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合集下载

马宁与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宁与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宁与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黄占山甄洁莹【审理法官】李利黄占山甄洁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宁;杨金柱【当事人】马宁杨金柱【当事人-个人】马宁杨金柱【代理律师/律所】蒋秀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秀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秀峰【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宁【被告】杨金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金柱与马宁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杨金柱是否向马宁实际交付了借款。

【权责关键词】胁迫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金柱与马宁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杨金柱是否向马宁实际交付了借款。

依据在案证据,马宁确于2013年10月10日向杨金柱出具了借款12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能够证明马宁与杨金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杨金柱与马宁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生效,不能仅以上述借条作为依据,还应考量杨金柱是否向马宁实际交付了借款。

在案证据表明,2013年10月10日,吴昊岩向杨金柱银行账户转入120万元,同日及15日,杨金柱该账户分别因“代扣其他"项目支出19.8万元,给傅忠转款52.8万元,给杨金柱转款12万元,给王金良转款194700元,给邵金勇转款159200元。

杨金柱主张上述转账行为均系马宁等操作的,马宁予以否认。

但2015年12月29日,马宁在案涉借条下半部分补充书写了120万元中的50万元系用于偿还傅忠的借款;借款利息按最终实际发生确认;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资产及资产收益承担还款责任等内容。

结伙共谋盗钢轨

结伙共谋盗钢轨

结伙共谋盗钢轨,成功辩护判轻刑——杨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2006年5月11日,委托人卫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杨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

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卫XX进行了委托谈话。

从与委托人卫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杨XX系陕西省X县人,男,农民,现年45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市X县XXX火车站附近盗窃钢轨,后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

现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一案三犯,被告人杨XX在该案是第二被告。

委托人卫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杨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X的起诉意见书。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杨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认定: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XX、杨XX为盗窃钢轨,让被告人侯XX将XX铁路分局XX工务段存放在XXX专用线附近的旧钢轨X吨拉走销售,被告人侯XX用汽车将旧钢轨拉至河南省XX市XX镇XX村,销售给XX轧钢厂贾XX,获赃款30000余元。

被告人杨XX、李XX分得赃款20000余元,被告人侯XX分得400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杨XX、李XX目无国法,共同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被告人侯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侯XX应分别以盗窃罪和转移、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杨XX、李XX 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对被告人侯XX应当数罪并罚。

杨金柱与盐城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柱与盐城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柱与盐城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村秦广林李星星【审理法官】李村秦广林李星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柱;盐城市财政局【当事人】杨金柱盐城市财政局【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盐城市财政局【代理律师/律所】吴晨露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晨露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晨露【代理律所】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金柱【被告】盐城市财政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盐城市财政局作为东台市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盐城市财政局作为东台市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东台市财政局受理原告杨金柱的查处履职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原告杨金柱。

至于东台市财政局对调查事项如何处理,与上诉人杨金柱之间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杨金柱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对于上诉人杨金柱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责令东台市财政局赔偿其奖励金损失人民币4.9万元、精神损失费10元,该项请求不符合《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的规定。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杨金柱与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金柱与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金柱与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金柱;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杨金柱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军张毅【代理律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金柱【被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近年来,极个别申请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之立法目的,采取盲目、重复等方式向各级行政机关提起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进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其他有正当信息需求的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杨金柱与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奖励、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柱与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奖励、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柱与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奖励、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杨金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高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何倩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何倩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萍何倩玉【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金柱【被告】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奖励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山城的天-应该是明朗的天、法治的天——李庄为杨金柱诉重庆江北机场侵权案代理词

山城的天-应该是明朗的天、法治的天——李庄为杨金柱诉重庆江北机场侵权案代理词

山城的天-应该是明朗的天、法治的天——李庄为杨金柱诉重庆江北机场侵权案代理词山城的天,应该是明朗的天、法治的天——李庄为杨金柱诉重庆江北机场侵权案代理词尊敬的各位法官:今天,又一次站到这似曾相识的地方,面对庄严国徽,心情难以平静。

