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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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第十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税款缴库第十一条(缴库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由此可见,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一是时限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

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

比如某企业于1998年和1999年连续2年都多缴了8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该企业2002年6月份发现时已累计多缴了税款176万元,于是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定,由于该企业1998年的税款结算已超过3年,只能退还其1999年多缴的88万元的税款。

又如,一家企业1996年多缴了3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于2001年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办理了退还手续。

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3.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二、税款退还中应注意的事项1.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还有应退税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额退还,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纳税期的税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已经201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军2014年3月25日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财政部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2]38号

财政部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2]38号

财政部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
(财办库[2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你局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函收悉,反映各地审计部门在对各地国库收入退库事项进行审计时认为,由税务部门经办的误收退税、汇算清算退税、即征即退等,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建议我部尽快明确税收退库的审批权限。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解决税款退库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减少工作矛盾,做到依法办事。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收入退库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在规范的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的“先征后退”退税、除“先征后退”外的减免退税、预缴税款造成的汇算和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以及各种多级退税的应付利息退付等,上述事项凡涉及退中央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暂授权国税部门审批办理。

凡应退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

除上述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税务机关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明确授权才能审批办理。

为减少现金退付,个体户和个人采用信用卡、储蓄账户等转账方式缴税的,退税和退付利息可直接退到个人账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结束——。

湘材预【2010】107号

湘材预【2010】107号

湘财预[2010]10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综合税收效力区域:湖南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文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发文时间:2010-3-30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4、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三)企业所得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什么是税款退库

什么是税款退库

什么是税款退库税款退库是指将已入库的税款从国库中退还给纳税人或有关单位的过程。

退库有出口货物退税、减免退税、误收退税、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几种。

对于需要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如出口产品退税、误收退税等,由纳税人填报“退税申请书(或退税申报表)”,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上报县级税务机关或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然后由税收会计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对于不需要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凭据(如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票证审核差错处理单等),直接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然后由税收会计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

税款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对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从严审核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直接交纳税人,令之持其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现金手续。

税款退库一律退付人民币,外籍纳税人或外资企业单位纳税人由于离境等原因,确需退付外币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税务机关从严审批后,在“收入退还书” 上加盖“退付外币”琐记,由国库按转账(或取款)当日的外汇牌价将退还的人民币税款折成外汇转入纳税人外汇账户,或由纳税人持其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外汇现金手续。

编辑本段税款退库的审批权限从国库退付税金,必须在国家规定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项退库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1、因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从自收现金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批准,每次批准的额度在30元以下。

编辑本段税款退库的流程1、发生退税业务时,纳税人应持复核退税审批资料:减免退税的应持有复核减免税批准文件和入库税收完税凭证;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的应持有汇算清缴表和入库税收完税凭证;误收退税的应持有入库税收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其它退税的应持有复核相关退税批准文件及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退税审批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受理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15年第三次修订,下面将介绍修订后的内容。

本法的目的在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本法适用于所有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本法规定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法律的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本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XXX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规定国家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并建立、完善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真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相关的情况。

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其纳税情况,并且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其隐私。

此外,纳税人还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以及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还有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仓库退库管理制度

仓库退库管理制度

仓库退库管理制度一、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仓库的退库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加强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退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类物资的退库管理。

三、退库的定义所谓退库,是指从仓库存储的物资中,因各种原因而需要归还、销毁或调拨至其他位置或部门的行为。

四、退库手续1. 退库申请:部门领导或责任人需向仓库管理人员提出退库申请,注明退库的物资性质、数量、退库原因及退库的目的地。

2. 退库审批:仓库管理人员收到退库申请后,需进行审批,确认申请的数量、性质及目的地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

若符合规定,则进行下一步操作。

若不符合规定,需及时通知申请部门进行修改。

3. 退库出库:经审批通过后,仓库管理人员按照领料单要求出库物资,并填写相应的出库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 退库交接:物资出库后,仓库管理员需将相关物资移交给申请部门负责人,并签订相关交接单,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五、退库检查1. 退库物资的检查:申请部门领取退库物资后,需对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仓库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2. 退库记录的检查:每一次退库操作,仓库管理人员需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查验。

