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宋元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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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千均亲生二女,兆一娘,兆二娘,过房曾文明之子秀 郎为子,垂没, 亲书遗嘱,标拨税钱八百文与二女,当时 千钧之妻吴氏,弟千乘,子秀郎并已佥知,经县印押。今
秀郎生父文明乃指遗嘱为伪,县印为私,必欲尽有千均遗
产,何其不尽人情如此!

《明公书判清明集》遗嘱与亲生女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

(四)户绝财产继承(南宋)
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有两种方式,凡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
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据《宋刑统》
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南宋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继承份额:
继子四分之一、在室女四分之三。

只有出嫁女者,出嫁女、继子、官府各三分之一。

4. 孳息取得 沿用唐律。一般是归属原物所有权人所有,但如果 转移者,也可归新占有人所有。 如果原物为赃物者,赃物的占有几经买卖转让,新

占有人知道原物为赃物的,连利息一并收归原主;如果
不知道原物为赃物的,新占有人可取得孳息物的所有权

(三)不动产买卖程序

第一,“先问亲邻”:房亲、邻人对不动产有先买
1.背景 “天下盗贼纵横”、“郡县悉不能制御”


2.重法地法
北宋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
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
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 “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 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 法》。
于堂兄秀发之无后,舍亲就疏,此其意为义乎?为利乎?

盖秀发生理颇裕,瑞之家道侵微,容之、咏之循利忘义,
遂阋于墙而不顾,讼于官而不耻,甚至诬其母以偏受(爱
),人情至此大不美。官司若不早与平心区处,非特瑞之
、秀发身后俱失所托,而容、咏手足之义,参商益深,甚 非所以慰母心而厚风俗也。欲唤上容之、咏之,当厅以慧 、寄二名焚香拈阄,断之以天,以一人为瑞之嗣,以一人 为秀发嗣,庶几人谋自息,天理自明,存亡继绝,安老怀 少,生死皆可无憾。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政—三司(盐铁、度支、户部)


(二)立法状况(主要法律形式)


1.《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共计十二篇,律502条及疏议,分为213门,与目
录共三十一卷,律目共十二篇,与唐律疏义同,律下分
门,共两百十三门,并入令、格、式、敕等。

残害尸体门下4条罪名:残害尸体、蕃客死许烧葬、 穿地得死尸不埋、因熏狐狸烧棺椁 杂律失火门下6条罪名(失火、仓库内不得燃火、非 时烧田野、 故烧官私舍宅、见火不告不救、水火有所 损败)


2.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3. 红契、不动产买卖程序、女子继承权 4. 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务限法、 翻异别推制、枢密院、宣政院
第一节
宋朝的法制
北宋地图
南宋地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及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强化中央集权 2. 义利并重 3. 存天理灭人欲 程朱理学 限制相权 军政—枢密院、财

有关其行刑过程及方法的历史记载:

凌迟刑的执行方法,历代并无专门规定,据《宋
史· 刑法志》说:“凌迟者,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 (hang2 咽喉,颈),当时之极法也。”

《读律佩觿》所说较为详细:“凌迟者,其法乃寸而 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 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zu1 剁成肉酱)其骨 而后已。”
权。《宋刑统· 户婚·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应
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 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第二,“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缴纳 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的
程序。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
公证的效力;未经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白 契”。
条法事类》:道释门下师号度牒敕令格式
二、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刑罚制度 1. 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为了缓和社会矛
盾,巩固其统一,曾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析 杖之法,将流、徒、杖、笞等刑罚折合为相应的脊杖或 臀杖刑,作为代用刑,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徙罪得 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记籍定”,保护无主物免遭损坏

2. 漂流物:

“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首积于岸
上,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可 分赏二分,余水可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 所得人。” (《宋刑统》)


3. 宿藏物
沿用唐律:凡人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
地主中分。若得古器形制异,送官酬直。


2.刺配
宋太祖初期规定的“刺配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
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即
配其人,杖其脊,刺 其面,作为宽贷死刑之制。

评价:与唐律加役流相比更严酷,既复活肉刑,又 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臂、 充军等刑罚,均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度的影响。


3. 凌迟 法定刑
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法制
本章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了解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掌握主要立法及法 律形式

二、掌握宋朝主要刑事、民事、司法制度的变化 三、了解元朝立法指导思想,掌握主要立法 四、了解、掌握元朝主要的刑事、民事、司法制度


本章主要知识点:
1.宋刑统、 《大元通制》、《元典章》、编敕


《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比较


2. 编敕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将皇帝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布的单行敕令,
进行汇编颁布,使之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
的法律形式。

3. 编例
将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即断
例)进行汇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4. 编纂条法事类 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收入相关的 敕、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内容。南宋《庆元

