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题及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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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治制度

的发展的影响?

①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②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

③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

④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长久的开放和中国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影响

2.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而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

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等。“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由此,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际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始重视对贸易的管制,纷纷制定本国商法。这样,商法才开始成为一种典型的内国法,但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与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正由于此,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4.商法的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法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的使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规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二)公平交易原则

(1)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2)诚实信用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商法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原则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5、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就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而言,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5)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活动中。

6、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7、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

①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的商事法规仍以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规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②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商品贸易中的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晰的。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

③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由于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力法系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和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

④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导致了商法的不发达。随着现代西方商法的传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到中国

8、商主体的概念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9.商主体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

(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2)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岂止为权利存续期限。

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关系。

10、商中间人的概念

11.商辅助人的概念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他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12、代办权与经理权的差异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

②只有商主体才可以聘用经理人,授予其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聘用经理人,可以授予经理权;但小商人可以聘用代办人,可以授予代办权

③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需要由商主体亲自授予,商主体的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

④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来授予

⑤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第三人则不可以相信代办人也拥有同样的权限,除非代办人能提供自己拥有如此权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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