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争议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有何不同?

张女士系上海某建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地点在上海。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临近年关,从2010年10月起,公司HR开始对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假期及待遇给付问题进行年终梳理。梳理过程中,公司发现张女士于2010年11月31日即满五十五周岁。根据原有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会超过其退休年龄,此次实为相关经办人员疏忽导致。再三斟酌之下,公司HR考虑到张女士作为公司高层,平时工作敬业、认真负责,既然公司已承诺其劳动合同于2012年年底到期,而再招募新人亦需另花精力,不如继续“用”张女士至劳动合同到期,故而作出了继续留用张女士的决定。但在如何确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上,却遇到了难题。张女士提出:既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就应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向其给付相关待遇。公司虽同意推迟为张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公司认为即不一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张女士给付具体待遇。

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有何不同?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只要到达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张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成立于前者之前,因此,公司有权在其满退休年龄之时即为之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对于上海的职工及企业,在今后的长时期内(除非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在退休时间选择问题上,将获得相当程度的自由度,当然其重要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具体如何依据《试行意见》合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延迟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

(三)权利义务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王梅是A公司的采购专员,2006年4月12日入职,月工资2500元,2010年4月8日开始怀孕,2010年11月20日,A公司老总跟人力资源负责人B提出解雇王梅,理由是怀孕影响工作,老板有一亲戚进公司担任采购专员,老板向B提出,无论无何,你在这个月底处理好这件事,公司承担一切。老板的意思很明确,王梅必须被解雇。问题1:如果你是B,你怎么办?

问题2:王梅是否可以被解雇?问题3:如果王梅提出赔偿要求,答应辞职,从法律的规定要求及相关劳资纠纷处理角度,王梅会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什么(赔偿细节及总金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因为王梅在怀孕期内,只要她单位尚未注销或宣布破产,而她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单位就不得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而本案中老总要求解除王梅的依据是怀孕影响工作,这条理由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王梅是不可以被解雇的。

那么,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的B就应该明确与老板沟通此事,告诉老板不可以解雇王梅的理由。

在王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单位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雇,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而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因此造成王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如王梅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外,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正常缴纳社保期间,王梅可以享受生育报销等社保政策,关于社保缴纳及报销的费用此款也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