六、退库归档1. 退库资料的归档:仓库管理人员需将每次的退库申请、审批、出库、交接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

2. 资料的保存周期:退库资料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不得擅自销毁或篡改。

七、退库责任1. 仓库管理人员的责任:仓库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退库程序的合法合规,如有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申请部门的责任:申请部门需提供准确的退库信息,并对领取的物资进行妥善管理,如有损坏或遗失需按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

3. 其他相关责任:与退库操作相关的其他部门或人员,若因操作不当或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即退还;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义】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缴纳税款是⼀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的经常性⼯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税率、调⾼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并⽴即办理退还⼿续,将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种是由纳税⼈⾃⼰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多缴了,就应当⽴即办理退还⼿续,将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同期存款利息⼀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我国⼀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申请退款书之⽇起六⼗⽇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应当⾃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般是先由纳税⼈提出书⾯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额、缴库⽇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误后,填制收⼊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持向代理⾦库的银⾏办理转帐⼿续,将退税转⼊纳税⼈开户银⾏存款内。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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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4()5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总页数】2页(P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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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年11月14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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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财预[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税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退库范围(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税款退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的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税款退库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税款退库管理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高效便捷、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税款退库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税款退库申请、审核、审批、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税款退库申请第五条纳税人在符合以下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一)缴纳错误:因对纳税人的身份、业务操作、申报方式等存在误判或错误导致多缴税款的;(二)超额缴纳: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其他误操作导致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缴纳额度的;(三)恶劣经营环境: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纳税人无法继续经营或亏损严重的;(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退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税款退库申请表;(二)纳税人身份证明;(三)相关的税款缴纳凭证;(四)其他与退款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税款退库审核第七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税款退库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款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申请符合退款条件。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材料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四章税款退库审批第十一条税款退库审批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款申请进行评审、确定退款金额以及决定是否同意退款的过程。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退款审批部门,由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退款审批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退款申请进行评审,包括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纳税人的退款理由和依据,判断申请是否符合退款条件。

税费金退库_申请报告

税费金退库_申请报告

尊敬的[税务机关名称]:一、报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单位[单位名称]因[具体原因]申请退库的税费金事项报告如下,恳请贵局予以审批。

二、申请退库的原因1. 税费计算错误我单位在[具体时间]进行税费申报时,由于[具体原因],导致税费计算出现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由于计算错误,我单位多缴纳了税费[具体金额],现申请退还。

2. 税费重复缴纳我单位在[具体时间]向贵局缴纳了[具体税种]的税费,但后来发现由于[具体原因],已向其他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同税种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立即追缴。

鉴于情况特殊,我单位现申请退还重复缴纳的税费[具体金额]。

3. 税收优惠政策误用我单位在享受[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误用了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费缴纳过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确保纳税人符合条件。

现我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费[具体金额]。

三、申请退库的金额根据上述原因,我单位现申请退还以下税费金:1. 因税费计算错误多缴纳的税费:[具体金额]元;2. 因税费重复缴纳多缴纳的税费:[具体金额]元;3. 因税收优惠政策误用多缴纳的税费:[具体金额]元。

总计:[总计金额]元。

四、申请退库的程序1. 我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局提交了完整的退库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退库申请书;- 原始税费缴纳凭证;- 错误计算说明或重复缴纳证明;- 税收优惠政策误用说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我单位已将上述材料报送至贵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并按照要求缴纳了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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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税款缴库第十一条(缴库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开具事前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缴库方式)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手工缴库流程)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缴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手工缴库要求)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入库;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办理滞纳金缴库。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库。

第十六条(电子缴库流程)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划缴入库处理方式)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划缴协议)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

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滞纳金特殊情况处理)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但应当查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待缴库税款专户缴库)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商业银行,指定商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税款退库第二十一条(退库凭证及方式)《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应退税款处理方式)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还,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将应退税款抵缴本期或下期税款。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或抵缴。

第二十三条(退库对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原则上应当直接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退给非原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退库申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

第二十五条(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与纳税人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文书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库事前审核)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资料移交清册、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七条(退库流程)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由税务机关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库账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现金退库)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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