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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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三、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

四、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五、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免疫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落实程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养育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免疫接种责任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管理,确保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2. 养育机构应当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免疫接种计划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

2. 养育机构应当按照免疫接种计划,及时组织并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五、免疫接种记录与报告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档案,并详细记录每次免疫接种的时间、疫苗名称及剂量。

2. 养育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免疫接种宣传工作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免疫接种宣传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免疫意识。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免疫宣传,确保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七、免疫设施与设备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充足、完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确保免疫接种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养育机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免疫接种监督与评估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接种档案和免疫设施,并进行评估。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九、处罚规定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免疫接种责任、记录与报告、宣传工作、设施与设备、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养育机构需要的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所述为《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和执行,确保流动儿童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27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0-6岁儿童。

第三条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凭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四条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实行卡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及时接种或补种疫苗。

第五条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任何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

接种单位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收集、管理流动儿童信息。

区疾控中心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2、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接受预防接种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流动儿童的接种要求。

3、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专用登记薄(卡),对暂居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流动儿童凭原预防接种证或有效接种证明申请登记建卡或补证。

4、接种单位每月定期到当地派出所及村(居)委会收集流动儿童资料,每季度到流动人口集中的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工地等场所开展主动搜索,发现流动儿童应及时通知建卡、补证和补种。

5、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对未按规定完成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及时通知补种。

6、利用各种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的防病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

7、每年开展辖区流动儿童接种率抽样调查,掌握流动儿童免疫状况并采取措施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

8、加强与新闻、公安、教育、社区等部门协调,共同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简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简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流动儿童是指常住地与出生地或就读地不一致的儿童。

由于流动儿童处于特殊的环境下,其接触疾病的风险较高。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十分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明确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权益和义务,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本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理流动儿童的机构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等。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3.1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记录3.1.1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接种档案,包括接种时间、疫苗名称、接种剂次等信息。

3.1.2 流动儿童迁往新的地方后,应向新的预防接种机构提供接种记录,并将接种记录与原接种机构进行核对。

3.2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提醒3.2.1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向流动儿童及其家长提供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明确接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2.2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接种提醒机制,对于接种时间逾期的流动儿童,应进行方式或短信提醒。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强制性3.3.1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属于法定强制性行为,接种机构有权利要求流动儿童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

3.3.2 对于拒绝接种或逾期未接种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3.4 流动儿童全程健康监测3.4.1 接种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的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统计和报告。

3.4.2 接种机构应当对流动儿童进行全程健康监测,定期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提醒。

4. 附则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待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2 对于未满周岁的婴幼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接种管理。

4.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流动儿童,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管理。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且≤6周岁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免疫接种服务。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公安、劳动、城建、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在有关单位确立联系人,定期了解流动人口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分布与变化,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儿童要建卡、建证,及时提供免疫服务。

四、城市地区至少1个月,农村地区至少每3个月对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

外来儿童与当地儿童、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儿童,都应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

每次接种后,要填写预防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和时间。

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按照《福建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对未免疫的儿童要及时进行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六、当儿童迁移或寄居(托、养)于其它地区时,应持《预防接种证》到原负责该儿童免疫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续;之后,持《预防接种证》再到新迁入或寄居地区的预防接种单位登记,以继续接受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

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

对无接种凭证的6岁内儿童,视为未接种,应按国家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以迁入本地时间为准,1年内完成基础预防接种。

七、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流动人口的从业和工作特点,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地点。

每年至少进行4次查漏补种活动,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通知免疫接种的时间和地点。

除实行定时定点免疫接种服务外,要根据流动人口分布与免疫接种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入户接种,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集居地定期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1.引言预防免疫是保障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流动儿童由于其常年借宿于不同地区,免疫接种实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对流动儿童的预防免疫工作,提高其健康水平,制定本《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2.定义- 流动儿童:指在流动人口中年龄在0-14岁范围内的未成年儿童。

