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一)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引言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相互交流、合作、参与共同决策的一种方式。
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环境治理的必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也得到了更加重视。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 公众权益优先:公众参与应当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2. 透明度:公众应当获得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环境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等。
3. 及早参与:公众参与应当从环境决策的早期阶段开始,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4. 协商和合作:政府和公众应当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寻求共识,实现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包括:公示和公告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当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开。
相关信息可以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参与。
公众听证会在某些重大环保决策中,可以组织公众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学者就环保决策进行意见交流和讨论。
公众听证会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使公众能够更好地表达意见和建议。
公众投诉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向有关环保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和机制,及时处理并回应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参与评估和审核环境评估和审核是环境决策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公众有权参与环境评估和审核的过程。
公众可以提供环境数据、参与环境调查,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和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公众参与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挑战,包括:1. 信息不对称:有些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相关信息不充分或者不公开,导致公众无法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摘要]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学者们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这影响到了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参与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造成人们对公众参与原则认识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该原则理论基础的研究明显阙如。
文章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作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理论基础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称谓目前尚不统一,有学者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有学者谓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或“环境民主原则”。
尽管如此,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全过程的积极参加。
而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原则是否应该列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厉行环境保护虽已逾几十载、环境却仍呈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今天,对此进行追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是目前环境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分歧甚大。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究竟何在?笔者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希冀能抛砖引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社会学理论基础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构建的“社会转型”理论,对社会学的发展无疑贡献殊大。
在社会学中,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或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
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促成的。
而所谓转型时期,就是指传统的被打破,而新的没有确立这一时期,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意味的是传统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等出现裂痕、瓦解、重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的社会变迁时期。
一言以蔽之,社会转型是社会中的旧因素与新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摘要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公众对有关问题还缺乏比较深入的了解,为了加强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增强危机感,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风气,公众参与原则应运而生。
然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并没有最初想的那般如意。
政府该如何主导,公众该如何参与,将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关键字环保法原则政府主导公民参与不足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述1.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出现的背景现代的公众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当做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要素来看待。
出于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需求,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近乎掠夺,从而是环境质量恶化。
尤其是在新中国发展的初期,经济虽然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恶化,更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开始了反思。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所以,环境危机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公众的合作。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指导。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
2.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3.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有三个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
其中公共信托理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
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
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
浅谈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1)
浅谈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黄莉敏(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摘 要 环境规划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环境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论述环境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环境规划 公众参与 措施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064(2005)03-0064-03 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一定时期内环境资源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跨世纪宏伟目标的确立及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我国的环境规划面临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划理论,丰富环境规划内容,采取新的方法和手段,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有效地管理资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跨世纪的宏伟蓝图。
由于环境规划涉及面较广,本文就选择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众参与,进行讨论。
1 公众参与的概念所谓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参与指关心或参加某种过程或活动。
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当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众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权。
我们提倡公众参与,是因为中国发展观与执政观的不断进步,是因为中国民主法制与政治文明的逐步成熟。
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规划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该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国情、职能及工作需要的不同,因而他们与公众的交流方式也不同。
但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应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相互借鉴,只有这样,才能将环境规划制定的更完善。
2 公众参与环境规划的作用(1)公众参与环境规划能增加公众对环境规划的了解。
