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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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0.28•【文号】财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应税行为:(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二)个体工商户;(三)承包承租经营人;(四)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个人。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第十条营业额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价款;(三)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价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营业税的税率:(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率为3%;(二)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三)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第四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定 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 的征收管理 ,依照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税 收征 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
定执 行 。
第 二十七 条
行。
本条 例 自 20 09年 1 1日起施 月
4 ・ 0
20 年 第3 09 期
( ) 国务 院财 政 、税 务 主管部 门规 定 的其他 五
或者 个人 的 ,以其 取得 的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用 扣
第二条
营业税 的税 目、税率 ,依照本条例
所附的 《 营业税税 目 税率表》执行。 税 目、税 率 的调整 ,由 国务 院决 定 。
纳税 人 经 营 娱 乐 业 具 体 适 用 的税 率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在本 条 例 规 定 的幅 度 内
( )纳 税人 将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给其 他 单 位 的 , 三 以其 取 得 的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扣 除其 支 付 给 其 他单 位 的分包 款后 的余 额 为营业 额 ;
第 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 或者销 售 不 动 产 ,按 照 营业 额 和 规 定 的税 率 计
算 应纳税 额 。应 纳税 额计算 公 式 :
( 四)外汇 、有价证券 、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
业 务 ,以卖 出价 减去买 人 价后 的余额 为 营业额 ;
应 纳税 额 =营业 额 ×税 率
管税 务 机关 补征税 款 。 ( 四)进 口货 物 ,应 当 向 报 关 地 海 关 申 报 纳
税。
第 二 十四条 纳 税 人 进 口货 物 ,应 当 自海关 填 发海 关进 口增 值税 专用 缴款 书之 日起 1 5日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yingyu/65/n-92565.html(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25 December 1993 and effective asof 1 January 1994.)颁布日期:19931225 实施日期:19931225 颁布单位:财政部Article 1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6 of the PRC,Business Tax Tentative Regulations.Article 2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1 of the Regulations,the term “taxable labour services” shall refer to labour servic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following business tax items:transport industry,construction industry,finance and insurance industries,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culture and sports,entertainment business and service industry.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ulations,the term “taxable labour services” shall not include processing,repair and replacement (“non-taxable labour services”)。

Article 3For the purposes of item 5 of Article 5 of the Regulations,the term “the business of purchasing and selling forei gn exchange,negotiabl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shall refer to the business of purchasing and selling foreign exchange,negotiabl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engaged in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cluding both banks and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11-10-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有着很多的企业成长起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缴交给国家的,这个是强制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执⾏,那么对于⼀些营业税来说也是如此,但最近很多⼈有了解到关于营业税的⼀些暂⾏条例废⽌的问题,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30⽇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之⽇起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1⽇全⾯推开。

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的重⼤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的改⾰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的重头戏。

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举多得的重要作⽤,既为当前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撑,也为今后持续发展增添了强劲动⼒。

全⾯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际已停⽌执⾏。

为依法巩固和扩⼤营改增⼤幅减税成果,国务院决定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同时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规定为增值税纳税⼈,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粮⾷、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11%。

销售合同纳税依据有哪些

销售合同纳税依据有哪些

一、增值税1. 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3%和0%。

具体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3. 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依据。

二、消费税1. 消费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2.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根据不同消费品设定,如卷烟、酒类、化妆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部分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不等。

五、营业税1. 营业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 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业务类型设定,如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等。

六、印花税1. 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2. 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根据不同凭证设定,如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七、关税1. 关税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应依法缴纳关税。

2. 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根据不同商品设定,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八、土地增值税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颁布⽇期:2017-11-19执⾏⽇期:2017-11-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30⽇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总理李克强2017年11⽉19⽇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同时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纳税⼈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货物,除本条第⼆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地使⽤权,销售或者进⼝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等农产品、⾷⽤植物油、⾷⽤盐;“2.⾃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甲醚、沼⽓、居民⽤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像制品、电⼦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销售服务、⽆形资产,除本条第⼀项、第⼆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款、第七条、第⼗⼀条第⼀款、第⼗九条第⼀款第⼀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应税销售⾏为”。