3.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3.1 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免疫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免疫的重要性和功效。

- 提供免疫知识培训,帮助家长和监护人了解流动儿童预防免疫的相关规定和重要性。

3.2 预约和登记- 提供便捷的预约和登记服务,方便流动儿童接种疫苗。

- 支持线上预约系统,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3.3 合理安排接种点- 为流动儿童设立合理的接种点,使其易于接种疫苗。

- 在流动儿童集中的地点如学校、社区等设置接种点,以便他们能够方便地接种疫苗。

3.4 减免费用- 针对流动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 对于部分有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可以提供费用减免或者优惠政策。

3.5 积极跟踪和提醒- 建立健全的流动儿童免疫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儿童接种疫苗的情况。

- 在接种后,对接种儿童进行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的提醒,确保儿童接种免疫。

3.6 加强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流动儿童预防免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4.总结本《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流动儿童的预防免疫工作,保障其健康成长。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便捷的预约登记、合理的接种点安排、减免费用等措施,能够提高流动儿童预防免疫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为流动儿童提供一个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6岁的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与本地儿童同样管理。

同时还应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切实落实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

4.预防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应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进行一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以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5.对于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实行卡的分类管理。

对于无预防接种证者,需为其补办接种证、及时进行预防接种或补种。

6.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建立临时接种登记表,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7.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可利用春
节等民俗节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8.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办证和未接种的流动儿童,责成监护人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办证、补种。

9.组织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的健康教育活动,如访谈交流、举办知识宣传讲座等,提高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的知晓水平。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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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门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

2、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枣庄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3、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1)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2)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3)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4)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4、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5、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在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的时间、地点及对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要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收费类疫苗替代免费疫苗接种。

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明确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管理,包括接种组织、具体管理措施等。

三、接种组织1:接种机构的设置和运行1.1 设立接种门诊1.2 配备接种人员1.3 实施接种计划2:接种人员的职责2.1 接种技术培训2.2 接种人员的资质要求2.3 接种记录管理四、接种计划1:制定接种日历1.1 接种日历的更新和公布1.2 接种日历的执行2:接种疫苗的选择和配给2.1 疫苗的采购和贮存2.2 疫苗的种类和接种途径2.3 疫苗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五、接种服务1:接种儿童的登记和档案管理1.1 登记流动儿童的基本信息1.2 建立和管理接种档案1.3 定期更新和核对接种记录2:接种通知和预约2.1 确定接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2.2 确保接种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3 确定预约流程和时间安排3:接种现场管理3.1 接种场所的设置和管理3.2 现场接种的安全和卫生措施3.3 确保接种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六、接种宣传和教育1:开展接种宣传活动1.1 制定接种宣传计划1.2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1.3 传播接种知识和理念2:提供接种相关支持2.1 回答接种相关问题2.2 提供接种指导和建议2.3 解答接种后的不良反应疑虑七、监督与评估1:接种过程的监督1.1 建立接种监督机制1.2 进行接种过程的监督和评估1.3 定期进行接种筛查2:接种效果的评估2.1 定期进行接种效果评估2.2 记录接种效果并进行统计分析3:接种管理的整改和改进3.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2 不断改进接种管理制度3.3 定期进行接种管理的评估与改进附件:1:《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2:《接种日历2021年度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律基础,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等。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市(市、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7岁以下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3.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每月到当地流动儿童管理相关部门或村(居)委会收集流入、流出儿童资料。

每季度开展1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对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4.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下的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种并出具接种证明。

5.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

6.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流入地接种单位;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7.流入地接种单位以流动儿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或补种。

接种时,应当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簿)上做作好记录,同时将个案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

8.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应单独进行统计汇总,按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9.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规定作好记录。

流动少儿防预接种规则方案

流动少儿防预接种规则方案

流动少儿防预接种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流动,流动少儿成了一个重要的防控对象。

为了保障流动少儿的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制定流动少儿防疫接种规则十分重要。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流动少儿防疫接种规则,确保流动少儿接种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以预防为主要手段,加强健康教育,提高流动少儿和家长的防疫意识,避免感染传播。

