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报告、记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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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记录填写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起重机械检验作业文件的填写,加强对检验作业文件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则。

2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的各种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始记录(含监检项目表,下同)、检验意见通知书和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等检验作业文件的填写。

3 填写规则
3.1 基本要求
(1)应当选用正确、有效的检验作业文件版本。

(2)检验作业文件的填写应当用词准确,用语规范,表达清晰,结论正确。

(3)检验作业文件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选择方格、“备注”栏除外)。

(4)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测量数据的有效位数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法规标准的要求。

3.2 原始记录
3.2.1 基本要求
(1)应当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无错别字。

(2)出现错误时,应当在出错处用双划线划改,并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内容,后接划改人的签名和划改日期。

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用修正液修改。

(3)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单位与设备信息页(即第1页)时,如需更正,应当符合3.2.1(2)的规定。

(4)检验记录栏和专用记录图表需加附页记录时,应当在附页上注明编号,并且满足与原始记录唯一对应关系。

3.2.2 封面的填写
(1) No:由录入人员根据检验报告编号方法填写。

(2)注册代码:20位数,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填写;对于新装验收检验的,注册代码填写“/”;对于无需注册的设备,注册代码填写“/”。

(3)使用单位:以使用单位的公章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检验(复检)日期:
安装监检检验,填写安装监检检验日期;
定期检验、复检、其他检验,填写现场检验日期。

填写格式为:××××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示例:2006年4月6日;2006年4月12日;2006年11月6日;2006年12月18日。

3.2.3 现场检验及安全条件确认栏的填写
在选项方格内填写“√”表示“符合”检验条件及现场安全经辨认满足检验要求或者“×”表示“不符合”检验条件及现场安全经辨认不能满足检验要求;不符合检验条件及现场安全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要作简单说明。

3.2.4 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的填写
3.2.
4.1 不得出现数据项有实测数据,而未填写相应的仪器设备的现象。

3.2.
4.2 如果以工具箱编号填写仪器设备信息的,本次检验使用的工具箱为××号,填写××(阿拉伯数字)。

3.2.
4.3工具箱内仪器设备的编号存放工具箱内。

(1)工具箱检验仪器清单的填写:工具箱中仪器设备是固定的,第1次放入时,填写仪器设备编号和放入日期。

(2)当工具箱更换仪器设备时,要将新放入的仪器设备按 3.2.4.3(1)条的要求填写,同时将取出的仪器设备划去。

(3)本表按《记录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保存。

3.2.
4.4在“使用状况”栏填写“/”、“√”、“×”,分别表示“未选用”和使用以及前后“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箱外的仪器设备使用时,要填写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有效期。

3.2.
4.5有编号栏时:填写所选用的仪器设备的编号。

3.2.
4.6仪器设备的选用应当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规则(规程)的要求。

格式允许等效采用,但应不少于以上信息参数要求。

3.2.5 单位信息和设备信息的填写
(1)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详细地址。

(2)联系人:填写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特种设备的人员姓名。

(3)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或移动电话号码。

(4)维保电话:填写维保单位提供的有效电话号码。

(5)使用地点(安装地点):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的具体位置,要求具有唯一性,标明建筑物或使用部门名称和方位。

示例:桥式起重机:金工车间北跨东1 东3 西1 西2 北跨中
当使用地点的地址与使用单位地址不同时,还要填写使用地点的详细地址。

(6)用户设备编号: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编号,无编号则填“无”。

(7)维保单位:以安装/维修许可证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自己维保的,填写“自维”。

(8)制造单位:以制造许可证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若不能确定制造单位,填写“不明”。

若为自制,填写“自制”。

(9)产品出厂编号:按产品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标志填写。

若无出厂编号,填写“不明”。

若为自制而且无编号,填写“自制”
(10)施工单位:以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11)受检设备的技术参数(如规格型号、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根据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随机文件及铭牌标志填写。

若发生改造和因使用条件的限制等引起参数改变的,填现有参数,并将原始参数填在现有参数后的括号内。

若受检设备的规格型号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不一致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表示的规格型号,填在随机文件及铭牌标志表示的原始参数后的括号内。

如缺少随机文件、相关资料和铭牌等,可通过测量填写实测参数,并在实测参数的括号内标注“实测”;无法测量的,填写“不明”。

有选择项时,在相应的方格内填“√”。

3.2.6 备注栏的填写
(1)未检、待检的项目编号(或内容)和原因说明;
(2)无法进行或限制进行的试验、检验项目编号、名称和原因说明;(3)受检单位限制设备使用条件或降低某些设备重要参数的说明;(4)当该项原始记录不能完整表达检验信息时,可以在备注栏填写;(5)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例如受检设备的移装情况(原属单位,现属单位,移装日期)等;
3.2.7 检验记录栏和专用记录图表的填写
3.2.7.1 “检验记录”栏应当填写齐全,不得漏填。

