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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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2017〕14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令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生产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7年9月20日批准发布,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本单位内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公司
主要负责人:
2017年9月20日
*******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生产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生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的工作服、工鞋、手套及其他小劳保等;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电焊面罩、阻燃服、绝缘服、避火服、防辐射服、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绝缘手套、绝缘鞋、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
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监测报警仪、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泵等。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劳动保护设施由安全生产委会员统一计划、
统一采购、统一安排,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和配发标准。
(二)牵头组织审定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三)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商的准入和业绩考核。
(四)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审查劳动防护用品合同中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内容。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种类、质量、发放、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经营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所购安全防护用品有效证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三)购置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于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制造)许可证,方可购置。
(四)对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委托的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
(五)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达到国家劳动部门规定最低防护能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使用有效期,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与其应用的作业环境相匹配,达到必须具有的防护效果。
第六条对供应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资格应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单位的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一)技术、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
(二)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及准用证明文件;
(三)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第七条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安全物质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供货合同签订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具体包括:
(一)规格、型号、等级及品名;
(二)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
(三)验收准则和方法。
第八条对进场安全物质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质应作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办法包括:(一)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二)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
(三)按规定抽样复试。
第九条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储存和发放。
(一)保管员必须认真检查质量、产品证书是否乎合要求,不合
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能进仓。
(二)堆放合理、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三)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准存放在露天和潮湿的地方。
(四)严防霉坏、鼠咬、变质,保管员要经常检查。
第十条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前,必须先检查发放或借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完好无损,不得将不安全状态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给使用者。
第十一条凡是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并在安全教育中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员工各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需要,制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
第十四条各部门、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发给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仓库应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的发放要求,及人力资源部的定员定岗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员工实际从事的现工种发放。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给,离开本岗位半年后,按新岗位发给。如已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作
中确实不适用时,可临时发给所适用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在本公司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如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按规定领取,员工到新部门后工作有了变动,按新工种标准发给。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即可领取新的防护用品,对不定期使用年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领取。
第十六条仓储管理必须严格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始资料并保存好。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至少应保持3年备查。
第十七条使用者不得涂改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志、颜色、不得改变劳动保护用品的用途、性能、结构。
第十八条职工应按从事的工种,按自身穿戴的规格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位上应认真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违者不得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合理问题应报安全生产小组,以便统一研究调整,报总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