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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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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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
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
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亦法”
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
考点3:法的特征
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
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
(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考点4:法的作用
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的局限性
1.自身的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
2.外在的限制:(1)不可能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创造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的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考点6:法与秩序
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秩序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的规制。
考点7:法与自由
1.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自由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但自由内在的需要限制。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3.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考点8:法与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考点9: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价值位阶。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予以平衡。例如“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他人权利”。
3.比例原则。“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类规定
考点10: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大逻辑结构:假定条件(主要包括行为条件和主体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勿为和应为”)+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2.三大逻辑结构在法律规则上缺一不可;但在法律条文中,上述结构则可省略。考点11: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表达出来,具有语言依赖性。
2.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滂和诬告陷害。”)
3.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
(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4.表述法律规则的还可能是陈述语句。(2010年选择题原题)
(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该语句不仅仅描述事实,还可以改写为法律命令。)
考点1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考点1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和义务规则:授权(规定公民权利,可为模式);义务(设定义务。规定应为模式的,称为命令性规则;规定勿为模式的称为禁止性规则)
2.确定规则、委任规则和准用规则。委任(需要其他机关进行立法);准用(需要援引其他条文);确定(除了委任和准用,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3.强行和任意。强行(不允许随便变更;一般而言,义务和职权规则属于强行);任意(允许自行选择或协商)
考点1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削弱和限制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抽象、概括,有较大余地供法官选择。
2.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行为;原则甚至能成为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更宽广;
3.适用方式: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原则不是“全有或全无”。
考点16: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1.适用条件为:
①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③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2.适用原则的意义:克服规则的僵硬,弥补规则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最终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考点17: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主要是制定法。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