3.2.7.2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

3.2.7.3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

3.2.7.4 无测试数据要求且无需说明的项目,按照3.2.7.9的要求填写标记。

3.2.7.5 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1)定性要求部分符合要求的,按照3.2.7.2的要求填写实测数据;
(2)定性要求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既要填定性要求不合格的内容又要按照3.2.7.2的要求填实测数据。

3.2.7.6凡检验规程要求在必要时用仪器设备检测的项目,如对其合格与否有怀疑,应当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且该项目有数据要求时,填写实测数据。

3.2.7.7对无测试数据要求的,如对其合格与否有怀疑时,应当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判定为“不合格”时,填写实测数据。

3.2.7.8 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3.2.7.9 除上述外,单项记录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标记:
(1)结论为“符合”的项目,在结果栏对应位置填写“”;
(2)“无此项”的项目,在结果栏对应位置填写“√”;
(3)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在结果栏对应位置填写“√”;分项目有2个及以上内容与要求时,在不符合内容与要求下划一横线;或注明某分项不符合;不符合或缺陷的位置、程度等用标记无法清晰表述的,应当用文字清晰准确的表述出位置、程度和数量等。

3.2.7.10 专用记录图表应当详细填写。

如果出现整张表格或表格的一部分无需填写内容,可以使用“”标记将空栏划去。

3.2.7.11 对需要计算、统计的项目,应当将计算、统计的过程记录在原始记录附页相应的记录栏中。

3.2.7.12如需统计不合格项目数,填入封面的栏目中。

当无不合格项时,填“0”,不得填“/”。

3.2.7.13检验结论的填写:应当根据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规则的规定,填写或勾选“合格”、“不合格”。

3.2.7.14有关人员签字栏的填写:应当至少由两名执行当次检验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人员在“检验”栏签名。

前述检验人员中的某一名应当校核原始记录,在“校核”栏签名。

3.2.8 复检原始记录
其中“复检情况”按照3.2.7中的相关规定填写。

当需要填写“复检情况”栏时,应对复检时的整改情况作简明描述。

3.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
3.3.1 基本要求
(1)首页应当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有修改痕迹。

(2)编号的填写应当符合本单位现行规定,并且与原始记录一致。

(3)填写内容应当与原始记录相符,不得出现偏离。

(4)应当以正面、客观的陈述语气,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来表述问题或缺陷。

问题或缺陷的名称、位置、程度、数量等必须清晰准确地表述。

(5)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应当与原始记录一致。

(6)应当有受检单位接收人签字和接受日期。

当受检单位接收人拒绝签字时,在受检单位接收人签字处要填写“拒签”。

3.3.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1)》、《意见通知书(2)》)的填写
3.3.2.1 对于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且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的,出具《意见通知书(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修理等,即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出具《意见通知书(2)》,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3.2.2检验人员负责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填写和向受检单位出具《意见通知书(1)》、《意见通知书(2)》,
并对《意见通知书(1)》、《意见通知书(2)》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符合性负责。

(1)《意见通知书(1)》、《意见通知书(2)》需在检验现场及时交
受检单位,以便其及时整改或者采取有关措施。

在检验部门发放《意见通
知书(1)》、《意见通知书(2)》之前,可将检验机构公章加盖在《意
见通知书(1)》、《意见通知书(2)》中的相应位置上。

(2)对于监督检验中的检验,通知书中开头的上填写使用单位;
“受检单位”处指受检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建设)单位;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处指受检设备《告知书》所述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受检设备管理的人员;
“受检单位接受人”处指受检设备《告知书》所述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代表和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受检设备管理的人员;
“受检单位公章”指受检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建设)单位的公章。

3.3.2.3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意见通知书(1)》的使用:(1)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意见通知书(1)》一式二份(分别为“受检单位保存”联一份、,“检验机构保存”联一份)
(2)检验人员将“检验机构保存”联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并交录入员,供录入员使用。

3.3.2.4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2)》)的使用: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修理等,即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出具检验意见书(《意见通知书(2)》),
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1)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填写、签署《意见通知书(2)》一式四份(分别为“检验机构保存”一联、“受检单位返回”,“受检单位联”各一联,“报送监察机构”一联),将“检验机构保存”联“报送监察机构”联、和“受检单位返回”联交受检单位代表签收。

(2)检验人员将“检验机构保存”联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并交录入员,供录入员使用。

(4)受检单位按照《意见通知书(2)》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6)如果复检结论为“复检不合格”,按照3.3.2.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3.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填写
3.3.3..1 对于检验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
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对发现严重问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检验人员负责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填写和向受检单位出具《联络单》、《意见通知书》,
并对《联络单》、《意见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负责。

