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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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政策法令
1、文物的特性:
1文物的物质性2文物的时代性(历史性)3文物的不可再生性4文物的不可替代性5文物价值的客观性6文物作用的永续性
2、文物的工作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3、立法宗旨
为加强文物保护和发挥文物作用
4、文物的作用
1文物的证史作用:历史的见证;对文献记载的证实
2文物的正史作用:是校正古籍记载之谬误,订正史传,纠正错讹
3文物的补史作用:对无文字可考的历史提供实物资料,对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则补充记载的缺佚
4文物史料的功能:形象、具体、直观、多样也是文物的特点之一
5、文物教育的特点
1文物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文化遗存
2文物是直观的、形象的物质文化遗存,具有极大的感染力
6、国家所有文物所有权特征
国家所有文物是有形的文化遗产,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是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2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
3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4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
7、文物分类的原则
在研究文物特性基础上进行:
1文物的复杂性与可分性
2物以类聚
3一个标准与一种方法
4复合体文物归类与约定俗成
8、文物分类的方法:
1时代分类法2区域分类法3存在形态分类法4质地分类法5功用分类法6属性分类法7来源分类法8价值分类法
1、我国文物工作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分8章33条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羽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3行政规章:
《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文物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2、文物的定义及其范畴:
文物,在古代被称作古器、骨董、古董、古玩。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泛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保留至今的文化遗存,包括已发现和尚待发掘、整理的地上地下全部遗迹和遗物。二是狭义的,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保留至今,具有文物价值并受国家保护的遗迹和遗物。
3、文物的特点:
1一般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方面的价值
2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
3国家保护的文物应具有广泛性,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
4、文物分类方法及存在形态种类:
依时间可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文物;从文物的存在形态可分为可移动文物(包括出土文物、传世文物、馆藏文物等)和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建筑、石窟寺、古遗址、古墓葬等);按文物质地又可分为石器、陶器、铜器、铁器、瓷器、骨角器、竹木器、玉器等
5、文物的所有权:
1国家所有:A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存在的一切文物B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2集体和个人所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
6、文物管理机构: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的文物管理机构。国家文物局作为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
7、文物保护管理经费来源:
文物保护的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8、文物工作者守则:
1981年4月28日,制定《文物工作人员守则》,要求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切实遵守《守则》,严禁将文物化公为私,监守自盗,严禁将文物作为礼品赠与任何个人,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文物
9、文物保护单位:
是专指我国政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公布的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以及石刻等六大类一般来说不能整体移动的文物。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三级
10、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
1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有标志说明
3有科学记录档案
4有人保管
11、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修缮的基本原则: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时刻等,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须遵守不改文物原状的原则
保养、维修工程,按其性质分为三类:经常性的保养维护工程、抢救性的加固工程和重点进行的修缮、修复工程
12、文物修缮的报批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维护工程应由保管机构或使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抢险加固工程应报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方案,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修缮、修复工程必须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勘察测绘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方案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经研究论证后,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3、古建设维修:
1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
2方案:须报与文物保护单位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方案,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14、历史文化名城定义
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15、历史文化名城定义:
是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国务院于1982年2月8日、1986年12月8日、1994年1月4日公布了三批99座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辽宁省3批6座省文化名城:
1批:大连、辽阳、兴城
2批:朝阳、北宁
3批:新宾县永陵镇
国家级: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