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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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摘要: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两项法律行为,这两项行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这两项行为的区别也是非常迥异的,这两项法律行为无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还是在商事法律行为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两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主要阐述这两项行为之间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并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分析两种行为之间具体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委托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联系;区别

一、委托行为的含义

行为人基于某种法律目的和权利自由处分条件,通过契约授予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利即是委托。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为即是委托行为,也称为委托合同行为。从本质上讲,委托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经受托人的承诺而达成合意的过程。

二、代理权授权行为的含义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称为代理权授予行为,也叫授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放弃代理权。被代理人在授权之后,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因为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代理权只是一种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只是意味着他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被代理人出于信任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那么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就与代理权的行使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授予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

三、基于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的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实质上可以细化为两个更具体的问题,即这两者是否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和代理权的授予是有因还是无因行为。代理授权行为可以独立于委托关系而存在。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其与委托代理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三种情况:有授权行为但没有伴有基础法律关系;有基础法律关系但未授予代理权;授权行为伴有基本法律关系。

而对于代理权的授予是有因还是无因行为,大致有有因说、无因说和折衷说

这三种学说。本人更为赞同无因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因说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而这正是民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要求。在无因说的前提下,第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不用过多考虑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维护了交易的稳定。

2、无因说能更好的与区别论相协调。如果按照有因说的观点,在委托行为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代理权授予行为也就丧失效力,那么此时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效力实质上就是来源于委托行为的,在客观上违背了区别论。

3、无因说并不会造成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这说明恶意第三人是要对被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这样一来就不会使被代理人陷入被动的境地和造成过大的损失。

所以,委托行为和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有着其合理的一面。而委托行为和代理权授予行为基于这两种理论有如下联系与区别:

(一)两种行为的联系: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称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就是代理授权行为。而委托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行为虽无主从关系,但授权行为经常与委托行为相伴成立,此时委托行为也是代理权产生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立了委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得以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如果没有这层基础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会因为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这一目的,委托行为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二)两种行为的区别:委托强调的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则强调交易的外部方面,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1、代理权授予行为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而委托行为强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内部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也仅对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发生效力。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它只在债权与债务人之间才发生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而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的完整法律内涵包括委托人的意志,受托人的意志,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表明,委托既不是委托人单方而行为事实即可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基于法律直接确定的模式,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关系。而代理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总则中规定代理或代理权,而债编中规定委托合同。

3、委托合同是委托行为产生的依据,而代理权的取得主要是由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发生,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其凭证。授权委托书不同于委托合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从一定意义上也对应反应了委托行为和代理权授予行为之间的区别。

四、结论

由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从本质上来讲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坚持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将更有利于维护现阶段的经济秩序,最大限度献保证民事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雷芳,吴韦伟. 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08:155.

[2]张弦,李思. 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J]. 华商,2008,03:70.

[3]马杰. 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之间关系浅析[J]. 科技风,2008,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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