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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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验收技术规程
l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3—06 发布2003—10—1实施
连云港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l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2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
1990年5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86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186
第三章施工测量188
第五章基础工程190
第一节一般规定190
第二节现场浇筑基础190第三节装配式预制基础192第四节岩石基础193
第六章杆塔工程193
第一节一般规定193
第二节铁塔195
第三节混凝土电杆196
第四节拉线197
第七章架线工程198
第一节放线198
(Ⅰ) 一般放线198
(Ⅱ)张力放线199
第二节连接200
(Ⅰ) 一般规定200
(Ⅱ) 钳压连接202
(Ⅲ) 液压连接202
(Ⅳ) 爆压连接203
第三节紧线203
第四节附件安装204
第九章工程验收206
第一节验收检查206
第二节竣工试验207
第三节工程移交资料208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208
附加说明20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
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准,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