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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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
两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始于1951年,1953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 (一)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 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 标志着,国家逐步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代 之以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 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推广到全国所有国 有企业职工。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07/12国务院发布,共计七章三十 六条。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 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 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 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 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保 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 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 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 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 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 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 ,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 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
3.劳动者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 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 现象。《暂行办法》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 ,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 •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 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 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 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 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浅析
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概况 二、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制度 三、“养老金不公平”问题
•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 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不 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 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 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 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 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 • 《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从 2010年1月1日起实 施。云南省政府办 公厅2010年2月5日 转发了该《暂行办 法》,并结合省情 ,提出了一些意见 。
1.《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参保人员的哪 些切身利益问题?
• 三是农民工退保问题。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 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 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 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 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 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暂行办法》规 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 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 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 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 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就 大大便利了群众。
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 • 含义: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基金管理机构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 运营,养老金不再由单位发放,而是 由银行发放。 • 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 上全部由银行发放。
新华网北京2009年12月22日电

温家宝主持召 开常务会议 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实施全国统一的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续接制 度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2010年2月5日
•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下简 称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流动到 省外城镇就业和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 业人员流动到我省城镇就业并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出国 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 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 二、我省已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本省统筹 范围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现行规定执行,即 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 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手续?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手续: •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 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 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 面说明。 •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 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资金等各项手续。 •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 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明确 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 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 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 接续。 • 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 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 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 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设在劳动部门,是非盈利事业单位),实施 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 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 数额。 • 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 ,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 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 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政府的声音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达到老有所 养,老有所依。”强调了养老保险 的重要性。
在农村
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指导意见》,确定从当年开展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2009年 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 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 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认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 、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 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 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 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允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 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 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 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 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 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 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 户全部有效; • 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 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 金; • 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 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 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 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 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 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 ,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 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 •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 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 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 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 时代为收缴。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 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 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 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 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 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 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 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 专门机构缴纳。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 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 基金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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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 在)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养老保险 开始在制度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 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 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四、养老保险向社会化趋势迈进
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 • 1、背景:(1)、上世纪80年代后, 老企业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 金已经成为大部分老企业的提高竞争 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沉重包 袱。(2)、退休职工上访频繁,而养 老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 • 2、政府下发文件:《国务院关于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
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 • 3、成效: • 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 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 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
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 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 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 《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 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
《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 • 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 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别。 •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 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 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 人要也缴纳一定的费用。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 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 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 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 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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