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6147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47号铁建设〔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
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责任明确、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所辖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
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中外合作方式组建监理联合体。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贯彻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完善监理考核机制,批复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考察进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核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组织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掌握监理动态,通报监理情况,报送监理工作信息。
第4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监理工作检查计划,检查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监理工作问题的整改回复,做到闭环管理;收集、分析监理工作情况、建立管理台帐、报送监理信息。
第三章 监理工作职责第五条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委托合同,配齐监理单位人员,配备监理所需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交通设施设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第八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依法合规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编制《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审批;依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2]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加大监理力度-1-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能力和监理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应优先考虑大型标段,标段长度的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监理标段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铁路作为国家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随着铁路网络的不断扩建和铁路技术的不断更新,铁路运输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等方面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运营的顺利进行,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铁路监理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铁路监理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对铁路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输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广大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服务。
其次,铁路监理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对铁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铁路监理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监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铁路监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国家铁路监察委员会成立铁路监察局,专门负责铁路监理工作。
铁路监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和管理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安全、质量等方面。
铁路监理机构负责对铁路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监督和管理铁路运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质量等方面。
铁路监理机构负责对铁路运营的技术、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3. 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相关规划、设计、审批等方面的决策。
铁路监理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部门,有权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相关规划、设计、审批等方面的决策,保障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4. 推动铁路技术和标准的不断创新和提高。
铁路监理机构负责推动铁路技术和标准的不断创新和提高,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铁路监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的主要内容,铁路监理机构在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文号】国铁工程监[201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国家铁路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标准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标准9.1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明确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铁路工程特点,制定本监理管理工作标准。
9.2基本要求9.2.1管理机构及职责铁路建设指挥部安质部在分管领导负责下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工程部、计财部、综合部对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安质部主要监理管理职责:审查总监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现场《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和驻地监理的现场监理工作;负责对驻地监理单位的考评。
9.2.2监理工作依据⑴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国家和铁道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⑵国家和建设部、铁道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⑶国家和铁道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⑷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项目指导性施组、季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⑸建设指挥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⑹建设指挥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
9.2.3编制监理规划⑴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报送建设指挥部核备;⑵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⑶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3天内报建设指挥部安质部。
9.2.4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⑴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指挥部安质部核备;⑵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⑶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7天内报建指安质部核备。
铁路建设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意见
铁路建设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引言铁路建设是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导意见旨在为铁路建设单位提供一套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铁路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所有参与铁路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管理原则铁路建设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坚持科学管理,注重工程质量与安全。
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职责划分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统筹与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
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与监督。
物资部门负责材料采购与供应。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六条工程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工程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第八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九条环境保护制度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目标、计划、资源配置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员工培训与发展体系。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物资设备管理建立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和设备的完好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第十六条考核制度建立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最新整理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doc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19xx]xxxx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19xx]xxxx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设计院,科学研究院,各院校(医学院,师范学院除外),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发包公司,候月、宝中、京九办,南昆指,西康指: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实行监理的项目应先报部批准。
原发布的《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试点规定》(铁建[19xx]91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质量、工期”,提高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铁道部建设司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是指由部委派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理。
第三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其它铁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政府监理第六条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三)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四)指导与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本行业建设监理组织实行归口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第七条现阶段,对铁路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衽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
铁路监理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及职责
目录规章制度 (4)一、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5)二、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8)三、变更设计审查制度 (12)四、工序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14)五、监理例会制度 (16)六、工程质量和原材料检测试验制度 (18)七、试验室管理制度 (23)八、工程测量控制制度 (30)九、工程巡检和旁站监理制度 (37)十、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处理制度 (39)十一、平安消费管理制度 (41)十二、施工进度和投资监控制度 (47)十三、方案统计和报告制度 (51)十四、环保水保监控和土地复垦监视制度 (58)十五、标准化管理制度 (61)十六、信息化管理制度 (62)十七、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66)十八、监理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71)十九、监理日志、日记填写管理制度 (79)二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80)二十一、施工单位技术(作业)交底书复审制度 (81)二十二、工程开工验收制度 (82)二十三、工程监理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83)二十四、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84)监理人员职责 (86)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87)二、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88)三、质量主要负责人〔兼主任〕岗位职责 (90)四、平安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91)五、造价〔计量〕工程师岗位职责 (93)六、测量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94)七、环水保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95)八、信息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 (97)九、中心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99)十、试验室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00)十一、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01)十二、试验工程师岗位职责 (102)十三、试验员岗位职责 (103)十四、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员岗位职责 (104)十五、监理组长岗位职责 (105)十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07)十七、监理员岗位职责 (109)监理工作程序流程图 (110)一、施工监理工作总流程 (111)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流程 (112)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 (118)四、开工验收监理工作流程 (128)五、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流程 (129)六、施工平安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130)七、投资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134)八、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136)九、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流程 (137)十、文明施工监视监理工作流程 (138)十一、合同管理监理工作流程 (139)十二、工程信息管理监理工作流程 (146)十三、现场协调配合监理工作流程 (147)十四、资料及提交监理工作流程 (148)十五、工程各专业监理工作流程 (149)规章制度一、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一〕施工图纸会审1、现场监理人员在接到设计文件、资料、施工图纸后必须认真地对各种文件、资料、施工图纸进展核对和复查并作详细的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复查核对结果报到有关单位解决。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6•【文号】铁建[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1997]51号1997年5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铁路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建设监理在铁路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建设部、铁道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含《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咨询及科学研究单位中承担监理业务的专设机构。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按一级法人审定。
必要时,可设立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监理分公司),由监理单位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检测手段、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具体工作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下简称“部监理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六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具有乙级(含)以上《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部属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医学院、师范学院除外),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直属的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均可申请设立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