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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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且“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债务人企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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