然 内在 地 隐含 着 限制竞 争 的风 险? 这些 限制 竞 争 的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卡 特 尔 行 为 。 括 : 业 协 会 固定 价 包 行 格行为 、 限制 产量 和销 量行 为 、 割市 场行 为 、 分 限制开 发 和购 买 新 技 术新 产 品行 为 、 合 抵 制行 为 、 联 固定 和 限定 转 售 价 格 行 为 以及 其 他 依 据垄 断协 议 达成 限制 竞争 效 果 的行 为 。 较 于企 业 卡 特 尔 行 为 , 业协 会 相 行 卡特 尔行 为具 有 以下 特殊 性 :
规 定存 在 某些缺 失 . 有待 进 一步 完善 。 关 键词 : 业协 会 行 卡 特 尔 反 垄 断法
行业 协会 作 为一种 自治组 织 . 通过 自律机 制 在行 业 内部 自发形 成 一 种 有 序 的竞 争 与此 同时 . 于 但 由 社会 团体 在先 天上 具有 反托 拉 斯法 的爆 发 力 . 行业 协 会 的 自治 是 一 把 “ 刃剑 ” 既 具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的 功 双 .
员行为 、 务内部成 员以及信息交 流和沟通 的功能 。 服 也
正是这 些功 能 . 观上 为其组 织 卡特尔 行 为提供 了便 客
利 和可 能 卡特 尔 行 为 的产 生 , 取决 于 市 场 主体 谋 求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李娜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繁荣,行业协会发挥的协调、服务、信息、咨询等功能日益突出。
然而,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公平竞争秩序。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因而我国需要以《反垄断法》的出台为契机对之进行规制,恰当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实现行业协会的市场化转型以及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立法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91-01一、行业协会概述(一)行业协会的含义和特征行业协会的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1858年,法国最早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并将行业协会置于政府的监管和保护之下。
有关行业协会的界定,有很多种表述,大多涵盖了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竞争性、自律性、中介性等特征。
因而我们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是有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促进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二)行业协会的功能性分析1.行业协会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行业协会通过信息交换功能、以及协调、服务、咨询等功能的发挥,使得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集聚优势,而且行业内经营者的协调工作也会更加顺利,从而有利于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
2.行业协会有利于企业与政府增强对话,为政府转变职能有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它的作用是协调和促进,而且很多行业协会是从政府部门中划分出来的,因而,行业协会的存在有利于政府真正了解企业所需并转变政府职能。
3.行业协会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也有一定作用。
行业协会通过内部制定一些自律性条款,从而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有利于竞争秩序的维护。
二、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一)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危机无疑,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其越来越多的弊病开始显现出来。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2010年初发生的“图书限折令”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注,类似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
从《价格法》到《反垄断法》,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本文以“图书限折令”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发生原因,初步探讨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途径。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图书限折令”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引出对于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进一步思考和论述。
第二部分从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定位、职能履行、责任制度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频发的原因。
