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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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管
理办法(试行)
锡高管发〔201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自主创业,遵循创新创业的发展规律,实施精准可持续的政策支持,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三创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微纳园、IC园、旺庄创业中心、梅村创业中心、工业博览园、鸿山创业中心、江溪科技创业园、国际转移中心、天安智慧城、中关村软件园、国际科技合作园、生命科技园)内注册经营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在新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符合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经营团队,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财务核算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配置专
业的会计人员,对缺乏专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由区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专家组成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管理、复议和监督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企业根据发展阶段认定结果,参照《无锡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企业发展阶段划分为孵化期、加速期(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和成熟期。
第八条孵化期认定标准。
主要认定标准: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少于100万元(含),且上年营业利润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小于零。
若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少于100万元(含),而营业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时,企业的注册年限在规定期内(一般企业1年,生物医药类企业3年),或者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期间费用比例大于50%(含),亦可以认定为孵化期。
第九条加速期认定标准。
主要认定标准: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高于30%(含)。
为了实施精准可持续的政策支持,对加速期的企业再进行前期、中期、后期的分层认定。
主要认定标准:根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其增长率,采用线性函数法进行评分。
加速期前期的得分大于75分(含);加速期中期的得分在75分至40分(含)之间;加速期后期的得分小于40分。
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未达到30%,但上年度职工薪酬支出或机器设备原值增幅高于50%(含)、且增加额大于50万元,可以认定为加速期前期。
线性函数法是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其增长率与全区企业的最优值和最差值建立线性关系,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权重为3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权重为70%。
第十条成熟期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排他性原则,凡不符合孵化期和加速期认定标准的企业,均认定为成熟期。
成熟期企业一般表现为:具有稳定的营业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增速放缓,人员规模或机器设备投入没有大幅增加。
第三章认定程序
采用企业自评、复核认定、网上公示、动态管理的认定程序,确定企业发展所处阶段。
第十一条企业自评。
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可以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二)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新设企业可以提供截至申报期的财务报表。
(三)办公用房、研发或者生产用房的租赁合同或发票;
(四)员工社保缴纳通知单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五)最近半年的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单据;
企业负责人需在《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表》上签字,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述材料需提交给各专业园区及相关园街审定,而后录入“新区动态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复核认定。
区财政局、科技局会同经济专家,通过财务数据审核、现场调查、人员访谈等程序,确定企业发展阶段。各专业园区、相关园街及招商部门参与认定。
第十三条网上公示。
企业的发展阶段认定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向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经过公示确认的企业认定结果,将录入新区科技企业发展阶段信息库。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
工作小组于每年二季度启动对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的复核工作,并及时跟踪企业发展动态,对经营情况非正常的企业引入退出机制。复核结果和退出信息将及时录入“新区动态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认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的;
(二)有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行为较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六条在审查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有下述情况的,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一)现金流量表的各项目金额为零或接近于零;
(二)利润表的期间费用发生额较小;
(三)企业没有在岗人员或社保实际缴纳人数减少至零;
(四)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超过半年。
经现场核查,企业经营情况非正常的,由工作小组确认后即终止享受各类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科技局在“无锡·感知中国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认定工作效率,企业可以优先选择基地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记账服务或者财务报表审计。新区将就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限定价格,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拟定企业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开展代理记账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根据《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表》的认定结果,预先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如果自评结果与认定结果不同,则按照认定结果调整政策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认定和审批效率,确保认定过程规范有效,认定程序的执行以及相关材料均需录入“新区动态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企业获得政策支持结束后5年内不得迁出新区,亦不得削弱在新区的实体经营规模,否则其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要退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