2. 公益性原则:提供免费的疫苗接种服务,保障流动少儿的基本健康权益。

3. 科学性原则:根据最新的疫情和科学研究结果,制定合理的接种时间和接种顺序。

4. 个体化原则:根据流动少儿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差异,制定个体化的接种计划。

5. 安全管理原则: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加强疫苗的存储和使用管理,防止疫苗的变质和过期使用。

三、接种对象流动少儿是指在一个地方居住不满6个月的人群,包括随学就业流动人口、流动儿童等。

四、接种疫苗1. 常规疫苗(1) 乙肝疫苗:为了预防乙肝病毒的传播,所有流动少儿出生后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第一剂,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乙肝疫苗的全程接种。

(2) 百白破疫苗: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建议在流动少儿3月龄时接种第一剂,然后按照规定接种剂次完成。

(3) 脊灰疫苗: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建议在流动少儿2月龄时接种第一剂,然后按照规定接种剂次完成。

(4) 麻疹疫苗:用于预防麻疹,建议在流动少儿8月龄时接种第一剂,然后按照规定接种剂次完成。

2. 特殊疫苗根据当地疫情和流动少儿的个人情况,可以考虑接种其他特殊疫苗,如轮状病毒疫苗、肺炎球菌疫苗等。

五、接种计划1. 出生后(1) 第一剂乙肝疫苗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2) 第一剂百白破疫苗应在3个月龄时接种。

(3) 第一剂脊灰疫苗应在2个月龄时接种。

2. 3个月龄时(1) 第二剂百白破疫苗应在3个月龄时接种。

(2) 第二剂脊灰疫苗应在3个月龄时接种。

3. 8个月龄时(1) 第二剂麻疹疫苗应在8个月龄时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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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2016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的落实,提高免疫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对象
本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指户籍在外县﹙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的0-6周儿童;
二.目标
建立起我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机制,使流动儿童享有同本地儿童同样的权利,提高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暴发。

三.工作指标
(一)流动儿童建卡(证)率达到≥98%以上。

(二)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即: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新生儿乙肝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四.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是我乡免疫规划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关系到我乡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针对传染病,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明确政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增加经费投入,以保证包括疫苗、常规免疫运转、冷链设备建设、人员培训、社会宣传动员等工作经费和接种人员补助经费的落实,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部与公安、教育、计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交换流动人口的信息,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共同抓好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

及时协调解决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开展主动搜索,及时掌握目标人群,每月定期到各部门及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每年至少2次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进行入户调查,及时
掌握流动儿童变动情况。

(四)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单位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流动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对无接种证和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及时进行补种和补证。

(五)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教育
在“4.25” 预防接种宣传日、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宣传日等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采取发放宣传画(单)、光碟、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在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集聚地向流动儿童家长/监护人传播免疫预防相关知识,调动他们自觉参与计划免疫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达到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的目的。

(六)提高免疫服务质量,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实行免费接种。

接种门诊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收取任何费用或拒种。

根据本地流动儿童分布的不同情况,合理制订服务计划,在流动儿童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临时接种点,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对外出儿童较多的行政村,要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查漏补种。

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不断提高免疫接种服务质量。

(七)加强流动儿童接种信息的管理,接种门诊对寄居在本辖区范围的流动儿童要建立专门的接种卡,准确、如实地记录接种情况,并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对首次到接种门诊接种的儿童要主动向其监护人索取该儿童既往的接种信息。

对本地流出的儿童要填写转卡单,并在接种卡上注明儿童流出时间。

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

(八)制定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辖区内流动儿童数,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逐级上报,保证辖区内疫苗供应。

积极开展计划免疫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对流动儿童免疫服务的工作质量。

(九)督导和检查评估
要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纳入目标管理,加强检查和督导。

每年开展流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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