3.盗贼重法

北宋神宗熙宁四年,颁布《盗贼重法》,它是《重
法地法》的补充和发展。扩大重法地范围,对劫盗及窝
藏等罪行加重处罚,非重法地人犯某些盗贼重罪亦依重
法地法惩处。

强盗罪在唐律、宋刑统、盗贼重法中的不同:

唐律根据是否持杖、得赃多少分别处罚:强盗不得 财徒二年,得财一尺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满十匹或 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得 财五匹绞,伤人者斩。
(一)税契过割制度 红契(交纳契税、经官加印) 中国古代契约管理的一种方式。典卖土地时应交纳 契税并过户割粮的制度。 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建立了红契制度,“

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同时,由于印
契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根据,凡“交易有争,官司定
夺,止凭契约”,“理诉田产,公私惟凭于照。”以后
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子,引勒卢应申仍旧归宗, 为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择 本宗昭穆相当人,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诰敕,与 之主掌。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钱物,并免根问。陈日 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 不得干预惹词。申州、提举司照会。

——选自《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业,可以防止自耕农数量减少,佃户增多,有利于官府
的赋税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田宅纠纷。
案例一:
卢公达为侍郎之孙,不幸无子,遂养同姓人卢君用子应 申为子。又不幸不肖,挟侍郎之荫,生事乡邻,背所养, 从所生,犯赃犯盗,蒙本州将应申决脊杖,编管抚州,此 尚可以继侍郎之后,而奉其香火乎?既不可为侍郎后,则尚 得名为卢公达之子乎?父之所以生子者,为其生能养己,死 能葬己也。今问卢应申,则称与乃父公达各居异食,是生
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
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后亦不与。 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 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 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 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
(1)历史

宋仁宗时因荆湖地区杀人祭鬼之事常有发生,乃下
诏:“自今首谋若加工者,凌迟斩。”首开宋朝使用该 刑先例。神宗时,将其作为常用刑广泛使用,南宋将其
载入《庆元条法事类》,与斩、绞并列为死刑名目。

始创于五代,为法外酷刑,北宋《庆元条法事类》
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明朝将凌
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清律沿用明律,并扩大适 用范围。直到沈家本变法修律,颁布《大清现行刑 律》 ,凌迟才正式被宣告废除。

第三,“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
将附着其上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占有者)。契约上
必须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赋,并且官府在双方赋税薄
帐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使之成为合法的红契。
违反者,田产归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

第四,“原主离业”,即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后,
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即卖方必须离业。卖方离
不能养之矣。公达死后,义子陈日宣经县投词,称应申不
出钱营葬。生既不能养,死又不肯葬,父子之道固如是乎? 人伦天理至此灭矣!今据卢应申、陈日宣各执出公达生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遗嘱,乃应申未犯罪之前,今年六月、七月遗嘱及状互相
反覆,皆是公达临终乱命,不可凭信。今但以大义裁之,
则应申既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玷辱衣冠,况生不


“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以确保对严重犯罪的打击
弊端

具体折算办法:
流 刑
徒 刑
杖 刑
笞刑
加 三 二 二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二 役 千 千 千 年 年 年 年 年 百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里 五 里 半 半 、 、 百 三 一 里 十 十 臀 杖 折 杖 脊 法 杖 配 役 放 免 二 二 十 十 二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三 一 一 一 年 年 年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十 十 一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十
又规范了税契制度。

红契制度的实行,使国家不致因土地交易,丧失原 有的税赋等财政收入,又保护了购买者的土地所有权。
道光年间白契
民国年间白契
雍正年间红契
嘉庆年间红契

(二)物主权(动产)与业主权(不动产)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 所有权不明的拾遗物: 必须送交官府,由官府出榜召所有权人认领,期 满无人识认者,则归国家所有。南宋规定官府必须“封

明清两代“律内言凌迟者指不胜屈,而名例并未言
及”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主要是谋反大逆、
恶逆、不道等十恶重罪。)


(2)性质与执行方法
凌迟,又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中
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
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
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
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
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侩子手师徒口授,他人
不知也”。(《历代刑法考》)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 息” 刘瑾


(二)特别刑事立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宋刑统· 贼盗律》附敕则规定:“擒获强盗,不论 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 妻子编置 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 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赦者,配三 千里,籍其家 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 《宋史· 刑法志》


三、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案例二:
叶秀发无子…当于同宗昭穆相当者求之,可谓名正言顺
。若论昭穆相当,则容之、咏之皆秀发堂弟,而容之子慧
孙、咏之子寄孙皆可立也。今乃各以其子争欲立秀发后, 容之谓已立慧孙三年,咏之亦谓立寄孙三年。但其亲兄瑞 之亦无后,容之谓寄孙系已立为瑞之之子,咏之亦谓慧孙 系已立为瑞之之子。二说交驰,争欲以其子为秀发后,而 不愿为瑞之后。及详其母孙氏供,初不曾经官府除附,则 是所立本无定议,明矣。大义所在,亲兄瑞之之无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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