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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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之前,我们还要先了解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有六章,分别是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这时一条为了确保国防教育能够顺利进行而诞生的法律。然而国防教育真的重要到需要为其专门立法吗?我的回到是:是的。相信大家都熟悉毛主席的一句名言“落后就要挨打。”,这里的落后指的不仅仅是科技,还包括了国家的军事实力。正因如此,国家才需要对国民进行国防教育,使得大众了解国防的必要性,并使一些关于国防的政令与措施能得到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3和第4章。因此,之后我只对这三章进行说明。

学校国防教育

是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学员所进行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将学校国防教育单列一章,表明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一章是关于学校国防教育的地位,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我国公布施行的《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国防教育法》重申这项规定,除了表明该法以《国防法》为依据,体现国家立法在全民国防教育上的一致性

之外,主要是因为学校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国防教育的规律以及学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全民国防教育必须而且只能以学校国防教育为基础。首先,学校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集中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主要场所。国家对学校教育的这种定位,一方面,说明公民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培养首先源自于学校,奠基于学校教育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旨在通过学校教育保证实现对公民的基本教育,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国防教育,作为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一项以普及国防知识、传授国防技能、培养国防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理应成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第二,教育学的规律表明,对公民的教育特别是对其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越是从小抓起,越能在其头脑里打下深深的烙印,越能收到长远的教育效果。国防教育的实践也证明,公民只有从小接受国防教育,在青少年时期学习和掌握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国防、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长大后才更好地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三,学校相比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更为优越的教育条件,诸如完善的教学制度、固定的教学时间、配套的教学设施、健全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这些条件为学校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为国家通过学校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社会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是相对于学校国防教育而言,包括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的国防教育。

社会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法将社会国防教育列为一章,一是可以把社会国防教育与学校国防教育加以区分,根据社会国防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并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和活动方式,提出开展国防教育的要求。二是在立法体例和章名上可以更好地体现国防教育社会反映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开展国防教育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履行国防教育职责的规定。

国防教育要实现社会化,需要为人民群众接受国防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也需要有一大批国防教育场所为依托。这是在全社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陆续建立了许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这些场所初步满足了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的需要,在当地国防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防教育的保障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以及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首先,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领导国防教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忠实代表,作为国防教育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对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负主要责任。本条规定的各级人

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方式是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一方式,有着丰富的内涵和要求。其一,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总体,包括各个生产部门和为生产服务的流通部门。社会发展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有意识地扩大其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规模。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预先将国防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将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必要内容纳入其中,而不是排除在外。开展国防教育是提高全民族、全社会国防意识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公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基础工程,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二,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教育的对象类别、规模大小、布局远近的不同情况和实际要求,综合考虑,分别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其三,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有不同的层次要求。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政府的计划比较宏观、长远,下级人民政府的计划比较具体、现实;上级人民政府的许多规划需要下级人民政府具体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防教育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使国防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防教育工作。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意识”,这表明中央从宏观战略上已经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总目阶段性目标,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加强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认真做好国防教育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只有当国家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才能确保国防教育的正确实行,而只有在国防教育正确的实行之后,民众才会真正了解到国防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部分有关国防的政令得到群众的理解与配合,从而得到正确的实施。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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