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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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照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5 不合格工程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表3-16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面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1、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3-18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的质量有疑义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照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水泥

7.2.2 混凝土中掺有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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