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论适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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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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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的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一、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

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二、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一)阻却违法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是,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既然已着手管理,就有了适当的义务。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管理人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此外,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的,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

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不能通知的可免通知义务。管理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

第三,计算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的计算义务包括三项:第一,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第三,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利益的保

护。

2.本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且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或者管理人管理事务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者是为其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或者本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这里所说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不是针对管理的结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务承担本身。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这是罗马法以来所确立的原则。笔者认为本人的义务有三项: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如管理人管理事务,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行为时,本人应承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法律效果归属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债务。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者为限。

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死亡时,本人应承担丧葬费用和法定抚养费用,管理人的继承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则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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