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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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XXXXX
工资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厂各单位:
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XXXXXXXX工资支付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XXXXXXXX工资支付办法(暂行)
附件:
XXXXXXXX工资支付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厂主业。

实业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多经后勤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我厂工资支付形式主要是:对员工实行的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

第五条工资支付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运龄津贴、特殊津贴)及奖励(奖金和加班工资)。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为员工付出劳动后,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

按不高于企业所属省会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厂执行标准确定为500元/人月。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可适时调整基础工资。

2、岗位薪点工资
岗位薪点工资额=薪点点值*岗位薪点数。

薪点点值确定:根据企业年度整体经济效益、工资基金来源等综合因素确定。

本次工资薪点点值定为30元,其中基础薪点点值为20元,效益薪点点值为10元(随奖金发放),为保持对运行岗位的倾斜政策,对运行值集控全能值班人员取值时按高于其他岗位薪点点值l5%掌握,其他运行岗位取值时按高于l 0%掌握。

(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由工龄工资、特殊津贴两部分组成。

1、工龄工资是对员工积累的劳动贡献和原技能工资的补偿,反映员工工作年限、劳动熟练程度、积累的劳动贡献的差别。

月工龄工资标准为15元/年。

2、特殊津贴
特珠津贴主要是指对生产企业从事运行工作的员工、集
团公司和企业级各类专家及技术(技能)人才给予的岗位津贴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主要包括:
(1)运行津贴:根据运行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薪点点值,分段累计计算。

运行工龄≤ l 0年,月津贴标准为:薪点点值x 0.5 x累计运行年限;
10年<累计运行工龄≤ 20年,月津贴标准为:薪点点值x 1.0 x累计运行年限-薪点点值x 0.5 x 10 年;
运行工龄>20年,以累计运行工龄20年计算。

(2)特殊贡献津贴:根据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要求,给予集团公司和企业确认的各类专家的津贴;特殊贡献津贴标准及兑现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该政策未出台之前暂予空缺。

(3)政府特殊津贴:由中央财政拨款给予专家的特殊津贴。

(4)住房提租补贴、夜餐津贴。

除上述规定的津补贴外,今后不再执行地方政府规定由企业自付的各类津、补贴(包括奖励晋级)等政策,不得再建立全员的补偿性津贴、补贴。

(三)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由各类奖金和加班工资组成。

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必须组织员工加班加点时,要及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以岗位基础薪点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我厂对加班工资费用以部门为单位实行总额承包。

以下所称工资若无明确项目,均指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及奖励之和。

第六条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我厂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定为每月14日,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均提前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

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我厂委托银行代发基础薪点工资、工龄工资、运龄津贴等,其他工资厂部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二次分配考核发放。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工资台帐,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企业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相应工作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同其正常工作,照常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工作,支付额按不低于太原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规定的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及节假日期间,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⒈事假
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⒉病假
员工在病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工资。

一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10天者,不计发当月基本工资。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六个月,根据员工工龄,按其基本工资的60%~100%计发病假工资,具体如下:
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五年60%
满五年不满十年70%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80%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90%
满二十年及以上100%
⑵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员工工龄,按其基本工资的50%~70%计发疾病救济费,具体如下:
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五年50%
满五年不满十年55%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60%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65%
满二十年及以上70%
⑶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由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为五至十级的,其病假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按基本工资的50%支付。

⒊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⒋婚假
员工在享受婚假期间,不计发奖金。

⒌产假、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在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不计发奖金。

⒍丧假
员工在享受丧假期间,不计发奖金。

⒎探亲假
员工经批准在享受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不计发奖金。

⒏带薪年休假
员工经批准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⒐节假日
员工在节假日(10天,包括: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放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员工在妇女节(半天)放假期间,工资照发。

少数民族员工在少数民族节日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当地政府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在旷工和受行政或刑事处分期间,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⒈旷工
员工在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

