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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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萨维尔世纪酒店文件
萨维尔2014〕003号
萨维尔世纪酒店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酒店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酒店依法治企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酒店在运营活动中,以酒店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清结者除外。
劳动合同管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酒店及酒店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会签、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归档、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实行责任把关,最大程度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酒店总经理主管、行政部统管、各部门分管、合同承办人专管
的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行政部为酒店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备注:1、如酒店有法务部,则以下行政部职能由法务部负责。
2、合同正式文本原件两份,一份留存于酒店行政部,另一份由留存酒店财务部,其他相关部门一律留存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
第五条:酒店行政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合同管理法律知识,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酒店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工作;
(三)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查制作授权委托书;
(六)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七)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发布并指导适用合同示范文本;
(八)组织对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九)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管理,对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图表、信函等)进行登记、备案和汇总统计;
(十)合同管理方面其他应当由行政部负责的事宜。
第六条:酒店各部门应设1名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承办人为酒店相关主管领导依法授权的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对外代表酒店
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谈判;
(二)拟定、完善本部门使用的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五)负责合同授权委托申请(见附件1);
(六)负责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合同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并按期向行政部进行备案登记、向酒店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负责指定合同承办人;
(八)其他应由承办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酒店财务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酒店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
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九条:萨维尔酒店管理公司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查;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建议。
第十条:合同内容涉及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小型基建、加工承揽、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管理、保安服务、对外投资、保管、运输、仓储、酒店形象宣传与委托、以及其他涉及资金、费用
等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参与审查会签,并按各自职责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各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机密及其他相关秘密。
第三章:合同的签署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酒店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酒店法定代表人和酒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酒店签订合同。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应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委托”等措辞。
凡涉及下列合同时,须由酒店法定代表人每次单独授权:
(一)担保合同;
(二)代表酒店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划转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
资产划转协议;
(三)企业兼并、合并、联营合同;
(四)其他需要酒店审查同意的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合同的谈判;
(三)合同的起草;
(四)合同的审查会签;
(五)合同的签署。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需要办理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应由承办人负责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部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合同签署前,承办部门或合同承办人应仔细审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资金、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具体包括:
(一)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合同,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签署合同,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涉及专营许可或法律法规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有效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代为签署的合同,应具备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具资产负债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近期涉及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履约信用记录良好;
(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应有生效的中标通知书;
(七)其他与合同签署、履行相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与其签署合同;必须签署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范围适用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一般合同文本由各级承办人自行拟稿;重要合同由行政部负责拟稿,并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成统一的格式文本,由承办人按合同格式文本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行政部咨询。
酒店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专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