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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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人至人设置一处中心卫生室。中心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分钟到达为宜。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群众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镇(办)卫生院(防保站)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中心)卫生室或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在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