旷工1天即不计发当月
全部月度奖,其他奖金亦相应按月扣一年内累计旷工在10天及以上者,不计发当年全部奖金。

⒉留用察看
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计发。

⒊收容审查、拘留(羁押)
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期间,不计发工资。

⒋员工非本人原因被公安机关传唤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分别下面不同情况支付工资:
⑴因家属或被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被传唤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支付工资;
⑵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支付工资;
⑶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期间工资照发。

⒌员工留用察看期满仍在企业工作的,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表现,按照岗位要求重新核定工资,重新核定的工资不得高于原工资标准。

⒍员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处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仍在企业工作的,按基础工资标准计发。

7、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间按基础工资标准计发。

8、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按基础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待岗工资的确定
下列情况下执行企业内部待岗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在其休长假期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安排合适工作,但不服从分配的。

企业内部待岗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六条员工在脱产学习、培训期间,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⒈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参加离岗培训的,学习培训期在三个月及以内工资照发;学习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奖金按在岗奖金的50%计发;学习培训期在六个月以上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学习培训期间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其他奖金不予计发。

⒉未由企业安排而自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且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事先请假,经企业批准后,其离岗期间按事假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员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期间,在规定期限内,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⒈公派出国(境)考察、参加会议、商务洽谈等期间工资照发。

⒉公派出国(境)留学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参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⒊公派出国(境)劳务的按有关劳务合同(协议)办理。

⒋自费出国留学的员工,自企业批准出国的次月停发工资。

⒌员工出国(境)结婚、生育、办理丧事、探亲,其工资支付按第十三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管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员工如遇确需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可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第四章日工资标准的计算
第十九条日工资标准按员工本人月基础岗位薪点工资标准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即:日工资额=基础岗位薪点工资/20.92
第五章新进人员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条新接收的各类毕业生
对进入企业的各类毕业生实行6—l 2个月见习期,见习
期薪点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见习期满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新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
1、复员退伍军人
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复员退伍军人不实行试用期,但进入企业前,必须接受企业举办的专业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见附表二。

2、军队转业干部
根据集团公司系统工资制度和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企业核定的工资收入若低于转业前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之和的80%,按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执行,差额部分暂予保留。

一年后按企业工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外单位调入人员
企业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在正式办理员工调入手续前,应将以下相关的工资政策及待遇标准向调入人员明示:
1、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明确管理层次和岗位等级,按调入企业工资制度执行。

2、其他调入人员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管理规定执
行。

需要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按照企业最低标准确定。

试用期满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第二十三条新进人员的起薪时间
1、新接收的毕业生的起薪时间按照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或按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日期起薪。

2、员工见习期满增加工资均自期满的下月增加。

3、新接收的其他人员和从外单位调入人员的起薪时间,若报到时间在止薪时间之前,按调出单位止薪时间的下月起薪;若报到时间在止薪时间之后,按照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或按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日期起薪。

第六章员工岗位或职务变动后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员工岗位或职务变动后的工资按照新上岗位、职务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坚持岗位动态管理、即定编定员、竞争上岗、易岗易薪,充分发挥岗位薪点工资制的激励和约束功能。

起薪时间为批准执行时间。

第七章工龄工资和运龄津贴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工龄工资和运龄津贴按以下规定支付。

1、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工龄工资和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相应增加。

每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

2、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上半年报到的,起薪月当月即支付工龄工资;下半年报到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工龄工资。

3、员工的运龄每满一年,运龄津贴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相应增加。

每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

4、新参加工作并从事运行岗位工作的员工,上半年报到的,起薪月当月即支付运龄津贴;下半年报到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运龄津贴。

5、员工病、事假一年内累计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次年不调整增加工龄工资和运龄津贴。

员工不从事运行岗位工作后,运行岗位津贴即时停发。

第八章工资支付的有关限定
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可以减发或代扣工资。

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⑵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⑶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⑷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⑸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⒊企业有关制度、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当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⒈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延期支付员工工资。

⒉因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员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今后集团公司有新的工资政策出台,按集团公司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各类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
附表二:《复退军人初期工资标准》
各类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
注: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满,按所上岗位重新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复退军人初期工资标准
注:军龄含入伍前连续工龄;学习期满,按所上岗位重新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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