三年来,世事沧桑,就是在这个地方,我的身份被来回变换,而这来回变换的身份既浓缩了我的人生悲欢,也折射了法治艰难,国运变迁。

我惊叹,有许多人曾因我而受到无辜牵连。

我感激我的当事人杨金柱先生当时对我的关怀声援。

很遗憾,今天,我不能以律师身份为我的律师当事人提供援助,只能以公民名义接受本案原告杨金柱先生委托,代理其诉重庆江北机场有限公司侵权一案。

应该指出,本案貌似一个平常普通的偶发案件。

但却非同一般,它,与我所经历过、目睹过、了解过的其他许多案情一样,在这西南山城,在那特定的岁月里,是必然发生的事件。

正因如此,它所承载的历史烙印,所折射出的法治背景,以及案情细节所蕴含的法律含义,其分量与重要,对现实与将来的影响,都是不言而喻而又意义深远的。

我之所以代理本案,可以说,是同行友情激励我来,责任义务要求我来,社会正义驱使我来,法治理想呼唤我来。

我,必须重返山城站到这里,责无旁贷。

下面,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本案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情义角度,代理此案2011年4月18日,原告杨金柱因“李庄漏罪案”只身赴渝,为了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杨金柱律师挺身而出,前来为蒙难的同行呐喊、鸣不平。

他一下飞机就遭受到围攻,一群人举招牌、拉条幅,起哄围堵寻衅,在机场大厅,在众目睽睽之下,这些人对原告肆意进行侮辱诽谤,捏造“骗款130万”虚假事实,网传全国甚至境外。

当时,本人身陷囹圄,对外边发生的事,全然不知。

泥泞识马,患难知人。

出狱后,当看到与我素昧平生的杨金柱与李庄名字并列在一起被打成“黑心律师”时,我被震撼了,那一刻的感觉刻骨铭心,除了震惊、愤怒之外,还有一份深深的感动,这份感动发自我的内心深处。

林礼国与杨金柱、翟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礼国与杨金柱、翟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礼国与杨金柱、翟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3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当事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当事人-个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礼国【被告】杨金柱;翟建【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林礼国负担。

杨金柱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金柱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金柱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金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当事人】杨金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代理律师/律所】沈永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永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永东【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金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户籍所在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杨金柱向海关总署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属于要求海关总署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故在海关总署予以拒绝的情形下,杨金柱针对136号答复书及3号复议决定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金柱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杨金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杨金柱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杨金柱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注意,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

二,鉴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

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

16时59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

本庭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

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

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

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个,在起诉书中,有7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5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减5等于多少?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个罪名,是构陷的。

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个,在起诉书是5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年,因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

杨金柱与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柱与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金柱与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6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赵世奎【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赵世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杨金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金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根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针对杨金柱申请的“2018年第一批、第二批、2019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分解下达给中国国内生产企业的数额",被诉告知书告知杨金柱“已主动公开,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查询",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不公开审理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针对杨金柱申请的“2018年第一批、第二批、2019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分解下达给中国国内生产企业的数额",被诉告知书告知杨金柱“已主动公开,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查询",并无不当。

上海律师杨金柱简介案例

上海律师杨金柱简介案例

上海律师杨金柱简介案例杨金柱,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杨金柱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他的执业领域涉及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房地产法、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

在公司法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股东冲突解决等方面。

在金融证券法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证券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等方面。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

在劳动法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劳动合同、劳动纠纷调解等方面。

在房地产法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方面。

在刑事辩护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名被告提供过法律援助,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方面。

在民事诉讼领域,杨金柱律师曾为多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援助,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方面。

杨金柱律师的专业素养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

他在处理案件时,注重客户的需求,倾听客户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他在律师行业内积极参与各种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杨柱案件的法律制裁(3篇)

杨柱案件的法律制裁(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杨柱案件作为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制裁的角度,对杨柱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杨柱案件概述杨柱,原系某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在担任该职务期间,杨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杨柱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杨柱案件的法律制裁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杨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量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杨柱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

3. 法律依据杨柱案件的法律制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依法为[委托人姓名]进行辩护,现将辩护词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委托人姓名],男/女,[年龄],汉族,[籍贯],现住[住址]。

因涉嫌[罪名],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羁押场所]。

经审查起诉,本案已由[人民检察院名称]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观点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证据不足的具体分析:(1)证人证言矛盾。

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2)物证不足。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直接指向[委托人姓名]的物证,仅凭间接证据难以认定[委托人姓名]有罪。

(3)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2)[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杨金柱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杨金柱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杨金柱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柱;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杨金柱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金柱【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上诉人杨金柱请求江苏省商务厅查处案涉拍卖行为,江苏省商务厅作出462号函,告知杨金柱相关拍卖信息在媒体公开的情况,并认为拍卖标的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查封的股权,杨金柱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进一步反映。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查封案涉股权期间,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股权,杨金柱如果有意竞买,应当报名参与竞拍,但杨金柱并未参与竞拍。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转载]杨金柱律师单挑北大陈瑞华教授:是“扰局律师”还