(1)《联络单》、《意见通知书)》需在检验现场及时交受检单位,以便其及时整改或者采取有关措施。

在检验部门发放《联络单》、《意见通知书》
之前,可将检验机构公章加盖在《联络单》、《意见通知书》中的相应位置上。

(2)对于监督检验中的检验,通知书中开头的上填写使用单位;
“受检单位”处指受检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建设)单位;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处指受检设备《告知书》所述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受检设备管理的人员;
“受检单位接受人”处指受检设备《告知书》所述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代表和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受检设备管理的人员;
“受检单位公章”指受检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建设)单位的公章。

3.3.3.2《联络单》的使用:
(1)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填写《联络单》一式三份(分别为“受检单位保存”联二份,其中一份返还监检机构,“检验机构保存”联一份)(2)检验人员将“检验机构保存”联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并交录入员,供录入员使用。

(3)受检单位按照《联络单》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后,将整改情况反馈函报检验机构,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报告证书发放人员方可予以发放检验报告和相关证书。

3.3.3.3《意见通知书》的使用:
(1)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填写、签署《意见通知书(2)》一式四份(分别为“检验机构保存”一联、“受检单位返回”,“受检单位联”各一联,“报送监察机构”一联),将“检验机构保存”联“报送监察机构”联、和“受检单位返回”联交受检单位代表签收。

(2)检验人员将“检验机构保存”联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并交录入员,供录入员使用。

(4)受检单位按照《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3.3.3.4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签发人由检验现场负责人签发。

3.4检验报告
(1)应当打印输出,并且不得有修改痕迹。

(2)编号按照编号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并且报告各页编号一致。

(3)封面:
“检验机构”填写本单位,如“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其余栏目与原始记录一致。

(4)受检设备相关信息栏填写与原始记录一致。

(5)“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填写,是在检验中已被选用的检验仪器设备,而且与原始记录一致。

(6)“检验结论”:填写正确,与原始记录一致。

(7)“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格式同3.2(4)项。

(8)签名栏:“检验”栏应当至少有两名执行当次检验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人员在“检验”栏签名,并与原始记录相符;
“审核”、“批准”栏应有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并经授权的人员签字。

(9)“备注”栏:填写3.2.6所述内容。

(10)“检验结果”栏:应当按照相应检验规则要求填写。

对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判定时,应按原始记录中的实测数据填写。

(11)单项结论栏:应当按照相应检验规程要求填写,规则如下:
“检验结果”为“符合”时,填“合格”;
“检验结果”为“不符合”时,填“不合格”;
“检验结果”为“/”时,填“/”;
“检验结果”为数据,且原始记录的对应记录栏符合时,填“合格”;为不符合时,填“不合格”。

(12)其他类栏填写规则
按照原始记录,将增加的检验项目序号和项目编号填入对应的栏目;
“检验项目”栏按3.2.7条填写原始记录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检验结果”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填写原始记录中对应的内容;
“结论”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填写。

3.5 复检报告
(1)封面中的“No:”按照编号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其它栏要求与检验报告相同。

(2)“上次检验报告编号”:填写上次检验报告的编号。

(3)“复检日期”、“项目编号”、“复检结论”:与相应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复检记录一致。

(4)“复检内容”:对不符合事实进行描述。

(5)“复检结果”:按3.4(10)要求填写。

(6)单项结论:按3.4(11)要求填写。

(7)“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格式同3.2.2(4)项。

(8)“备注”栏:填写应当符合3.4(9)的规定。

(9)签名栏:应当符合3.4(8)的规定。

3.6 监督检验证书
(1)应当打印输出,不得有修改痕迹。

(2)“监检编号”:按报告/证书编号方法填写。

(3)“产品名称”:按照 3.2.2.5项要求填写。

(4)“型号”:按照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填写。

(5)“制造单位”:以制造许可证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产品编号”:按照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填写。

(7)“机构代码”:产品监检填写制造单位机构代码;安装监检填写安装单位机构代码。

(8)“建设单位”:以公章为准填写建设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9)“安装单位”:以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为准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10)签名栏“监检员”:应当有两名及以上(产品监检可为1名)监检人员的签字,且与相应的记录、报告相符;
“审核”、“签发”:应当有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并经授权的人员签字。

(11)日期:填写证书的签发日期,格式3.2.2(4)。

(12)使用登记证编号:对于已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给定的使用登记证的设备填写使用证编号;没有办理登记的设备填写“无”。

(13)设备代码:封面填写该设备的注册代码,首页填设备代码
3.7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设备代码”、“使用编号”、“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人员”:按照检验报告对应栏目填写。

(2)“检验单位”:如应填写“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3)下次检验日期:根据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规程中关于检验周期的规定和首次检验日期填写。

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需经本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同意。

填写格式同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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