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签退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区管理部营业网点签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全区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当日营业终了能够按时签退,为全省综合业务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xxx 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xxx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营业经理考核办法(试行)》、《x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营业网点签退管理,应全面贯彻营业经理负责制。各网点营业经理A岗,必须负责监督落实本网点柜员签退和网点签退工作,网点当班操作员切实做好自我检点和相互监督,确保离开工作岗位时完成柜员签退操作,并积极配合营业经理完成网点签退工作。因网点未能按时签退,影响到全辖工作进度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网点的营业经理A岗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第二条营业经理A岗每日应通过定时巡检监督(上下午至少一次,中午交接班时必须全面检查)、指定专人操作网点签退等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当日营业终了时,正常完成柜员签退、网点签退,相关人员方可离开营业网点。正常上班时,已签到的柜员中途离岗或者需要处理外勤工作时,必须完成柜员签退并向当班营业经理报备后,方可离开网点。
第三条因业务需要必须加班延迟网点签退时间或者需要网点重新签到的,应在18:00前通知统计信息部和市办中心机房(xxxxx),上报本网点预计下班时间,并预留联络方式,确保网点正常签退。
第四条强制签退,是指最晚19:50仍不能正常下班的网点,将由市办中心机房管理员直接进行营业网点强制签退。除通讯线路中断、供电故障等不可抗因素外,对于无视省联社规定,擅自延长签退时间,导致市办强签的网点,视为违规强制签退。网点营业经理于第二日应将强制签退情况说明上报管理部统计信息部,并对违规强签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第五条对违规强制签退网点的处罚
(一)被违规强制签退网点的直接责任人、营业经理A岗每人罚款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对该营业网点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二)对于同一营业网点连续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违规强制签退情况的,在原有处罚标准上加重处罚力度,具体如下:
1、直接责任人、营业经理A岗每人追加罚款1000元。
2、上追两级连带管理责任,对违规强制签退网点所属信用社的主任、业务分管副主任、营业经理A岗各罚款1000元,并做出书面检查,对信用社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3、两次违规强签的责任人是同一操作员或营业经理的,由管理部进行行政处分。
(三)对于以下情况,管理部将对相关责任人全区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12个月内,同一信用社及所辖营业网点发生2次以上(含2次)违规强制签退。
2、连续12个月内,同一操作员或营业经理连续两次成为网点违规强制签退的主要责任人。
3、因违规强签而给全区业务工作开展带来恶劣影响或是造成严重损失。
第六条非正常签退,对于18:00之前没有向管理部和市办中心机房上报,确定签退延迟时间,并且由市办中心机房或管理部直接电话催促进行网点签退操作的,视为非正常签退。
第七条发生非正常签退,营业经理A岗应立即联络直接责任人,尽快补救,及时完成网点签退操作,对不配合工作的,加重处罚力度,并上追管理责任。具体处罚办法:
(一)对直接责任人和营业经理A岗每人罚款300元,并向管理部上报书面检查。
(二)对于同一营业网点连续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非正常签退情况的,在原有处罚标准上加重处罚力度,具体如下:
1、直接责任人、营业经理A岗每人追加罚款500元。
2、上追两级连带管理责任,对违规强制签退网点所属信用社的主任、业务分管副主任、主管会计各罚款500元,并做出书面检查,对网点营业经理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3
3、两次非正常签退的责任人是同一操作员或营业经理的,由管理部进行行政处分。
(三)对于以下情况,管理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12个月内,同一信用社及所辖营业网点发生3次以上(含3次)非正常签退。
2、连续12个月内,同一操作员或营业经理3次(含3次)成为网点非正常签退的主要责任人。
3、在处理网点非正常签退过程中,营业经理A岗不接听电话或是没有积极配合工作的,按照处罚标准的200%进行处罚,同时上追连带管理责任,并由管理部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第八条在考核周期内,对营业经理因网点签退不合规而进行的全区通报批评,将报送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作为当年营业经理管理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通知。
第十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