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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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为了加快落实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更好的发挥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区域文化发展水平的提升,海淀区成立了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向区内文化创意产业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聚焦,推动文化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现根据《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启动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征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原则和方式
(一)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基金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
(三)出资原则
引导基金所占比例不超过参股基金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参股基金中出资最多的一方。
二、申报条件
(一)合作机构的申报条件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优先支持投资于海淀区文化艺术服务(包括艺术培训)、新闻出版及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互联网文化产业、广告和会展服务、艺术品生产与销售服务、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及其他辅助服务等行业的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属于以下范围:
(1)海淀区文化企业发起设立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2)其他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于海淀区的文化产业基金。
2、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有专职队伍和能力从事文化产业投资工作,且有成功项目案例。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申报条件
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
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3、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参股基金的申报条件
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2、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参股基金章程或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申请合作机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参股基金的申报条件详见《实施办法》。
三、申报时间
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见附件2)
2. 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五、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参照附件2格式序列,按顺序用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两份,电子版和书面材料需同时递交。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