如果把环境规划视为一项“产品”,那么公众就是该项“产品”的最终“用户”。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p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自我调控的、对发展后果负责的发展,它要求赋予法律主体以多种权利、自由及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实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价值观与要求的体现。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方向,它包含了人与环境的和谐、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和谐。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各异,有些地区只有长期居住才会掌握真实情况。
因此,信息成本相当高昂,如果决策错误影响面又非常之深广,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
1.2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是对国家环境管理活动实现监督的有效途径。
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多元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任何国家都还没有可以将环境资源管理的所有方面囊括至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的作法。
在公共权力设置过程中,如将同一类权力分散于多个公共权力机构时,极易造成机构之间的竞争,其负面效应是各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去追求短期效益,无法实现其权力的真正目的,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
正因如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为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制约机制尤为重要。
通过公众参与建立起来的公众监督机制,是防止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防止因行政主体权力竞争而导致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悲剧的良好方式。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2.1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公众参与的范围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
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机关,只要它的行为属于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为,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其中去,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
法国的《环境法典》也规定,国家、地区、省、市镇、公有机构、合资企业在从事涉及全国利益的大型公共治理项目时,在该项目的制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的公众审议,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影响,并参与到其决策中去。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摘要: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事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环境问题得以改善和解决的有效途径,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机制。
Abstract:关键词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key words目录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 (1)二、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1)(一)、环境公众财产理论 (2)(二)、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 (2)(三)、公民环境权 (2)三、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 (3)四、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 (4)五、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机制 (5)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过程中,积极鼓励、支持和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参与来保障环境权益和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平等、有效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参与决策和监督评估,具体形式可以是公众听证会、公众座谈会、社区意见征集、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制定,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划、环境监管和环境治理等。
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众具有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环境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建议,降低决策的盲目性和错误性。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决策对公众具有直接的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提供合法性的保障,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正当期望。
公众参与还可以促进决策的可持续性,使其能够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防护的有效性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可以监督环境决策的实施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促使环境防护的落实和改进。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责任感,通过参与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政府在环境决策中拥有重要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环境决策的影响。
其次是公众参与能力和意愿的不足。
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专业能力和参与意愿存在差异,很多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和兴趣,容易被利益集团左右。
再次是参与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公众参与过程被操控、决策结果被预设的情况,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是指在环境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公众有权参预并发表意见,为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实践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
一、法律基础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参预环境决策,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公众评议、公众参观等方式来发表意见。
1.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决策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可以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表达意见,评估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1.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法律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决策或者撤销违法决策。
二、参预程序2.1 公众信息公开环境决策的信息公开是环境法公众参预的前提。
政府应当将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资源状况、决策依据等。
2.2 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是一种常用的环境法公众参预形式。
在环境决策关键环节,组织公众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提供直接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3 公众评议公众评议是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一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重大环境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评议,公众可以就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实践案例3.1 城市规划环境参预案例某城市规划环境项目公众参预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在社区举办座谈会,组织社区居民就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表达意见,最终形成为了顺利的规划环境。
3.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预案例某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预的案例,通过开展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对项目的意见,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要的作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 在政府身上。在我国,公众参与绝大多数仍然 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缺乏自觉性,属于“自 上而下”形式,这与其他西方国家“自下而 上”的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政府机构的 臃肿、低效率和利益相关性,政府对于环境监 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有学者指出,政府 并不总是环境权益的最忠实守卫者,其诸多的 职能导致其中立性有限,使得人们的环境权往 往成为达 成经 济目标 实现的 牺牲 品。特 别是该 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时,更是如此,如紫金 矿业的污 染事 件,这 种由上 至下 的环境 监管模 式在近些年环境污染事件更显得力不从心,因 而大力发展和促进公益环保团体,实现自下而 上的监督模式,有利于改变此种困境。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建议 ( 一 ) 建立环境权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 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我们知道,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权,而我国环 境立法中却有意无意的回避该项权利,而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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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参与 原则 提供了 法律基 础。 ( 三 ) 民众基础公民的环保意识发生了巨大转 变,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已经不再 适 应 当 今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 3 ] 进 入 21 世 纪 ,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不 断 频 发 , 如 2005 年 广 东 北 江 流 域 镉 污 染 事 件 , 2006 年 吉 林 石 化 松 花 江 事 件 , 2006 年 湘 江 镉 污 染 事 件 , 2007 年 无 锡 太 湖 蓝 藻 水 华 事 件 和 2008 年 山 西 临 汾 市 新 塔 尾 矿库溃坝事故等事故,这些事件都对该区域居 民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公众 的 生 活 质 量 , 还 如 厦 门 PX 项 目 , 广 东 茂 名 PX 项 目。通过这些重大环境事件,民众的环境意识 都得到了 一定 的提升 ,对于 其居 住区域 的环境 项目都有极大的警觉,这些现象是公众参与原 则的民众基础之所在。 二、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存在的问题 ( 一 ) 立法简陋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法公共参 与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包括如缺乏专门规 范、立法原则过于抽象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 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在环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研究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研究摘要:在对我国的法律中,许多学者认为当前法律和人们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不能很好的结合,这些因素便会影响着我们的城市建设以及人民生活的环境质量,从而影响到了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为了使人们对环境的公众参与有一个很好的定义,本文主要是从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以及意义两个角度进行了剖析,又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出发点,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从而发现了问题,最后我们对公众参与机制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应该在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的环境权,通过立法将公众赞誉具体化、制度化的同时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加强对公民的环境保护教育。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目录摘要 (1)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1.1选题的目的 (1)1.2选题的意义 (1)2.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1)2.1国内人民参与环境保护现状 (1)2.2国外的现状 (2)3.公众参与原则 (3)3.1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3)3.2公众参与原则的意义 (3)4、我国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3)4.1公众主动了解环保知识、参与环保活动行为不足 (3)4.2公众参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4)4.3参与机制不健全,参与渠道不顺畅 (4)4.4公众参与程度过低 (4)5.重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思考 (5)5.1创设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来源——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 (5)5.2健全环境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5)5.3建立环境决策民主制 (6)5.4创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6)5.4.1适度放宽原告地位 (6)5.4.2拓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途径 (7)5.4.3合理配置举证 (7)5.4.4对诉讼费用的公平负担 (8)5.5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 (8)5.6加强对公民的环境保护教育 (8)6.结束语 (9)7致谢 (10)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在这个我们看似生机勃勃的地球,其实以不堪重负,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希望每位公民为环境多出一份属于自己的力。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公众参与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影响决策和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众参与原则1. 信息透明原则在环境保护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信息对公众透明、全面、准确地公开。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以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 平等参与原则任何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和相关知识的公众都应该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管理的机会。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正、公平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众意见征求原则在环境保护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如公开听证、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公众的声音,以便制定出更加符合公众意愿的环境保护政策。
4. 公众参与决策原则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由公众代表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 依法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当依法进行。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行使权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教育培训原则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活动、组织环境保护培训课程等,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7. 公众参与监督原则公众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纠正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义1. 增强环境保护的公信力和可行性。
公众参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环境保护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高环境保护的公信力。
公众参与_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006年第1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 o 11,2006 第25卷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G eneral N o.99(总99期)(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 ol 125 收稿日期:2005-10-15作者简介:陈冬(1976—),女,河南平舆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陈 冬(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要: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基础是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其法律价值体现为环境法治、环境民主和环境正义;环境法中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制度是以环境权为根基所建立的。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包括: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听证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纠纷的处理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920(2006)01-0109-03 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法基本价值的保障和体现,对于监督政府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及推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不仅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基本制度。
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均确立了高度发达与完善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以环境权为根基而设立的。
与此相比,在我国,公众参与尚未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
鉴于此,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公众参与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价值体现、具体制度规定等,以求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一、概述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管理中参与其中的一种形式。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法律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投诉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和具体方式,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1. 信息公开原则: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确保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
2.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原则: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环境政策或制定重大环境决策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听取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合理的决策。
