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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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中最低价中标法

招投标工程中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招投标工程中的最低价中标法【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优缺点、应用及建议。

重点分析了几种常见的不规范最低价中标带来的隐患,为最低价投标双方提供借鉴。

关键词: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对策及建议前言: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

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

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以下就我国在招投标中最低价投标法应用的情况加以简要说明。

2001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国内招标投标中,习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

投标人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

招标人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

最低投标价,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最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下面就此方法的优缺点做进一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1.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施工工艺。

通过长期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定额。

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2是强化市场竞争,优化市场结构,真正实现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

3.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

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所脱节;4.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5.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二、最低价中标法的缺点1、最低价中标容易演变为低于成本的竞标,具有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

谈谈工程招标如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谈谈工程招标如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谈谈工程招标如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摘要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工程招标市场经济投标制度改革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法,过去我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使用。

2000年我国政府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而为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

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一、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最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首先,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

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

勘察设计的深度、精度如何,对工程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

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能进一部体现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这就促使企业要不断的改制、不断的进取,在施工中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以在同行业中永远保持领先地位。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正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开创了工程预算工作的新格局,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自身竞争能力、节约建设成本,并逐步融入国际建筑市场大环境。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能进一部体现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遏制腐败的产生。

这就促使企业要不断的改制、不断的进取,在施工中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这一报价计价模式必将彻底改变以前那种以定额为依据的繁琐计价模式,新的计价模式将在统一计价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正确引导企业报价、市场竞争形成造价等方面更清晰,它将极大地刺激企业通过自身的管理来提高竞争力,同时相关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将使建筑承包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的阶段。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的过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是指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招标人或委托咨询部门计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表及其汇总表。

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按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及机械装备力量、管理水平、以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并考虑工程施工风险因素等进行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浅析工程项目投标中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浅析工程项目投标中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浅析工程项目投标中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摘要:介绍了”最低评标价法”的含义、作用及其评标的一般程序,并就消除”最低评标价法”的负面影响和搞好投标工作提出了对策。

关键字:建筑工程招标评标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招投标的形式已经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且也渗透到各行各业。

工程项目是我们建筑企业生存的根本,投标是我们获得工程项目的必由之路,因此投标工作是我们在建筑工作之外的重中之重。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投标最终报价是投标单位以标书编制的预算价(标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预算标价进一步修订的报价。

本文将针对现今最常用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阐述一些笔者的感受与分析。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

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

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

我们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

我们认为定量综合评议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组织和国家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笔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

本文将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施的系统工程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浅谈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

浅谈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

浅谈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摘要: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合理低价中标既能维护业主的利益,又可消除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寻租行为,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评标;合理低价中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假设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表达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

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上下,以取低标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

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一、业主合理低价评标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趋势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标单位都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可能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都希望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办好事,而我们现阶段的价格体制仍然是方案经济的产物,由定额取费标准定价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形成价格体制相矛盾,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价值,造成同一个单位工程,由于投标单位的资质不同,报价也不相同的现象;另外从当前的材料价格体制看,已经过渡到了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而建筑产品的价格管理体制却滞后于时代的开展,即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又难以显现出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动态不相适应的,也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形成,应当成认业主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是其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开展的必然。

二、合理低价中标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1. 引言1.1 概述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根据合理低价原则确定中标人。

这一法则旨在保护投标人的权益,确保招标项目以合理的价格完成,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常常是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时需要遵循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监督招标过程的重要依据。

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在于确保中标人的报价合理,并通过标书评审和谈判等程序,选拔出最终中标人。

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关注价格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条件,如技术方案、服务水平、信誉度等。

只有在综合评估下,报价最低且符合其他要求的投标人才能获得中标资格。

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旨在保障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规范。

在实践中,各方应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有效预防和纠正价格恶性竞争行为,推动招标市场的规范发展。

2. 正文2.1 招标投标的定义与目的招标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根据特定项目的需求,通过公开征求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书面报价或招标文件,以确定最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招标投标的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质量。

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能够保证最终选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招标投标的目的包括: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加强社会资本的参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项目效益最大化;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招标投标的定义与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也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靠的合作模式,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2.2 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确立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旨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同时促进市场竞争,促使中标方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采购领域越来越常见。

这种招标方式的核心在于,以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然而,这种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浅析。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显而易见。

作为一种简单明了的招标方式,它能够迅速确定中标者,省去了其他标准评估的繁琐程序。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也能够保证企业采购的成本最低,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效益。

此外,最低价中标法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使得各企业在价格上做到更优。

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诸多缺点。

首先,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往往会导致劣质产品的流入市场。

这是因为一些企业采取降低品质和成本的方式来争取低价招标的机会。

这往往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影响了市场竞争力。

其次,在最低价中标法下,企业在竞标中的争夺主要是价格,从而固化了企业在价格战中的地位,而不是实际生产能力和能力的竞争。

这对整个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此外,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黑箱操作的情况。

一些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可能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赢得中标,而不是依据实际生产能力和成本来争取机会。

针对以上缺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规则的制定和监督。

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则来,要求各企业必须在合法规定的标准之内,才有机会竞标。

此外,企业也应该注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自己的品牌,而不是只关注价格层面的竞争,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也应该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多加留意,关注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不要仅因为价格低而盲目购买,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既有优点,也有其缺点和不足之处。

在实际使用中应该遵循规章制度,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尽全力保证招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以保证市场品质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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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标签:工程招标;工程投标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許多突出优点。

经过不断努力,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

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

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

3.法律体制不健全。

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

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

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其次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最后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

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

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

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
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

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

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五、结论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

将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消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

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两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试验,积累经验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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