第三部分在兼顾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转变职能、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垄断,法律规制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ABSTRACT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 dire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again. Similar events have been very common in China. From The Price Law to The Anti-monopoly Law, it is becoming clear gradually that the regulations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n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implemented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despite of the flaws somewhere. 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preliminarily about the principles and ways to restrai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major types of such practice mentioned above, exemplified by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This article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details about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Meanwhile, analysis and comments are given respective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elevant laws, namely Law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The Price Law and TheAnti-monopoly Law.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from the standpoints such as legal orientation, functions to be fulfilled, liability system and supervisory enforcement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ideration of feasibility and prospects, 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the specific legal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such aspects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adjusting function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KEY WORDS: industry association, price 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领域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下简称“三协会”)联合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该《规则》对图书出版、发行、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是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不得打折销售,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
浅谈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 协 会 的历 史 渊 源 可 以追 根 到 1 5 年 , 国 是 最 早 以 法 律 88 法 形 式 确 认 了行 业 协 会 的 合 法 地 位 并 置 于 政 府 的监 管 和 保 护 之 下 。
行业 协 会 是 由 同业 的经 营 者 所 组 成 的 以保 护 和 促 进 全体 成 员 的共
实体 经 济 ( 要是 企 业 ) 为 自己 神 圣 使 命 现 ; 来 身 价 提 高 了 , 主 作 后 逐
渐成 了企业 之 间 , 业 与 政 府 之 间 穿 针 弓 线 的 “ 际 花 ” 有 时 又 很 企 I 交 , 像 一 个 能指 挥 千 军万 马 ( 所 属会 员企 业 ) 司 令 员 ” 指 的“ 由此 可 见 , 行 业 协 会 具有 多 种 功 能 , 其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功 能 属 服 务 功 能 、 调 功 但 协 能 和 自律 功能 三 项 。 服务 功 能 是 行 业协 会 这 许 多 功 能 中 最 本 质 的
方 面 。行业 协 会 的 中 间性 特 征 赋予 了行业 协 会 协 调 功 能 , 现 在 行 体 业协 会 协 调不 同的 市 场主 体 ( 要 是会 员 ) 间 、 场 主 体 ( 员 ) 主 之 市 会 与 政府 主 体 之 间 以及行 业 协 会会 员 与 其 他 主体 的关 系 , 以有 效 降低 市 场交 易 费 用 , 提高 市 场 运作 效 率 。行 业协 会 的一 项 重要 功 能是 自律 。
体现 。其 主要 体 现在 提 供 行 业 信 息 、 训 技 术 与 管 理 人 员 、 供 技 培 提
术 和法 律 政策 咨 询 、 织 商 品 的 展 览 和促 销 、 织 会 员进 行 产 品联 组 组
关于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关于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导言: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制,对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进行监管和限制。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国际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对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法规制。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性和效率性。
垄断行业的存在容易导致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往往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强大的市场力量,通过垄断行为获得超额利润。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限制其市场行为,打破垄断,促进市场多元化,增加竞争,提高市场效果。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往往可以享受到更多和更好的选择。