财政部令第65号—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11.1

财政部令第65号—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成文日期:2011-10-28字体:【大】【中】【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一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征税范围、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税收的合理分配与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条例对于哪些行业或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进行了界定,包括了销售、服务、代理、转让和资产租赁等行为。

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避免税收的规避与逃漏。

同时,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类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税率的设定与调整方面予以了重要的。

条例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具体税率。

这样的分类与差别征税,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实现税收的差异化征收。

同时,条例还授权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关税率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样的授权与调整机制,有助于提高税收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此外,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纳税申报与管理方面也进行了难度调整。

条例规定了纳税人行为的规范,明确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加强了税务管理与监督的力度。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的监管与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税制的与优化,进一步完善税收体系,推动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其次,条例的出台将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提供更为清晰和明确的准则,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意愿和积极性。

最后,条例的出台将促进税收的科学管理与监督,提高税收收入的质量和效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具体含义: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 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 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单位或者个人 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 行为(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财政部、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3)、取得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人民币及外币) 实物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股权、债权 各种劳务和无形资产等) 举例: 1、下列属于在我国境内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是: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 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 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 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 解读
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 “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列举出来的项目, 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扩大。
2、应关注其他文化业包含的内容:主要有 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 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 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3、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应按服务 业中的“广告业”征税。 4、体育业与租赁业的区分,重点看经营者 在具体的体育赛事中与举办者是否共担经 营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 解读
2、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 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3、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仅指人 民银行对各个专业银行的贷款不征税。对 于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和委托 各专业银行向企业发出的贷款业务取得的 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4、对于出纳长款不征税,但对于逾期贷款 的加息和罚息都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额 x 税 率
纳 税人 以 1个 月或 者 1个 季度 为一个 纳税期 的, 自期满之 日起 l 5日内申报纳税 ;
以 5日 、O日或 者 1 l 5日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 自 期 满 之 日起 5 日内 预 缴 税 款 , 次 月 1日起 于 1 5日内 申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应 纳 税 款 。 扣缴义务人解缴 税款的期 限 . 照前两 依 款 的 规定 执 行 。
第 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 、 转让 无
办 文化 、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七 ) 内 保 宗 ( 境
形 资 产 或 者销 售 不 动 产 , 照 营 业 额 和 规 定 按
险机构为出 口货物提供 的保 险产品。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业 税 的 免 税 、 税 项 营 减 目 由国 务 院 规 定 。 任 何 地 区 、 门 均 不 得 规 部 定免税、 税项 目。 减
中华人 民 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 共和
第 一条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提供 第七条 纳税 人提供应 税劳务 、 转让无
人提供 应税 劳务 应 当向其机 构所在 地或 者
居 住 地 的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纳 税 。 但 是 。 纳 税 人 提 供 的建 筑 业 劳 务 以 及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税 劳 务 . 当 向 应 应
未 分别 核 算 营 业 额 的 , 得 免 税 、 税 。 不 减
供 应 税 劳 务 、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收 取 的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 列 情 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参考Word)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参考Word)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发布日期:2009-12-0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对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变化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2、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管理的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3、将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4、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5、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的规定;6、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7.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8、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9、删除了旧营业税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少了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等文字。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号)执行。

2、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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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
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八、农业服务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法〔1993〕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

2.减免条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收入。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
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
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包括航空公司用飞机开
展飞洒农药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
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
具的业务。

3.报送资料:
(1)《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
(4)提供农业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资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2)、(3)两项资料。

4.优惠期限: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免征营业税。

5.备案时间: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农业服务且本办法实施后仍继续从事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提请备案;除此以外的单位,自首次提供农业服务30日内提请备案。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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