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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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荷乡卫生院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二条本乡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卫生院预防接种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免疫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的免疫服务。卫生院负责流动接种对象预防接种的宣传、通知、接种、登记和接种资料上报工作。

第五条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

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录入儿童预防接种系统。

第六条实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学院和幼儿园向家长要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明。

第七条卫生院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卫生院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八条卫生院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调查,核查预防接种证、卡及接种证明,及时建卡、补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要进行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查漏补种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及时组织对长期外出返回的儿童进行疫苗查漏补种或索查

外地的接种资料。

第十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者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免疫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如对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进行妥善处置,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把荷乡卫生院免疫规划科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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