3. 依法参与原则:公众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行政审批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1. 公众听证会: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重大环境政策或项目时,可以组织公众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公众投诉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报告投诉法律规定的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源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4.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动态监测公开: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环境监测数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建议1. 公众参与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自己参与其中的意义认识不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2. 征求意见不及时:有时候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决策时未能及时征求公众意见,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主动邀请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探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公众自身生存环境,弥补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产生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主要包括:一是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即人类生活所必需的外部环境,如空气等不应视为“自由财产”,它应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对其进行占有、支配和损害,否则均有权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对此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
二是环境公共委托理论。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这种“公共财产”,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广大公民作为信托人,政府作为受托人实施属于信托人权利的权力。
但我们有必要建立约束机制来使代理人(国家)按照委托人(公众)的利益来行事,以便将国家置于公众最广泛的监督之下。
三是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指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
环境权的主张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由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首先提出。
随后日本学者又提出了环境权的两条基本原则:“环境共有原则”和“环境权为集体性权力原则”,进一步发展了环境权理论。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在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虽没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等法律中,体现了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分析(一)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
我国2004年宪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外《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检举与控告。
略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略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略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1. 引言1.1 背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通过促进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可信度和科学性,保护公众的权益,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细致的探讨,深入剖析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为相关机构和公众提供参考和指导。
2.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概述2.1 公众参与的定义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各界公众通过参与决策过程、获取信息、提供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在环境保护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过程。
2.2 公众参与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包括透明度、及时性、平等性、可行性、多元性和持续性等。
2.3 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公开听证会、社区会议、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委员会等多种形式。
3.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重要性3.1 增强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公众参与可以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并引入公众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3.2 保护公众权益公众参与可以让公众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决策的一些负面影响。
3.3 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减少决策的争议和冲突,提高决策的可执行性。
4.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挑战与对策4.1 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来解决。
4.2 公众参与意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公众参与机构的建设和公平有效的意见收集机制可以解决公众参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问题。
4.3 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通过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
5.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案例分析5.1 国内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案例分析对国内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其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参与并平等地进行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对于监督政府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以及推进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西方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例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对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明确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每一个人应当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
”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1996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要求首次出现在1998年的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使得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介绍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体现。
第三章在于介绍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体现。
第四章论述我国环境法律中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
第五章主要是论述对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摘要:在追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为了加强对国家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我们需要公众能有更多的渠道、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以说保护环境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事业,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整体环境独善其身。
探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希望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的保护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也有学者称之为“环境民主原则”、“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它主要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上世纪60年代公众参与原则就已经存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的环境问题也就愈加突出,在这样的情形下,更加需要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程中去,并成为推动和实践这一进程的主力军。
一、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公民参与的权力没有的到有效地保障环境侵权的救济是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是具有可诉性的,有侵权必有救济。
很多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可以对使公民受到环境利益损害或处于环境损害危险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每个公民的权力和资格,这样可以对公共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但是中国在环境法中对于公众参与的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环境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条例。
