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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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接管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9日冰岛政府金融监管委员会宣布接管该国最大的商业银行Kaupthing,以应对金融危机对冰岛国内金融系统的冲击。
根据Kaupthing银行发表的新闻公报,冰岛政府是根据Kaupthing银行的要求采取这一举措的。在冰岛政府接管后,该银行将由冰岛政府金融监管委员会任命的一个委员会来领导。Kaupthin9银行董事会主席埃纳尔松发表声明说,近几周银行设在英国等其他欧洲国家的分行遭受严重的挤兑冲击,这致使该行陷入困境,不得不寻求政府的帮助。冰岛当地媒体报道说,冰岛政府这一举措将意味着所有冰岛人在Kaupthing银行的存款将不会受到损失。
据报道,冰岛政府此前已经先后接管了陷入困境的冰岛第二大的Landsbanki银行和第三大的Glitnir银行。冰岛议会10月6日通过一项紧急法案,授权政府对该国遭受全球性金融危机沉重打击的金融业采取干预措施。据分析,在过去几年里,受经济发展过热的影响,冰岛商业银行过度扩张,使得冰岛商业银行目前所欠的债务远远超过冰岛全年的国
内生产总值。
【问题】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在第65条至68条对接管决定的发布、接管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作了相应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实施接管的法定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接管的条件界定为“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也就是构成银行经营的实际危机或可以预见的危机。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目的
指中央银行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由负债筹得的资金构成的,而负债资金主要是各种存款,包括社会存款、中央银行贷款、同业拆人等款项。存款是银行欠他人的债务,如果银行经营不善,就会减少直至消灭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债权人应当关心自己的财产被使用的情况,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中央银行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就子以接管。
商业银行的终止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l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 800余人,资产规模达l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l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l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问题】
导致商业银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商业银行终止有何程序?
(1)解散,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
(2)撤销,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
(3)破产,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
(1)破产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业可以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按此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不抵债时,它的债权人和其自身都可以向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