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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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
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 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
全额扣除。
(5)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准予全额扣除。
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
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取得的所得。
2月1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2月
2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 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 支付讲课费4万元。
思考:钱老师的纳税义务如何?
如何安排才能取得税后收入最
大?

级次 年应纳税所得额 1 0<X≤20000 2 20000<X≤50000 3 X> 50000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0% 0 30% 2000 40% 700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按月3500元)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 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 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必要费用:按月减除3500元。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年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 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 第二,它具有普遍性; 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
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 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 稿酬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区别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 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 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 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 得的所得。 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分为一个征税项目,主要考虑了出 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 学习、工作、探亲等原 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 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 所要回到的地方。
境内居住满1年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 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 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 天数。
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 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税收筹划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导入
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 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邀到全国各 地讲课。2013年2月,钱老师与海南一家中外 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 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 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 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 由乙方自负。”
(三 )计税依据的其他规定

个人捐赠额的税前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等特定国家非营利机 构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 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
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 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 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
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 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 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 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 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 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 不居住,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 年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二、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不予征税的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 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的 补贴、津贴等;托儿补助 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助等。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
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 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 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 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二 )每次收入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 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 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 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 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界定: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 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义务:就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居住满1年的个人。
税。
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 利益关系,而在中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 人。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
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 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
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 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 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分配利润,并入投资者 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800元 每次应纳 = 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1-2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
附加减除费用:每月减除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 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 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个人因任职或受 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 终加薪、劳动分 红、津贴、补贴 以及任职或受雇 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
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 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 -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假设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
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 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钱老师净收 入为30000元。
筹划思路:全部开销由企业负责,授
课费4万元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大纲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 税收筹划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一、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
月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额-费用3500元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 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 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 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 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 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 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发奖单位或 机构代扣代缴。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 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 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 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 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 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 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006年1 月1日起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
等各种承包。
转包包括全部转包和部分转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内容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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