但是,在国家垄断行业中,垄断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垄断定价等手段提高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价格下降,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规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往往利用市场优势垄断资源,加重市场不确定性,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扩大市场准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国际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践经验各国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成功案例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的方法。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关键。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包括法律法规、指导和标准规范等。
需要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承担监管和执法职责。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在执行反垄断职能时确保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强调合作与协调。
国际实践中的合作机制,如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
权 : 但 毕竟 这些 权 力 的运行 和 市场 、 匀, 利益 有着 密切 的联 系 。因此 行 业协会 权 力的滥 用及 国家 对 其监 督方面 的缺 失等 这些不 足之 处 将会 导致 市场 社会 的混乱 。正如案 例 中描述 的,美 国硬木 生产 商 成立 协会 的行为 严重干 预 了市场 自由化 的规则 , 其所 谓的” 计划” 也 具有 垄 断的性 质 。 ( ) 二 行业 协会 的垄 断 行为 有 以下三 种表 现 形式 1联合 抵制 交 易限制 竞 争 。 ” 州市 眼镜 协会 联合 抵制 案” . 如 广 。 但 这种 联合抵 制 的行 为不 能一 概而 论是 违法 的,要看 被抵 制 的经 营者 的经 营 活动 是否违 法 。如 果联 合抵 制行 为 时为 了维护 广大 经 营者 的利 益 , 那么 就不 具有 垄 断性 , 我认 为只 是 构成侵 权而 已。 2 行 业协 会通 过 信息 交换 限制 竞争 。主 要表 现 为统一 定价 , . 数量 限制 和划 分市 场 , 中最 为常 见 的是行 业协会 组织 的 自律价 。 其 这种通 过 自律 价来 限制 竞争 的行 为实质 上 来说 是一种 固定 价格行 为 。这种 行为 破坏 了市 场价 值 的 自然规 律 , 利 于市场 经济 的发 不 展 。如 国内 出现 的” 海黄 金饰 品行业 协会 固定 价格 案” 上 就体现 了 行业协 会通 过 固定 价格 来 限制 竞争 , 实现 垄 断。 3 行 业协 会制 定标 准来 限 制竞 争行 为 。 业协 会制 定产 品和 . 行 进 入该 行业 的标准 , 了实 现一 种规 模化 , 业化 生产和 经营 , 为 专 提 高整个 行业 的生产 效率 和竞 争 力。但是 也有 一 定的消 极影 响 。如 行 业协 会可 对外 制定 一个 较高 的标 准 , 就如设 立 了一个壁 垒 , 成 造 市 场不 能 自由流 通 ; 再如 , 业协 会可 对 内制 定较低 标准 , 行 从而 降 低 r自己的竞 争压 力 ,间接损 害 了 中小企 业的 利益 。通过 统一 标 准 的制 定 可能 导致 新技 术不 能顺 利使 用和 推 广 , 对市场 发展 造 将
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业协 会 的功 能性分 析 二 行 1 行 业 协会 可 以提 高企业 的竞 争 力 。行业 协会 通过信 息交 . 换 功能 、 以及协 调 、 务 、 询等 功 能的发 挥 , 服 咨 使得 企业 可 以充分
利 用集 聚优 势 , 且 行业 内经 营者 的协 调工 作 也会更 加顺 利 , 而 从 而 有利 于经 营效 益 的提 高和 竞争 力 的增强 。2 行 业 协会有 利 于 . 企 业 与政府 增 强对 话 , 为政府 转 变职 能有 重要 作用 。 行业 协会 作 为 政府 与 企业之 间 的 中介组 织 , 的作 用是 协 调和 促进 , 它 而且 很 多 行业 协会 是 从政府 部 门 中划 分 出来 的 , 因而 , 业 协会 的存在 行 有 利于 政府 真 正 了解企 业所 需并 转变 政府 职 能 。3 行业 协会对 . 于 市场 竞 争秩 序 的维 护 也有 一定 作用 。行 业 协会 通过 内部制 定 些 自律 性条 款 , 从而规 范 自己的经 营行 为 , 利于 竞争 秩序 的 有 维护。 二 、 业 协会 的限 制竞 争行 为 行
立 法规 制
反 垄断 法
中图分类 号 : 922 D 2. 9
一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00.9 .l 10 .522 1)1 1O 2
业化 生产和 经营 , 高整 个行业 的生 产效率 和竞 争力 。行业 协会 提 通过 标准制 定也有 一定 的消极 影响 。其一 , 业 协会可 对外 制定 行 个较 高 的标 准 , 即设置 “ 标准 壁垒 ” 提 高市场 新进入 者 的竞争 来 成本 。 其二 , 行业协 会可对 内制 定较低 标准 , 从而 降低 了 自己的竞 争压 力 , 间接 损害 了中小 企业 的利益 。其三 , 口同一产 品规 格 , 借 标准 或实行专 业化分工 从而拒 绝对具有 新技术 新产 品的企业 的市 场 资格准入 资格进 行认 证 , 进而 阻碍 了科技 进步 和社会 发展 。 ( ) 业协 会的 限制 竞争行 为的深 层 次原 因 三 行 行业 协会 进行 限制竞 争行 为具有 深 层次 的原 因, 仔细 分析 有 以下几个 原 因: . 业协 会从本 质上 来说 其设 立 的根 本 目的是为 1行 了维护行 业 内特定 多数主 体 的利益 , 这一 利益 要求 也使 得行 业协 会所 为 为其行 业 内 的经营 者服 务 , 业协 会 会制 定相 应 的规 章 , 行 章程 从而 通过 联合抵 制交 易 , 息交 换 , 准制 定等 来 限制竞 争 。 信 标 2 深 受传 统 的计划 经济 体 制影 响 。行业 协 会很 多都 是从 政 府部 . 门分离 或转 化而 来 的 , 因而 会 有很 大 的计划 经 济色 彩 , 且 因为 而 市 场具 有 一些弊 病 , 需要政 府 的宏 观调 控 , 而这 种宏 观调 控 在在 很 大程度 上是 对经济 的过 度干 预 , 行业 协会 的 限制竞 争行 为也 而 是 上述 惯性 使然 。 三、 业协 会 的《 垄断 法》 制 行 反 规 在《 反垄 断法 》 出台前对 行业协 会 的规制 主要 集 中在 《 价管 物 理 条例 》 《 格法》 , 而现 在 有专 门 型的法 律 来规 制 , 疑对 ,价 等 然 无 行 业协 会 的限制 竞 争行 为规制 有 巨大 作用 。《 反垄 断法 》中对行 业 协会 的规 定 中第十 条是 对行 业协会 的道 德性 要求 , 而十 六条 是其 中 的核心 条款 , 本章 禁止 的垄 断 行为 ” “ 是指 第 二章 中 “ 断 垄 协议 ” 中的 内容 , 中第 十五 条 (反垄 断 法》 其 《 适用 例 外) 的第二 中 款 “ 提高产 品质 量 、 为 降低成 本 、 进效 率 , 一产 品规 格 、 准或 增 统 标 者实 行专 业化 分工 的 ” 即为 联合 行 为的豁 免 。 四十六 条 规定 了 第 行业 协会 的限制竞 争 行为 的法 律责 任 和处 罚 。 四、 行业 协会 的反 垄 断法 的立 法规 制 的不 足与 建议 1 要 继续 加强 《 . 反垄 断法》 行业 协会 的限制 竞 争行 为 的规 对 制 强度 。 业协 会要 严 格 自律经 营 , 行 同时 《 垄断 法》 反 的监 管力 度 要进 一步 加强 , 相应 的反 垄断主 管机 构一 定对 行业协 会 的 限制 竞
