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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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 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 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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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 容的规定。
一、资产配置方面 二、资产使用方面 三、资产处置方面 四、资产评估方面 五、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七、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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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 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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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的 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是以往 资产管理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如何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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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 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 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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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国家统一所有 (二)政府分级监管 (三)单位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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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的概念和范围 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三、与行政单位相关的概念 四、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转为
行政单位 五、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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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 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 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 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职能履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尚未公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方法。
笔者拟就其涉及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会计核算予以探讨,以促进《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制定相关会计核算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遂府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发〔2006〕22号)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结合遂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简称市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统一;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责任人承办人A、B,股长、分管局长三、权利行使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4、《××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规定》(齐建政办发[2010]11号;四、办理各项业务所需材料(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所需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初次登记须提交:(1)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成立文件;(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3)单位负责人任命;(4)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2、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须提交:(1)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资产和基本情况变化的相关资料;(3)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所需材料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担保:(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4)现有资产情况报告;(5)可执行性论证报告;(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及章程;(7)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和担保的意向书或草签的合同;(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需要提交前面1、2、3、4、7项所列材料。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4)上一年度财务决算;(5)现有资产情况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所需材料1、资产处置申请。
2、拟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影印件(须加盖公章)。
3、无偿划转方式处置资产还需要提交: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潮府[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6〕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闲置的资产;(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30•【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信息反映第 17 期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
《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
《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
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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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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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质量不 断改善。截至2005年底,全国国有净资产约 为13.01万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为4.37万亿元,占全国国有资产的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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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中还存在着资产配置不均、使用效率低 下、闲置浪费比较严重、资产大量流失等问 题。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 多次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 产的监管体制,防止资产流失”,进一步推 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显 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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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在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等 多方面进行了创新,构建起了从资产配置、使用到 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使我国的行政事业国 有资产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 道。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的历史回顾
第一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探 索时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十四 届三中全会。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在计划经济基本框架下对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初步改革,改革的重 点在于国有企业。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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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的历史回顾
第二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国家所有, 分级管理”时期,从1993年到2002年11月 十六大召开。
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 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 资源。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作者:何敏健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7期行政事業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物质保障,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履职和高效运行,需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但是,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漏洞,诸如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足、管理及监管制度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执行不力等制约资产管理的重要要素。
行政事业单位对此应该格外重视。
本文针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措施,希望能够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设备需不断更新和升级改造,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模也随之增大,难度不断加大。
各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日益重要。
但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日常管理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漏洞,对国有资产管理缺乏长期的监督机制,暴露了一系列管理风险,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理论(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与内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是: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部门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国有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健康运行的基础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能够合理地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保障事业的正常运行。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心得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心得第一篇: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心得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心得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效高质的会计工作体系制度,7月11日区财政局组织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单位会计人员及资产管理员远赴克拉玛依市,在市政府大楼报告厅内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培训,由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处李平副处长给我们授课,首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概述,阐述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详细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并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框架,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提出了必须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
此次培训学习让我们参加培训的各单位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近几年来,我们固定资产占据着单位资产价值总额中的绝大部分,它是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科学有效地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其具有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创造美好的环境,对社会对单位都有很大促进作用。
我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来做的,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清查一次,由使用单位、局财务办和总务办人员组成,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局办公室及财务部门查看实物后,汇总报局领导批准,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报批凭据作销帐处理。
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单位办公资产只是按部门划分没有明确到个人,有一些人对国有资产观念认识上有偏差,对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珍惜不爱护。
通过这次培训,我认为我区应多组织这样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资产使用管理培训班,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以及专业使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资产管理和使用人的业务水平。
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613号)
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立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组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四)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五)负责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购置及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七)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八)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况
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况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上面所提到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大的行政单位;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1998-2009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净资产)1、从资产总量上看,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迅猛增长;2、从单位类别来看,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规模较大;3、从资产的结构上看,在全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据较大比重,在固定资产中又以土地、房屋建筑物为主(2009年为例);4、从资产分布情况看,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全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比重较大;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计16776.34亿元,占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的16.12%。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计87323.66亿元,占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的83.88%。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
东北财经大学王景升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2—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具体指:2006年财政部以35号和36号文件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1两种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一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存在一些问题;再次,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析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5-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6—2(一)国有资产的界定7—3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具体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8-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国有资源投入生产经营的部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森林资产河流、矿藏资产9-2(国有资本)10-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11—2(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12—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2。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13—13。
【VIP专享】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613号)
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立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组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 (四)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 (五)负责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购置及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六条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咸政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级各事业单位:《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市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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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