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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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内容摘要:在新《刑法》第271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并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作了新的、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我国不同所有性质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标志着我国在惩罚侵犯财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完善。

1997年3月我国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新《刑法》第271 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并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作了新的、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我国不同所有性质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标志着我国在惩罚侵犯财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完善。

何谓贪污罪,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何谓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罪的设立使贪污罪的构成范围大为缩小,同时也使这两罪互相交织、互相渗透。

它们同属于财产类型的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但它们在具体的犯罪构成方面却有明显的不同。

一、主体不同(一)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71条与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从身份特征来看,具体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当然主体,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贪污罪的区别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贪污罪的区别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键词]:职务侵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职务便利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很多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笔者结合对刑法理论的学习,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阐述,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犯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本单位财物的职务犯罪。

我国79年刑法只规定一种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凡是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X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X围之内,并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限定在侵犯公共财物的X围之内。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公共财产的X围不断扩大,侵犯本单位财物的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惩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规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使用法定处罚标准上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于某是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利用工作之便套出60平方米住房一处并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私有产权证。

关于于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B.构成侵占罪C.构成贪污罪,但未遂D.构成贪污罪,且已经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完成形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并不限于动产。

于某骗取公有房屋并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仍构成贪污既遂。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

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

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3.程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

在与另一公司的合作活动时,该公司给予程某存有88888美元的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同时还有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和数额的字条。

后程某变更了该银行卡的密码,并将该银行卡存放于保密柜中,案发后被起获。

关于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贿罪,且既遂B.受贿罪,但未遂C.不构成犯罪D.贪污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私自挪用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私自挪用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在⽇常的⼯作过程中,有些⼈为了谋取私欲,可能会利⽤职务之便,挪⽤公司的财产作为他⽤,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1、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之便,私⾃挪⽤公司财产,数额较⼤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作⼈员。

2、《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私⾃挪⽤公司财产怎么处理”问题进⾏的解答,私⾃挪⽤公司财产数额较⼤的,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处刑罚或拘役,数额巨⼤的将会被判处⽆期徒刑,并处⼀定数额的罚⾦,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新闻日期:2008年04月17日15:33:42案例1 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工务段线路工长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付某等人,先后三次从领工区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处盗走39吨,并由付某等人将钢轨予以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 000元。

案例2 2005年7月下旬,高某利用其监管某铁路局工务段京广线高架安装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材料的职务之便,与负责施工的李某预谋取后,通过虚报数字的方法从领料库多领施工用60型钢轨9根,计5.6吨,共计价值16744元。

后高某与李某将废钢轨销脏,获赃款共计13 300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高某均是铁路职工,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旧钢轨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在定性上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而高某却按照贪污罪做出了处理。

因此,两起案件中对被告人张某、高某的不同处理,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行为,但也有严格的区别: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2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2017法硕考研指导-刑法学重要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2017法硕考研指导-刑法学重要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2017法硕考研指导-刑法学重要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已经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认定由于其高度相似性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疑惑,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在此考点上考查的频率颇高,中公考研老师在此将对这两种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研究比较,帮助考生加深理解和记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都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且主观方面都为故意,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方面:一、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1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第二类人又包括三种人: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2、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能再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必须根据其所在的岗位和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否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来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同时,“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具备两项特征:一是从事公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取得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并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一、案例分析2019年,某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小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立案侦查。

小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小李的背景:男,197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自学会计知识,入职某旅游公司始于2000年,先后担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务,担任总经理近三年。

公司为某外资旅游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员约800余人。

小李涉案总金额为240万。

小李的犯罪手段:小李个人不具有流财的能力,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追求奢侈的消费品,迫于经济压力,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某外资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之一。

他利用担任总经理这一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

(二)客体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占有性。

如果被侵占的财物为个人所有,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例中,小李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均属单位所有,侵占的客体具备一定的占有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三)侵占构成要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1.引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这两种犯罪的正确界限,严格依法惩治现象,维护社会正义。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区别2.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犯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武警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等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与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侵占,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所寻求的利益不同。

贪污罪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以个人的财产为目标,实现个人的不正当占有。

3.界限问题的争议3.1行为态势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态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有明显贪污特征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工程款项的收受、物品的行贿接受等;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如收受赌资、收受捐款等。