试论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
试论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摘要]用行业自律价来达到保护全行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为行业内的企业彼此是竞争对手。
行业协会能做的工作是利用掌握的全行业信息,计算出行业平均最低成本,报主管部门发布。
对于市场上以低于这个价格经营的企业,其他企业可以举报,由质量监督部门去检查其质量,由物价部门检查其个体成本是否低于平均成本,由此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的倾销行为。
如果收到举报,协会也可以协助调查。
文章将针对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讨论。
[关键词]行业协会;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
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
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1]。
一、行业协会功能的两重性现代社会,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成为在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重要一极。
中介组织担负着更多的公共管理职能,行业协会自治被认为是社会的第五种治理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行业组织一方面对行业发展起着协调、引导的积极作用;另外,它的这种特殊的行业规制作用又极有可能演化成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首先,行业协会通过对企业成员的规制,可以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起到补充作用。
行业协会通过积极引导、适度限制,将企业行为限于反垄断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如对企业联合、合作进行行业内标准化,不仅可以使企业间通过合作、竞争提高竞争者的竞争能力,还可以促进市场秩序的良好发展。
其次,行业协会通过信息收集和交换、研究开发、举办展览、提供教育和培训服务等功能,提高成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制度和行业道德标准的建立,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有利于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行业协会的消极功能尽管行业协会可以协调同业关系,增进行业的共同经济利益,但行业利益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可能会选择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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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垄断行为,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责任分担、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利益的多元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
不断的整合为各种利益群体。
处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了某一群体的保护。
在传统的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体利益的市场主体之间,社会团体便产生了,主要以行业协会为主。
一、《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主要集中在《物价管理条例》、《价格法》等。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的规定中第十一条对行业协会的规定属道德性的,第十六条是核心条款,确定了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十五条的第二款”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即为联合行为的豁免。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二、行业协会的一般理论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业协会的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 1858 年,法国最早的确定了
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并将其置于政府的监督及保护之下。
行业协会
的概念现今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大多都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及自治性的特点。
(二)行业协会享有市场规制权的合理性分析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为主体,代表行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其权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难以独自承担而又与其经营比较密切的权能。
这部分权能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社会其他组织,只能属于行业协会。
就其性质来说,有私益的性质,但相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他又有”公共”的性质。
二是本来属于政府履行的权能。
由于政府所要行使的权力较多,行使过程中会有轻重缓急,因此出
现某一部分管理权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这样,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叉履行的权能,这些权能由政府执掌和监督,并移交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