[转载]杨金柱律师单挑北大陈瑞华教授:是“扰局律师”还

[转载]杨⾦柱律师单挑北⼤陈瑞华教授:是“扰局律师”还原⽂地址:杨⾦柱律师单挑北⼤陈瑞华教授:是“扰局律师”还是“扰局教授”?作者:公民杨⾦柱
杨⾦柱律师单挑北⼤陈瑞华教授:是“扰局律师”还是“扰局教授”?
⼴东陈晓宇律师在杨⾦柱律师的博客上留⾔:在2012年7⽉21⽇下午⼴东省律协刑委会和⼴州市律协刑委会共同举办的新刑诉法培训班上,主讲⼈北⼤陈瑞华教授当着台下150余位刑辩律师公然指责贵阳⼩河案刑辩律师为“怀有个⼈政治⽬的的扰局律师”,“扰局律师”成为继“不良律师”之后⼜⼀对刑辩律师污蔑的新名词。

杨⾦柱律师⼀向尊重陈瑞华教授,但完全不同意陈瑞华教授对贵阳⼩河案刑辩律师的⽆端指责。

杨⾦柱认为:如果陈瑞华教授所⾔属实,那陈瑞华教授才真正是⼀个“怀有个⼈政治⽬的的扰局教授”!
杨⾦柱律师愿意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和陈瑞华教授进⾏公开辩论:贵阳⼩河案辩护律师是“怀有个⼈政治⽬的的扰局律师”还是陈瑞华教授是“怀有个⼈政治⽬的的扰局教授”!。

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故今天开庭

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故今天开庭

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故今天开庭杨金柱律师为叶继志校长作无罪辩护博主按语: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故案今天开庭,本案有三个被告:叶继志、陈某某、彭某某,杨金柱律师担任叶继志校长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现将证据目录公布,庭审后再上传辩护词。

叶继志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证据材料(一)目录——杨金柱律师说明:①本证据材料(一)全部为侦查卷中的证据,结合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二)中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叶继志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②本证据材料(一)中的证据因全部来自侦查卷,故只列目录,不另行整理成卷。

第一组证据:育才中学制定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1、育才中学安全工作条例(2007年1月1日)(第2卷第268-272页)2、育才中学2009年下学期各班上下课出入教学楼楼梯顺序(2009年9月)(第2卷第279页)3、湘乡市育才中学安全工作应急预案(2007年9月)(第2卷第287页)4、火灾应急十要(2009年11月9日)( 第2卷第301页)5、育才中学医务室医疗卫生救护应急预案(第2卷第302-304页)6、育才中学2009年下学期早操、课间操各班上下楼梯间顺序表(2009年9月)( 第2卷第308页)7、育才中学消防安全制度(第2卷第309-310页)8、湘乡市育才中学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第2卷第315-319页)9、育才中学消防常规知识(第2卷第311-322页)10、育才中学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第2卷第323页)11、育才中学消防应急预案(2007年9月)( 第2卷第324-325页)证明目的:①育才中学董事会认真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第二项的职权:“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②育才中学遵守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整套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叶继志作为2007年被聘任的校长,在有关安全制度的制订方面,没有任何过错。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与杨金柱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与杨金柱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与杨金柱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杨金柱【当事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杨金柱【当事人-个人】杨金柱【当事人-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蔡蕾、李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蕾、李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蕾、李惠【代理律所】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被告】杨金柱【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本案中,杨金柱系对姜堰环保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及答复不服,向姜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姜堰环保局系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并非姜堰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姜堰区政府无权就杨金柱针对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姜堰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我与杨金柱的故事(三)

我与杨金柱的故事(三)

我与杨金柱的故事(三)陈雷光律师最早认识我师傅杨金柱是在网上。

说实在的,他确实是一个网络高手。

看他的文章、听他的视频,每次看完、听完,都是收获满满。

2017年年初,杨金柱在湖南离职法检群里招人。

我开玩笑地说了一句:“我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年的退休法官,没有干过一天刑事案件。

