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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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注意,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二,鉴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
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
16时59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本庭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个,在起诉书中,有7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5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减5等于多少?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个罪名,是构陷的。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个,在起诉书是5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年,因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黎猛,在起诉意见书中是5个,起诉书中是3个,公诉词里是2个。
“从黎家三父子的罪名来看,特别是从黎崇刚的9个罪名到1个罪名,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现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诉人的公诉词,我要强调一点,本案从举证以来,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犯罪的45项指控举证,也放弃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的举证,第一、第二个特征里面,只举了33项,但是昨天的公诉词里,还在义正词严,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义正词严,这种勇气,这种胆量,从何而来?对于法定四个特征只举了三个,四条腿了一条腿的举证,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康慨激昂,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康慨激昂底气从何而来?我本来很能奇怪,但是现在我已经不再奇怪了,他们的底气来源于他们的无知。如果法律人,在庄严的国徽下,不尊重基本的
事实,违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我这话可能讲得有点重,但是面对42名指控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杨金柱有责任讲出来。这是我的开头语。“我首先进行程序之辩,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违法侦查,第二部分,违法起诉,第三部分,违法审判。审判长可能不高兴我说违法审判,但是我会把事实摆给你看。
我先讲违法侦查。为什么我要讲程序违法,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它的程序违法之处太多,甚至可以说本案是刑事诉讼违法标本大全。“我的普通话还可以吧?
“为什么说侦查违法,我们公安的违法侦查,它体现在哪几点?第一方面,办案模式违法,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模式是什么?刑诉法第七条,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本案是什么样的办案模式?本案是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的一个案件,但是,现有案卷材料证实,在贵州省高院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之前,在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贵州省公检法司,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面对法庭讲话。”
杨金柱:“我要面对公诉人,因为我是跟公诉人辩论。”
“这是一个铁的事实,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公检法司,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公
安厅有这个权力吗?没有,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才有可能有这种权力,把公检法司召集起来,2010年,是什么时候?是重庆打黑的高潮时期,这就是重庆模式,是重庆模式吗?请贵州省的大脑壳回答一下。专案组什么时候成立的?7月1日成立的,什么时候发重审的?7月12日,谁有这个权力,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有这个权力。我要说的是,权贵们,你们为什么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难道真的以为自己的权力比天大?比法律大?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看,在侦查当中,七一专案组是个什么东东?本案,是由贵阳市公安局2008年侦查的一个案件,一审判了,上诉,上诉在高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后,6月7日开一个大三长会议,7月1日成立了一个专案组,一提到专案组,中国只有文革时,有很多专案组,重庆有很多专案组,堂而皇之的,明目张胆的把这个专案组的名称放在案卷的封面,堂而皇之的写在侦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栏里,这是贵州省公安厅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表现!居然把七一专案公然放到卷宗的封面。你们要立案,要补充侦查,也是要由贵阳市公安局进行,你贵州省公安厅,是通过什么程序来立这个案,你通过什么程序来组成七一专案组?你陷晦一点嘛,你就像我们的公诉人,虽然都是贵阳市检察院的,但是你也以小河区检察院的名义来出庭嘛,你这样弄也好的嘛,你不能公然对抗国家法律!
“七一专案组,这是一个非法机构,这个专案组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它们用了什么样的办案方式?我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没有依法排除。贵州省公安厅,包括贵阳市公安局,你们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刑讯逼供啊?贵阳市公安局还出具了一个证明,第一点证明他们的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是依法办案,无刑讯逼供。第二点说是要保护警察,不让他们出庭作证。第一点,他们是依法办案的吗?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宣布,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他们的办案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他们是怎么讲的?在他们的自己的法律文书里面,他们讲“要全面开展审讯,要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同志们,我看到这样的话,我毛骨耸然啊,我毛骨耸然啊,我真的是毛骨耸然,如果,那天晚上,我把这个侦查终结报告发了,我公布报告之后,如果贵阳的公安把我抓了,如果对我也“不达审计目的决不罢休”,我怎么办?“不达审讯目的决不罢休”!这简直比国民党还国民党。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你的发言方式。
杨:我对我自己的全部语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办案要讲事实,怎么能“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这是什么意思啊审判长?“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就像被告人说的,熬都要熬到你是黑社会。而且,还要“和被告人比耐力”,什么是“比耐力”?就是轮翻审讯,他们可以休息,可是被告人不行。我们的公安部,是怎么要求公安干警办案的?是“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吗?本案,对证人田维斌,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