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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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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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办理

提案人:王爱俭

主题词:金融,金融机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民营金融机构是为了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从事金融活动的民营企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从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和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践看,主要是围绕着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来展开的。当前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也是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需求相比,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步伐仍不够快。1、从金融需求来看,当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许多金融供给短缺的领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2、从发展实践来看,民营金融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3、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还有许多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各种隐性管制依然存在。例如,民营资本想要在金融机构获得控股地位,这在实际操作中,仍较为困难。4、民间投资在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过程中,还会遇到资金不充裕、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统筹兼顾,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此我们建议:

1、通过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套为民营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明确界定民营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经营范围、获利限制和违法责任等要素,净化民间金融市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优化民间投资金融领域的政策环境。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监管力量,并通过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途径,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制度保障。

2、进一步促进现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大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满足条件的现有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改造成规范化运作的机构。逐步推动一些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引导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覆盖各主要乡镇,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农村保险互助社等试点。在金融创新上,引导民营金融机构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创新特色产品和服务,实现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3、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2007年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2011年7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当前,在鼓励支持设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同时,应根据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特点,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控股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等,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4、健全民营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含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要指导民营金融机构加快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政策规章,明确民营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此外,还应建立健全覆盖的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和超额准备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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