你招不招?”他立马说:“我正想组建一个民商事案件业务部,你过来吧。

”说实在话,我从小就不崇拜任何人。

拜在任何人名下为徒,我都觉得有悖我一贯的为人宗旨。

犹豫了几天,我还是去了。

我去万达广场岳林律师事务所的那天,杨金柱刚刚出差回来。

他一点都没有我想象中的大律师的架子。

我们谈得很愉快。

仿佛是猜透了我的心思,他说我们俩的年龄只相差8岁,跟兄弟一样,就不要师徒相称了。

异动到岳林律师事务所已经一年半了。

跟他一起办案只有三次。

一次是沅江市、一次是长沙仲裁委员会、一次是上海。

对他的办案水平,我自认没有资格评价。

但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敬业精神。

他对每一份文书那种严谨的态度,大到文章的开篇布局,小到标点符号、文章版面,他都一丝不苟。

看到他做事那种认真的态度,我不禁想起了我的父亲。

我记得小时候我做过的每一件事,都没有得到过父亲的认同或者赞赏。

同样,我在与杨金柱同事的一年半里,只得到过他一次赞赏。

那就是那份刑事再审申请书。

师傅的为人很仁慈。

我记得有一段时间,我经常住在旅社。

师傅说,办公室里有一张沙发床,你可以睡在办公室,也可以省去许多费用。

还有一次,我与他出差,天气突然变冷。

他说,你穿上我的律师袍吧,省得感冒。

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还记得我刚认识师傅时,我曾经写过一首藏头诗,并发表在诗词天地中,结果不到一天就被删帖。

这里我还是用这首藏头诗结束对师傅的怀念吧!杨门两代三律师,金刀雄辩世人知。

柱天皆因脊梁硬,爱民只为正义嘶。

国泰民安君所愿,不因权贵初衷移。

反手振乾匡道义,党清国盛天下直。

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写于浏阳东紫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注意,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

二,鉴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

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

16时59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

本庭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

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

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

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个,在起诉书中,有7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5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减5等于多少?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个罪名,是构陷的。

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个,在起诉书是5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年,因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

黎猛,在起诉意见书中是5个,起诉书中是3个,公诉词里是2个。

“从黎家三父子的罪名来看,特别是从黎崇刚的9个罪名到1个罪名,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现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诉人的公诉词,我要强调一点,本案从举证以来,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犯罪的45项指控举证,也放弃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的举证,第一、第二个特征里面,只举了33项,但是昨天的公诉词里,还在义正词严,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义正词严,这种勇气,这种胆量,从何而来?对于法定四个特征只举了三个,四条腿了一条腿的举证,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康慨激昂,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康慨激昂底气从何而来?我本来很能奇怪,但是现在我已经不再奇怪了,他们的底气来源于他们的无知。

如果法律人,在庄严的国徽下,不尊重基本的事实,违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我这话可能讲得有点重,但是面对42名指控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杨金柱有责任讲出来。

这是我的开头语。

“我首先进行程序之辩,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违法侦查,第二部分,违法起诉,第三部分,违法审判。

审判长可能不高兴我说违法审判,但是我会把事实摆给你看。

我先讲违法侦查。

为什么我要讲程序违法,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

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它的程序违法之处太多,甚至可以说本案是刑事诉讼违法标本大全。

“我的普通话还可以吧?“为什么说侦查违法,我们公安的违法侦查,它体现在哪几点?第一方面,办案模式违法,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模式是什么?刑诉法第七条,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本案是什么样的办案模式?本案是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的一个案件,但是,现有案卷材料证实,在贵州省高院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之前,在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贵州省公检法司,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面对法庭讲话。

”杨金柱:“我要面对公诉人,因为我是跟公诉人辩论。

”“这是一个铁的事实,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公检法司,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公安厅有这个权力吗?没有,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才有可能有这种权力,把公检法司召集起来,2010年,是什么时候?是重庆打黑的高潮时期,这就是重庆模式,是重庆模式吗?请贵州省的大脑壳回答一下。

专案组什么时候成立的?7月1日成立的,什么时候发重审的?7月12日,谁有这个权力,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有这个权力。

我要说的是,权贵们,你们为什么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难道真的以为自己的权力比天大?比法律大?“然后,我们再来看一看,在侦查当中,七一专案组是个什么东东?本案,是由贵阳市公安局2008年侦查的一个案件,一审判了,上诉,上诉在高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后,6月7日开一个大三长会议,7月1日成立了一个专案组,一提到专案组,中国只有文革时,有很多专案组,重庆有很多专案组,堂而皇之的,明目张胆的把这个专案组的名称放在案卷的封面,堂而皇之的写在侦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栏里,这是贵州省公安厅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表现!居然把七一专案公然放到卷宗的封面。

你们要立案,要补充侦查,也是要由贵阳市公安局进行,你贵州省公安厅,是通过什么程序来立这个案,你通过什么程序来组成七一专案组?你陷晦一点嘛,你就像我们的公诉人,虽然都是贵阳市检察院的,但是你也以小河区检察院的名义来出庭嘛,你这样弄也好的嘛,你不能公然对抗国家法律!“七一专案组,这是一个非法机构,这个专案组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它们用了什么样的办案方式?我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没有依法排除。

贵州省公安厅,包括贵阳市公安局,你们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刑讯逼供啊?贵阳市公安局还出具了一个证明,第一点证明他们的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是依法办案,无刑讯逼供。

