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EMC)产业背景与补贴政策和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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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MC)
(一)产业背景和形势
工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是节能工作的重点。2012年2月27日,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工业节能“九大工程”,以及配套投入5900亿资金确保“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十一五”期间,工业能源消耗总量逐年增加,由2005 年的15.95 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10 年的24 亿吨标准煤左右,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由2005 年的70.9%上升到2010 年的73%左右。
《规划》中提出了中国工业节能的总体目标和行业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 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 年下降21%左右,“十二五”期间预计实现节能量6.7 亿吨标准煤”
(2)行业目标:到2015 年,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比2010 年下降18%、18%、18%、20%、20%、22%、20%、20%、18%。
“要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用能管理”。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节能环保工作,并重点提到了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EMC)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图1: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其中节能效益分项型是推荐合作模式,以充分调动业主的节能积极性。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图2:节能分享型收益分配
节能服务项目特点
(1) 节能效率高: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
(2) 客户零投资: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3) 投资回收短: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1-3年。
(4) 节能更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三)项目实施关键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此类要素也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
(1)能耗基准
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2)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
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四)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逐步规范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GB国家标准,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已于2011年12月通过审查,并将近期实施,该技术通则主要是解决节能量的计算问题。
另外,针对过去几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正实施通过有经验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审核节能量,防止结算出现纠纷,审核标准也在进一步出台的过程中。
(五)政策补贴支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0年6月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支持条件:(1)独立法人,以节能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2)注册资本500万以上,较强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能力;
支持方式: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服务产业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补贴计算按照节能量发热量折算成所需燃烧标准煤炭的吨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