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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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向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效力: 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免责条款,即合同中规定赦免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所应负责任的条款。
默示条款:当事人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囿于合同明示条款,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关系的确立而产生某些义务。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所谓“提供”就是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包括:(1)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2)提供应支付的款项
时效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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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即一方的履行与对方的履行互为对流条件。
先决条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的前提。前者即为先决条件。
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这一事件为后决条件。
根本违反合同: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同样一个同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违约救济是指一个人的合法合同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授予受损害一方的一定补偿.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种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违约金指以保护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
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情势变迁: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
合同落空:指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指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为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故。
发价: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接受(Acceptance)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他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预期违约指字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
履行合同的义务。
留置权:当货物仍在卖方的占有之下时,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于买方,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
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活动。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活动。
有限合伙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降低决策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
公司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资本由股份或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