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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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 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 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
(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 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 位与性政治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 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 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 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 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 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职权确认的本质就是确认职权的来源问题,对 职权主体,应该核实其产生职权法律的内容; 对于授权行政主体,应该审查授权的合法性。 通过行政主体行为的性质确认也是一种途径。 如行政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称为行政主 体,只能称之为机关法人;只有从事行政活动, 实施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 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
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
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 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 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实 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机关、领导机构、 办事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1)行政主体代表者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地 位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一)概念 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 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相互之间 的关系。 (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分类标准:有无隶属关系及其紧密程度
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 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 法律授权。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
(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职权,因此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双重领导关系,即行政主体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行政 主体的领导关系。如公安部门就是既受本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又收上级公安部门的直接领导。
是指在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 关系。 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对被指导方 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指挥权,它无 权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指导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 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
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 后果的承担原则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
第一,法定依据;第二,法定的条件。
(2)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 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由继承其行 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承受。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
1、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行政主体被撤销或 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 体资格的消灭。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 的承担原则 (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
(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
(1)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2)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3.企业单位 4.事业单位
(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 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 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 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 关系 第三节:行政主体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 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 能独立对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 者社会组织。
指导关系中的争议双方行政主体都应分别向各自所述 的领导行政主体报告,首先由双方的领导主体协商处 理。 3、公务协助关系的行政职务纠纷的处理 首先争议双方主体分别向各自的领导主体报告,然后 再有双方领导主体的共同上级领导主体裁决。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主体与被授权组织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主体确认是指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本身入手, 从行政主体资格应具有要件的角度考察行政机 关或其他组织是否应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为确认是指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分析、判定行为是否由行政 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进而认定其行政主体资 格。
二、行政主体的地位
(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
1、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1)内涵 在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 关系。作为领导一方的主体享有对被领导方的命令、 指挥和监督权,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领导方行政 主体的行政行为。反之,作为被领导方的主体必须接 受、服从领导方的命令、指挥或监督。 (2)细分
单一领导关系,如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这种隶属关系。
行政主体资格确认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 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的行政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否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辨别与认定的过程。 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1)有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2)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
(4)有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有特别授权 (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 (3)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行政主体的合并或 分解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和新行政 主体之间的转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 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依法成立 (2)拥有法定职权 (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
三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 的。行政主体资格是一种或然状态,即可能状态,具 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必然具有 行政主体地位,即不必然是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 政责任,这样才称之为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 组成。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2013年机构改革图
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 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结构设置主要有: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正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市辖区 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排除机关,即街道办事处。
标准
确认时间 是否享有行政职权 主体和行为
分类
事前确认、事中确认、事后 确认 职权确认、性质确认 主体确认、行为确认
事前确认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 确规定来判定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事中确认是指某一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有权机关对其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事后确认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实施终了,有权机 关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的确认。
(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 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 权机关依法转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 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以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 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我国的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 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 利和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
2、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3、公务协助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是在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 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1、行政主体之间的职务纠纷 这种纠纷的实质在于如何分配行政职权,划定行政权 限的问题。分为两种类型:积极的权限争议;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 按行政程序由行政系统解决,不受司法机关管辖。 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 (1)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 被领导的行政主体应该有权向越级向其领导行政主i的 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请求处理,但在其领导行政主体 的原决定未被撤销之前,必须服从、执行其领导主体 的决定。 (2)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
(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 全国,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全国功效的机关或 者组织。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仅 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义行使行政职权 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 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 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标准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 类型 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明确的法律规定,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消灭的, 由法定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承受;依有权机关的决 定消灭的,由决定其消灭的机关承受。
(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
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 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
(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 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 位与性政治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 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 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 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 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 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职权确认的本质就是确认职权的来源问题,对 职权主体,应该核实其产生职权法律的内容; 对于授权行政主体,应该审查授权的合法性。 通过行政主体行为的性质确认也是一种途径。 如行政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称为行政主 体,只能称之为机关法人;只有从事行政活动, 实施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 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
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
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 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 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实 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机关、领导机构、 办事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1)行政主体代表者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地 位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一)概念 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 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相互之间 的关系。 (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分类标准:有无隶属关系及其紧密程度
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 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 法律授权。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
(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职权,因此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双重领导关系,即行政主体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行政 主体的领导关系。如公安部门就是既受本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又收上级公安部门的直接领导。
是指在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 关系。 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对被指导方 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指挥权,它无 权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指导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 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
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 后果的承担原则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
第一,法定依据;第二,法定的条件。
(2)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 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由继承其行 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承受。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
1、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行政主体被撤销或 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 体资格的消灭。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 的承担原则 (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
(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
(1)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2)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3.企业单位 4.事业单位
(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 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 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 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 关系 第三节:行政主体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 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 能独立对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 者社会组织。
指导关系中的争议双方行政主体都应分别向各自所述 的领导行政主体报告,首先由双方的领导主体协商处 理。 3、公务协助关系的行政职务纠纷的处理 首先争议双方主体分别向各自的领导主体报告,然后 再有双方领导主体的共同上级领导主体裁决。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主体与被授权组织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主体确认是指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本身入手, 从行政主体资格应具有要件的角度考察行政机 关或其他组织是否应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为确认是指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分析、判定行为是否由行政 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进而认定其行政主体资 格。
二、行政主体的地位
(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
1、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1)内涵 在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 关系。作为领导一方的主体享有对被领导方的命令、 指挥和监督权,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领导方行政 主体的行政行为。反之,作为被领导方的主体必须接 受、服从领导方的命令、指挥或监督。 (2)细分
单一领导关系,如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这种隶属关系。
行政主体资格确认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 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的行政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否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辨别与认定的过程。 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1)有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2)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
(4)有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有特别授权 (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 (3)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行政主体的合并或 分解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和新行政 主体之间的转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 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依法成立 (2)拥有法定职权 (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
三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 的。行政主体资格是一种或然状态,即可能状态,具 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必然具有 行政主体地位,即不必然是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 政责任,这样才称之为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 组成。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2013年机构改革图
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 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结构设置主要有: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正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市辖区 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排除机关,即街道办事处。
标准
确认时间 是否享有行政职权 主体和行为
分类
事前确认、事中确认、事后 确认 职权确认、性质确认 主体确认、行为确认
事前确认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 确规定来判定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事中确认是指某一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有权机关对其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事后确认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实施终了,有权机 关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的确认。
(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 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 权机关依法转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 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以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 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我国的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 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 利和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
2、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3、公务协助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是在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 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1、行政主体之间的职务纠纷 这种纠纷的实质在于如何分配行政职权,划定行政权 限的问题。分为两种类型:积极的权限争议;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 按行政程序由行政系统解决,不受司法机关管辖。 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 (1)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 被领导的行政主体应该有权向越级向其领导行政主i的 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请求处理,但在其领导行政主体 的原决定未被撤销之前,必须服从、执行其领导主体 的决定。 (2)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
(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 全国,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全国功效的机关或 者组织。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仅 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义行使行政职权 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 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 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标准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 类型 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明确的法律规定,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消灭的, 由法定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承受;依有权机关的决 定消灭的,由决定其消灭的机关承受。
(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