第二点说是要保护警察,不让他们出庭作证。

第一点,他们是依法办案的吗?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宣布,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他们的办案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他们是怎么讲的?在他们的自己的法律文书里面,他们讲“要全面开展审讯,要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同志们,我看到这样的话,我毛骨耸然啊,我毛骨耸然啊,我真的是毛骨耸然,如果,那天晚上,我把这个侦查终结报告发了,我公布报告之后,如果贵阳的公安把我抓了,如果对我也“不达审计目的决不罢休”,我怎么办?“不达审讯目的决不罢休”!这简直比国民党还国民党。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你的发言方式。

杨:我对我自己的全部语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办案要讲事实,怎么能“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这是什么意思啊审判长?“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就像被告人说的,熬都要熬到你是黑社会。

而且,还要“和被告人比耐力”,什么是“比耐力”?就是轮翻审讯,他们可以休息,可是被告人不行。

我们的公安部,是怎么要求公安干警办案的?是“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吗?本案,对证人田维斌,都是刑讯逼供,他们对被告人,会是什么手段?当梅芸瑜,四年之后,脚背上的伤都还在,为什么不排除啊?我们也是人啊,你只要要命,你就熬不住,你就会向他投降,除非像杨金柱一样不要命了。

“公安机关违法把两个案件合并,七一专案组2010年9月8日,把正在审查的谭小龙等人撤回并案侦查,这是什么做法?这难道不是故意构陷?为什么会出现这两个集团之间的人互不认识,你打架我不来,我打架你不来,为什么?就是因为人为的构陷,故意要把这两个案件弄到一起来。

“公安机关对律师和记者的侦查,居心险恶,要不是当时李庄案轰轰烈烈,我们的周泽律师今天还能坐在庭上吗?“违法起诉,为什么是违法起诉,对比一下起诉意见书,再对比一下起诉书,起诉书用心险恶啊,审判长: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不得攻击、侮辱他人。

杨:我讲的是起诉书,不是公诉人。

“起诉意见书中,说黎庆洪等17人,是补充起诉,但是起诉书对补充起诉,完全不提,不提发回重审,不提补充侦查,误导公众以为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审判长也受其误导了,说这是个新案子,这是一个新案子吗?如果是个新案子的话?为什么要把原来的侦查卷都做为证据提供?你只能一边有理,你不能两边都有道理,旧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撤销起诉就不能把08年的案卷再拿来,你不能两边都走了,让人家无路可走,你总得留一条路给我们走一走,给被告人走一走,不然,你不是把这些被告人都推向绝路?“这份起诉书我要做一个评价,我曾说这份起诉书是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我本来要搞一百个实体漏洞,我客观的讲,瑕疵50,漏洞100。

瑕疵可补,漏洞无救。

当初你们把它七拼八凑搞到一起,现在你们不举证了,这不是构陷吗?但是我看,公诉人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还看到公诉人的法律的良知,但是对你们不足的地方还是要提出来的。

“违法审判,审判长请原谅我要当庭讲你们违法审判,你不要老火,你们贵州人爱讲老火审判长:请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杨:谢谢审判长。

首先,管辖,已经写过很多材料了,也已经寄了材料给最高院,不展开说了。

级别案件,地域管辖,都不符合,你们管辖从何而来?“审理过程当中,有哪一些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呢?排除非法程序当中,对于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录音录像,只凭他们自己书写的说明,居然没让一名警察出庭作证,本辩护人知道这不是由审判长合议庭所能决定的,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长你是最权威的,这种模式,如果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全国都是这样搞,那就太危险了。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应当遵守律师法的规定,不得使人产生有合理怀疑有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杨:我对自己的法庭言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潘某某的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是秘密审理的,国家秘密是非常清楚的,侦查阶段的秘密,在审判阶段也早就不是秘密了嘛。

“特别是举证阶段,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不讲内容,只讲形式,这个报告是国家秘密吗?这个讲到天上去,这不是全世界的笑话?这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公开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杨金柱公开了,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就等着你贵阳警察来抓我,看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当然我知道这不是你合议庭决定的,但是你是审判长,你坐在法庭上你是至高无上的,你法律人一看就知道不是什么国家秘密的嘛。

“这次审判,还是有一点进步的,我表扬一下,谢谢法庭。

“下面我讲证据之辩,十六个字,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二,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我一直没有听到公诉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我期待在第二轮辩论中,听到公诉人你们的质证意见,我根据公诉人的意见进行我的证据之辩,到时我有可能会强烈要求恢复法庭调查,看我的身体和心情再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