政府所履行的社会公共职能与企业所行使的自身职能、行业协会所履行的行业公共职能都有了较明显的分工界限,行业协会权能也形成了来自内部固有权能与外部授权或委托权能两大层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的逐渐弱化,一个相对独立、提供资源和机会的社会逐渐形成,市民社会在此基础上开始发育,中
间调节力量获得了巨大的内部推动力。
行业协会作为中间力量也相应的得到了发展。
三、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
(一)案例
1921年美国硬木生产商成立协会,并同时执行了一个”公开竞
争计划”。
名义上,成员是否参加这个计划不是强制性的,但当本诉讼开始的时候,其400个成员中,就有365个参加了这个计划。
该协会的力量非常强,其成员数量仅占美国硬木行业的5%,但产量却占
1/3之多。
该协会对”计划”的目标作了如下陈述:”公开竞争计划是一个有关价格、贸易统计和贸易行为的交流中心。
通过使协会成员充分快速地了解到其他成员的信息,该计划旨在使贸易行为保持某种统一性。
”“计划”要求每个成员向协会秘书(1)每日报告销售额和运输量,且必须明确购买者的身份以及买卖的所有细节。
(2)每月报告每种产品的生产量和储存量。
(3)每月开始时报送价格清单,该清单若有变化,还要报送变化后的价格清单。
协会秘书将这些信息汇总后再提供给成员企业。
除此之外,协会还要对成员的存货量和确定木材等级的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保证成员报告的准确性和同一性。
同时该”计划”规定,所有报告均需经过协会代表的审查;不向协会报告有关信息者将不能从协会接到汇总后的信息报告;在6个月内有12天不向协会报告有关信息者,将被开除。
除了报告信息外,该协会在某些地区几乎每周召开会议。
会议之前,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陈述过去的产量,估计其今后两个月的产量以及市场的发展状况。
本文中的”垄断行为”主要从限制竞争角度说起。
正如有句话所说”权力的集中必然会带来垄断”。
行业协会有政府赋予的某项权力,但毕竟这些权力的运行和市场、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行业协会权力的滥用及国家对其监督方面的缺失等这些不足之处
将会导致市场社会的混乱。
正如案例中描述的,美国硬木生产商成立协会的行为严重干预了市场自由化的规则,其所谓的”计划”也具有垄断的性质。
(二)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联合抵制交易限制竞争。
如”广州市眼镜协会联合抵制案”。
但这种联合抵制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是违法的,要看被抵制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违法。
如果联合抵制行为时为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那么就不具有垄断性,我认为只是构成侵权而已。
2.行业协会通过信息交换限制竞争。
主要表现为统一定价,数量限制和划分市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价。
这种通过自律价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质上来说是一种固定价格行为。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价值的自然规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国内出现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案”就体现了行业协
会通过固定价格来限制竞争,实现垄断。
3.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来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和进入该行业的标准,为了实现一种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经营,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但是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如行业协会可对外制定一个较高的标准,就如设立了一个壁垒,造成市场不
能自由流通;再如,行业协会可对内制定较低标准,从而降低了自己的竞争压力,间接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
通过统一标准的制定可能导致新技术不能顺利使用和推广,将对市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我国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一)明确界定行业协会的范围
虽然《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行业协会”实质含义规定的不是很明确。
比如,各种商会组织,众多的专业性协会等,它们在功能上具有相似之处。
但由于体制的关系,它们并没有以行业协会的身份而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
事实上,为了防止利用法律对行业协会的规定模糊之一漏洞而规避法律,因此对行业协会明确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
(二)对行业协会的处罚力度不够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处罚不足以威慑行业协会的反竞争组织冲动,起不到足够的警戒作用。
随着现在物价水平的上涨及其它因素,处罚力度应该加大。
特别是行业协会牵头并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应该明确行业协会及其参与人员的责任分配。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罚款,但行业协会的成员也应该很好的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不应该的一味的”任人摆布”,因此在责任分担上应当明确两者的分担比例,能够起到
很好的威慑作用。
(四)明确查处机关
行业协会要严格自律经营,同时《反垄断法》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相应的反垄断主管机构一定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鲁篱.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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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海清(1984.4-),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