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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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一、监理公司管理
(1)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制订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3)参与对施工单位的检查、考核,向区域公司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对监理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4)跟踪施工单位对检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并及时报项目工程部;
(5)因特殊原因项目在工程不完全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完成竣工备案手续,此时监理公司不得以已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为借口不履行相关义务;
(6)配合项目工程部与物业公司进行项目“接管”、“开业/入伙”和“正式移交”工作;
(7)监理须提供施工验收过程和竣工验收后等各项工作的资料;
(8)应业主要求对专项技术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监理公司资质要求
监理公司资质应为综合资质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监理人员数量要求
监理招标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须对监理总人数的配置提出最低配置要求:按不低于 0.6 人/万平方米的标准,但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低于 25%,其他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1)总监资格要求
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高级职称,身体健康;8 年以上工
程项目经验,5 年以上总监任职经验;担任过至少 2 个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民用项目或公建项目的总监年龄 35-50 周岁(总监述标、答辩表现优秀的,年龄范围可适当放宽)。
(2)总监代表资格要求
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类专业,监理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身体健康,能够常年驻扎项目工地现场;8 年及以上工程经验,同时含 3 年及以上总监代表任职经验;年龄 32-50 周岁(总监代表述标、答辩表现优秀的,年龄范围可适当放宽)。
四、监理人员入场时间
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和至少 1 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或规定的开工日期前提前至少 1 个月到岗;按合同约定的其余人员必须在开工日期前至少7 天全部到岗;业主有特殊要求的,以书面通知为准。若监理人员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到岗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延迟到岗解除监理合同,纳入不合格供方名单;
(2)总监代表延迟到岗每周扣减监理费 5 万元(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下同),最多不超过
监理合同额的 30%;
(3)其他监理人员延迟到岗每人每周扣减监理费 5000 元,最多不超过监理合同额的10%;
(4)监理人员延迟到岗人数超过应到人员总数30%且延迟三周及以上的,监理合同自然终止,并且该监理公司纳入不合格供方名单。
前述所有处罚均在当期监理费中予以扣除。
五、监理人员出勤
(1)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必须全职常驻现场,否则参照延迟到岗的标准处罚。
(2)项目监理部必须真实考勤(应采用指纹考勤的方式进行考勤)并经总监确认,每月提交项目工程部备查,如发现监理考勤弄虚作假的,每次扣减监理费 2 万元。
六、关于更换监理人员的规定
监理公司提出的人员(不含总监、总监代表)更换,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更换原因,同时提供替换人员的详细材料报项目工程部审核,并经区域公司工程副总书面批准后才能更换,否则将对监理公司处以1 万元/人处罚。原则上项目工程部不接受监理公司对总监、总监代表的替换请求,特殊情况下必须经总部工程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才能更换,否则除对区域公司及项目工程部进行通报批评外,对监理公司处以 10 万元处罚。
七、施工准备阶段对监理管控
项目工程部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督监理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
(2) 协助项目工程部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编写完成包含安全监理规则在内的《监理规划》,经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批后,上报区域公司工程副总审批,最后上报总部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3)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准备,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审批后上报区域公司工程部;
(4) 监理公司对总包单位引入现场的测量基准控制点进行复核,并监督总包单位做好保护措施;
(5) 参加设计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6) 总监理工程师最迟于开工前一周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进行施工监理交底;
(7) 开工前,核查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
八、施工阶段对监理管控
项目工程部在施工阶段监督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工程管理目标顺利实现。该阶段监理工作的成效对项目管理结果至关重要,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程与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各专业的质量控制材料、构件和设备按进场把关与检验、检测审查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2) 监督总包、分包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 审查总包、分包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中所列的规格、技术参数、数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国家及地方施工规范、标准施工;
(5) 组织各专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
(6) 按业主下达的相关签证管理办法履行监理责任:签证实施前,对签证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在签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及时组织隐蔽验收和现场确认;签证实施完成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工程量必须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复核,并附相关照片,对确认事项的准确性负责;
(7) 按照建质【2009】8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促并协助总包、项目工程部组织好专家论证;
(8) 组织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向项目工程部提交调查报告。及时规范填写监理工作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按时上报监理月报;
(9) 监督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时规范整理施工资料、档案;
(10) 按照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协助项目工程部组织单位工程定位验线、验槽、基础验收、正负零验收、结构主体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水质检测、环境检测、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节能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绿化验收、市政配套验收等;
(11) 协助项目工程部组织住宅分户验收/自持物业竣工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协助项目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协助项目工程部与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接管”、“开业/入伙”、“正式移交”工作;
(12) 每周定期组织监理例会,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下发;配合区域公司所组织的定期现场质量安全会议和完成会议纪要;
(13) 组织监理组全体成员进行监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文件等业务学习;合理安排全体监理公司人员的工作;
(1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编写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项目工程部;
(15) 对工程施工中有可能引起索赔事件的相关情况,如:人员、设备、施工工艺、环境等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报项目工程部;
(16) 监理必须对关键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
准,严格样板验收制度;
(17) 积极配合区域公司或施工单位进行质检、消防、园林、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审工
作;
(18) 监理须组织系统调试和竣工验收,并对其验收结果负责,审核竣工图、竣工资料;
(19) 按监理规范要求,须提供监理工作全过程的资料(含必要的影像资料),监理必须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