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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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
言:本文主要根据国际部近两年多来审阅的中行、建行、渣打银行等多个银行的格式,分析过各格式的异同后,在深刻学习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格式(“URDG 458”)》基础上,就见索即付保函格式中的主要风险点根据URDG 458作一释析,以期在实务中进行防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也请大家一起研究见索即付保函中的种种风险,有好的体会大家一起分享。
一、见索即付保函基本常识介绍:
1、保函的目的和手段:
目的:违约发生时的补偿工具和惩罚手段。
手段或方式:银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进行保函项下的付款。
2、保函的调整对象:
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银行”)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
3、保函的分类:
3.1 保函从目的来分,主要分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种。
从主流来讲,这种划分方式是根据包含的不同目的而产生的;不过,银行和国际结算界部分专家认为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外管局为了管理上的需要,我们姑且不论为什么这么划分,这不是我们的重点。
融资性保函: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保函作为为了融资、拆借而开具的保函,和我们的实务没什么联系,略过不提,单表非融资性保函。
非融资性保函:在国际上最常见的领域不外乎三种:1是涉外国际工程服务;2是国际贸易;3是船舶建造工程。保函的格式千百种,国际工程服务主要采用以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格式为蓝本的格式;而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保函格式主要以为ICC发布的保函格式为基础;船舶建造保函种类繁多,集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独立保函与随船舶建造进度和质量而行的包括质量保函、履约保函的从属性保函之大成。
3.2 从保函和基础合同的关系来分,又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
独立性保函:基于基础商业合约,但自身效力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申请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抗辩,反对银行付款。银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提交了表面与保函条款一致的书面索偿要求或保函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银行处理的是书面文件,对基础合同本身的执行情况、是否实际违约概不负责。银行只关心索偿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应该卷入索偿是否合理的纠纷中去。
从属性保函:通常在申请人提出支持不付款的抗辩证据和理由时,银行即可以不付款,直待争议解决或诉讼结束。目前使用的不多,造船类保函、质量保函是一种。
我们最常见的保函即是国际工程服务类的保函,多属独立性保函。需要说的是,尽管各个银行都有不同的保函格式,但是,只要抓住保函格式中的几个主要风险点,采用哪个银行的格式都无所谓,在我们接触最多的渣打、中行、建行,这几个银行中,我认为建行的格式是最值得使用和研究的,主要是因为建行的格式从保函要件包括使用法律、管辖权等写的比较详尽,尤其是对受益人索偿要件要求比较高,建设银行还有特色的“鉴定条款”,防止受益人诈骗,这是开征银行对申请人(客户)的负责任态度的体现;而在银行实务中,由于银行把自
己利益放在第一位、希望将风险降至最低的原因,银行更愿意索偿要件越简单、越和基础合同没有关系越好,因为如果索偿条件写得太细,银行势必会卷进受益人和申请人时间关于合同或履约的执行情况的纠纷之中,这也是为什么有的银行甚至会开出“不必任何书面索偿文档/信函”的保函。
4、调整保函关系的国内法律或国际通行的保函商事惯例:
由于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对此进行判定。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作“ICC”)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简称URDG 458,有时候也称ICC 458。
URDG 458不仅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国际借贷、项目融资、工程承包、招投标、租赁、劳务输出及技术合作的企业提供了从事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统一规则,而且为律师、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了解决相关争议的理论依据。
5、为什么叫“见索即付保函”?
由于国际工程服务不能像国际贸易提交装运单据、提单等双方一致认可的证明义务完成的书面单据,也无法找出能客观合理地反映出履约真相之索赔文件,更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可为业主和承包方所共同接受的、能充分体现出某种行为的发生与不发生,某种事实的成立与不成立、某种义务的完成与未完成这么一种单据来作为保函项下提出索赔的依凭文件;而且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也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因为如果一旦和基础合同扯上关系,银行就势必须要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由于上述原因,为了便于操作,通用做法是只要受益人索偿,提交书面声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后,银行不必征询申请人或采取其他验证/考证措施,即会付款。这也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实务渊源。
我们接触到的国际工程服务下的保函绝大多数属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保函,索赔条件一般只有书面陈述(对申请人违约的陈述),一旦受益人索偿,申请人不能采取任何抗辩措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银行付款给受益人,最后根据受益人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采取诉讼等法律补救手段,因对申请人风险过大,所以,很多专家都把这类保函戏称为“自杀性保函”,当然,是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的。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1、保函的独立性:
理论依据:URDG458第2条
(b) Guarantees by their nature are separate transactions from the contract(s) or tender conditions on which they may be based, and Guarantors are in no way concerned with or bound by such contract(s), or tender conditions, despite the inclusion of a reference to them in the Guarantee. The duty of a Guarantor under a Guarantee is to pay the sum or sums therein stated on the presentation of a written demand for payment and other documents specified in the Guarantee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Guarantee. 大意: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或投标条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条件的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条件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