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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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题的
复函
【标 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函﹝2006﹞156号
【发文日期】2007-10-11
【实施时间】2007-10-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武汉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问题的请示》(武财农税﹝2006﹞35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竞价方式取得该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人先作为房地产转让者,按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的契税,再作为该土地使用权承受人,按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竞价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等计算缴纳土地交易契税。
二、关于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竞价方式取得该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征,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原土地权属人因增加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以竞价方式再次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价格为竞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包括“一费制”方式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包含在竞价成交价格中的各项补偿费用。
三、原土地权属人以竞价方式取得该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均应作为承受人按成交价全额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