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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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条文辨析及案例分析》由毛林繁、李帅锋编著,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关于资格审查
3.6.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6.2《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条文辨析
本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项目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先行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应依照其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信息和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有意愿参与投标竞争并中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是招标采购的市场基础。例如,建筑面积12000m2、檐高24m、地上5层、最大跨度18m的写字楼工程,其设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监理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施工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依据公布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满足合同履行要求,其目的是剔除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有两种:①资格预审,即《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审查,其评审对象是潜在投标人而不是投标人;②资格后审,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在时间点上的区别,在于资格审查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还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可以视作资格预审;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的,可以一概划归资格后审范畴,须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因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不能购买招标文件投标。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审查补充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一份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资格预审公告;②申请人须知;③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⑤招标项目概况等。本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注意,这里的“发售期”为《民法通则》定义的“期间”概念,同时,按日历日连续计算发售时间,如在法定节假日前1天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则招标人节假日需加班发售招标文件,以满足发售期不少于5日的要求,否则违反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资格申请时间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这里的合理时间,指按照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以及编制资格申请文件的工作量,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必要时间。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里规定的最短时间,是从招标人停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以保证资格预审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规定: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本条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人的规定,即《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投标人的行为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满足。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地,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资格预审方法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标行为的规定。当然,对于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资格审查可由招标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注意,无论是资格审查委员会,还是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依法不能作为审查依据,否则违反诚实信用的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资格预审结果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这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作用是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查结果,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需要同时告知其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与此相对应,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即招标人不得向其发放招标文件,也不得接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因其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时,因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数,继续进行招标只会导致招标失败,所以,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可以继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资格后审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的对象是投标人,即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科研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时的自然人,此时已经不是潜在投标人,不能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