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企业联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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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建筑企业联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联营这一现象在我国建筑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经济发展的一个产物,特别是国有建筑企业中的联营问题比较严重,本文针对这一现象从建筑企业联营的特征与形式入手,分析了联营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与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治理联营现象的对策,深入探讨了被挂靠人在联营过程中如何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关键词:国有建筑企业;联营;挂靠;法律风险.
abstract: pool this phenomenon in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is widespread, but als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 product, especially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associated problems more serious, in the light of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ffiliated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s of joi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y cause the legal risks and consequences, and on this basis,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phenomenon of joint management, probes into the countermeasures to be in the pool the process of how to take measures to prevent risks.
keywords: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ool; the affiliated; legal risk.
中图分类号:f23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在当今日益多变的经济市场中,联营这种经济产物在建筑市场中应运而生。通常的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
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一些未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或虽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但没有具备与某建筑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向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大中型国有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在揽到工程后,自行组织施工,并向资质出借方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或是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揽工程,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行为,这种行为称之为联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
一、联营的法律特征
1.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主体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国有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了工程。资质代表一个建筑企业的承接工程的级别,是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体现。法律明令禁止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够的民事主体承接建筑工程,但在利益的趋使下,通过利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
2.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方)需向出借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为了规避法律,这部分费用通常是以管理费、承包费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出借方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实质的管理行为。
3.挂靠方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一般是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等等形式出现。
4.挂靠方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与被
挂靠方(资质出借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委托代理与挂靠相同之处在于受托人和挂靠方都是以委托人或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进
行民事活动。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委托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受托人除可享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享有其它任何权利,也不必履行其它任何委托合同以外的义务,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委托代理是法律所认可的,挂靠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二、联营的表现形式
1.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型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挂靠人)寻找符合建设项目等级要求的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由挂靠人直接施工。
2.内部承包型。此类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具体操作方式是由个人(挂靠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由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单位员工,并委以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职务,而后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项目人、财、物及施工管理方面的责任。被挂靠企业则负责该项目的对外事务,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
三、国有建筑企业联营带来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1.和发包方产生工程质量纠纷一些国有建筑企业通过联营揽到工程,由于没有承接工程的资质,在技术、施工机械方面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很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为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发包人可以提起诉讼,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这里所说的实际施工人就是挂靠人。但在实际中,如果出现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一般以被挂靠人为被告。主要是因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发包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挂靠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包人和挂靠人事先就存在某种默契,挂靠人找具有资质的被挂靠人承包此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不会主动将挂靠人视为被告单位,而是将被挂靠人列为被告。
2.施工过程中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工程材料购销款纠纷实际工程施工中,挂靠人控制着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项目,比如租赁机械设备、购买建筑材料等,但是进行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挂靠人就要借助被挂靠人工程项目部的名义来进行,这在挂靠现象中是普遍存在的,由此也产生了被挂靠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诉讼纠纷。在这类案件中,最后的诉讼结果都是被挂靠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挂靠人只能承担主要责任,再去向挂靠人追偿时,挂靠人往往没有能力来承担,导致被挂靠人信誉与经济损失。
3.施工中出现劳动争议挂靠人因为资质低,大部分都没有固定的施工队伍,少数的有也达不到工程施工所需的人数。挂靠人为了施工就借用被挂靠人的项目经理部名义招聘大量的民工来帮助完成项目。被挂靠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