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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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1 合约规则

2 交割制度

交割品级在期货合约中载明。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

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五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级、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升贴水。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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