3.2主观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也存在一些区别。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的故意,即作出行为时是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仍要求他人提供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观要件虽然同样需要意图,但其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故意占有、欺骗、攫取、秘匿、毁弃、变卖、转移等。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关于职务侵占罪,相信大家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一定的利益。

在我国,无论是何种罪行,一般都会有司法解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解释也会有所更改。

那么,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又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政府对于政府官员的管理是⾮常严的,并且对他们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这⾥就包括受贿、贪污⽅⾯的,但是有很多⼈会把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弄混淆,那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有哪些?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⑵客观⽅⾯都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

⑶在⾏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法⼿段占有公共财物的⾏为。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切职⼯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作⼈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中,⾏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

2.犯罪⾏为不同,本罪是利⽤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为。

⽽贪污罪是指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职权范围内或者是⼯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数额较⼩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贪污⾏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法定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法定刑为死刑。

店铺⼩编提醒您,⾏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勾结,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收 到 判 决 书后 , 察 院认 为 一 审 判 决 定性 错 误 , 检 认
为侯 某 属 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以贪 污 罪 定 罪 。2 0 06
年1 1月 1 4日 ,向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抗诉 并 获 市 人
民检 察 院支 持 。 20 0 7年 3月 2 7日 , 开庭 审 理 , 审 法 院终 审 改 经 二 判 , 定 : 判 决 定 性 准 确 , 对 侯 某 出 国考 察 费用 未 认 原 但
责 辑 陈冰 任编

公 司组 成 , 章 程 规 定 , 团公 司 设 股 东会 , 其 集 因此 。 公 该 司不 属 于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即不 属 于 国有 公 司 , 某 的 主 侯
体资 格 不属 于 国家 工作 人 员 。
( ) 告 人 侯 某 所在 的公 司 属 于子 公 司 。 独立 的 2被 有
欣 力化 学品 公 司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由天 脊 集 团 复肥 分 厂 承 建 。设 备 制 造 工程 完 工后 。双 方 协 商确 定制 造 费用 为
558 9 9 2元 , 精 细 公 司 6 月 份 分 四 次 付 给 欣 力 公 司
558 元 。 89 2
徒刑 5 。 年

侯 职 侵占 某 务 案
目冒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 罪的区别
文 常建党 : ◎


基 本 案情
二 、 讼 经 过 及 判 决 结 果 诉
被 告 人 侯 某 所在 单位 原 属 山西 化 肥 厂 , 系国有 大 型 企 业 , 企 业 改制 为 天 脊 煤 化 工 集 团有 限公 司 . 后 由四
5 6 22 元 予 以收 缴 。 5 4 .1

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

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

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因争执而推搡他人,导致对方摔倒受伤B. 在体育比赛中,按照规则进行的正常身体接触C.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技术失误导致患者受伤D. 教师在教育学生时,适度使用体罚答案:A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B. 有意图将财物据为己有C. 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D.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答案:C3. 下列关于贪污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B.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C. 贪污罪的对象可以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D. 贪污罪的处罚可以是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案:C4. 以下哪种情形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A. 驾驶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轻微刮蹭B. 驾驶人员酒后驾车,但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C.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D. 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倒车时,不慎撞到障碍物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A. 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集体的权利和利益C.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D. 立即采取行动以制止不法侵害答案:C二、判断题1.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正确)2. 盗窃信用卡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本身没有经济价值。

(错误)3.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可以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4.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错误)5.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及其构成要件。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作者:张馈栋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版》2010年第07期[案情]2004年10月至11月间,身为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领工区线路工长的被告人张某利用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付某(身份为农民),先后三次从张某所在该领工区盗走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39吨,并由被告人付某将钢轨拉至长葛市卖给该市和平工业公司,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000元。

[探讨]观点一:被告人张某构成贪污罪。

张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被告人付某则因与张某相勾结,共同窃取了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观点二: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窃取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付某与企业的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被告人张某从事管理钢轨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二者的行为方式或内涵上基本相同,即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占、骗取或其他手段来进行的。

尽管如此,二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就是受行政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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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从主体方面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即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于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产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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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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