索赔权和诉讼权仅限于遭受直接环境损害时才能行使。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间接性、滞后性、无形性,而且环境一旦超出其本身的自净能力,治理的成本是巨大的。
在环境损害中受害的群体由于受到起诉资格的限制,提出诉讼往往不被法院受理;即使被法院受理,胜诉的几率也很小。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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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一)
摘要]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学者们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这影响到了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参与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造成人们对公众参与原则认识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该原则理论基础的研究明显阙如。
文章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作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理论基础
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称谓目前尚不统一,有学者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有学者谓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或“环境民主原则”。
尽管如此,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全过程的积极参加。
而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原则是否应该列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厉行环境保护虽已逾几十载、环境却仍呈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今天,对此进行追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是目前环境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分歧甚大。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究竟何在?笔者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希冀能抛砖引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社会学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构建的“社会转型”理论,对社会学的发展无疑贡献殊大。
在社会学中,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或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
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促成的。
而所谓转型时期,就是指传统的被打破,而新的没有确立这一时期,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意味的是传统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等出现裂痕、瓦解、重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的社会变迁时期。
一言以蔽之,社会转型是社会中的旧因素与新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
按照社会转型理论,社会结构的转型势必会引起社会分化和人们行为的无序。
消解这些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因应各阶层日益增强的政治参与愿望,拓宽参与的渠道,改变转型时期“民主不足”的状态。
现在,我们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影响广泛而意义深远的社会变迁。
只要翻阅近几十年来的文献资料,我们就不难发现“社会转型”这一概念被频繁地加以使用,这表明我国的确正处于一种不同寻常的变化之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朝纵深方向发展。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实现关乎全局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转变,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之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展开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也持续地进行着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意图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受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合力作用的引发和推动,“中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
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
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实现现代化的因素并非与自身文化传统的完全决裂,而是社会结构的转型”。
我国社会经历过三次社会转型,目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世纪前就已开始的社会变迁的迁延与拓展。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社会变化是如此的巨大和激烈,以致影响到了被裹挟于这股激流中的每一个普通大众,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表现为: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化;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等等。
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不可逆转地加速分化,包括阶层分化、利益分化、组织分化、区域分化和观念分化等。
首先,经济市场化导致了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
一方面,经济市
场化不仅促成了原有阶层的内部分化,如农民分化为农村农业劳动者、农村基层管理者、农村集体企业劳动者、农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农村雇佣工人、农村私营企业主、农村个体劳动者、城镇农民工等8个阶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力量又催生、衍化出了许多新兴的社会阶层,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企业经营者等,从而使传统的简单社会构成发生了变化,打破了传统阶级划分和身份确认的格局。
这种内外的双重分化,使我国的社会阶层呈现出多元性。
其次,经济上,社会双轨现象的存在,使我国的不同地区间、阶层间、阶层与个体问出现了利益分化。
最后,社会的重大分化解组,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
在我国,一些传统固有的主流价值观念,如“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义利观等,受到巨大的冲击而分崩离析,体现利益诉求、个性自由、平等开放、自主自律、竞争参与等内容的新型价值观念逐渐得以树立。
较之传统社会,转型时期所凸显出的一系列变化,使人生发沧海桑田之感。
转型时期的变化是如此的巨大,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环境保护领域也自概莫能外。
其实,环境保护史就是一部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历史,是一部衡平各方利益的历史。
环境保护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是否妥善地实现了这两组关系之间的和谐。
而在如何看待环境与发展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利益的不一致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分化的客观存在,这种分歧表现得犹如天堑般难以逾越。
一方面,受国家发展政策的影响,产生了区域分化,而各区域的利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东部经济高速发展是建立在牺牲中西部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是对中西部资源的一种掠夺。
时下为各界广为称道的南水北调工程,也势必会对南方的生态造成较大的破坏。
那么这些区域是否应为生态破坏而支付相应的生态补偿费呢?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在现实中,饱受生态破坏之苦的区域主张生态补偿的呼声甚高,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却未能为其提供主张环境权益的渠道和途径。
另一方面,由于阶层、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分化,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显得更为纷纭复杂。
追求经济利益者不惜牺牲环境以换取经济增长,环保论者则坚持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而主张遏制经济发展。
这些争论却未能在体制内展开,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日趋尖锐。
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2001年就超过了40万件。
大量的环境纠纷长期都得不到合理妥善的解决,群众被迫采取自力救济的途径参与环境保护,导致抗争走向街头,这不仅造成了受害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而且也危及到一些地方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维持。
如何消解以上的分歧与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这确实是需要我们审慎对待的问题。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笔者认为,面对这些纷争的理性做法应该是对其加以疏导,而其前提是应该让人们都能够参与到环保中来。
环境法应该为人们提供一个自由主张环境权益的平台,为各方提供沟通和协商的机会,使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协调。
让公众能够参与环境法的制定、环保决策、环境纠纷的解决等环保全过程,从而将体制外的冲突纳入体制内予以消解。
这也就是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价值之一。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民主是政治学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的Demos和Kratia,意指“人民的统治”。
在当代,民主的概念已经遭到滥用,该术语已经丢失了它原本具有的明确含义,即民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方法,使人们得以用一种和平的方式调整政府以符合多数之意志。
从严格意义上说,“民主所指涉的乃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
要让政府决策不至于偏离多数人的意志,民主是不可或缺的。
而参与是民主的核心概念,强调公民的参与应该是民主的应有之义。
参与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
参与的质量和程度是评价政治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