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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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和近代的监察制度在当今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启示,尤其是在保持政治清明和公正的方面。

古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而近代的监察制度更加现代化和完善。

这些制度的共同目标是确保政治权力不被滥用,并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从古代的监察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一些优点和缺点。

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官员的相互监督来确保政治的清明和公正。

然而,这种制度仅仅局限于官员之间的监督,而缺乏对普通民众的监督。

这导致了一些官员滥用职权和贪污受贿。

此外,古代的监察制度中存在一定的腐败和不公,因为官员之间的勾结和互相庇护。

在近代,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现代监察制度不仅包括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还包括了对普通民众的监督。

这种监察制度是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的,这些机构独立于政府和官员,并且由公众监督。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制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这种制度还能够改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使政府更加稳定和可靠。

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从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察制度,包括对官员和普通民众的监督。

这种制度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官员,并由公众监督。

这样可以防止腐败
和滥用职权,保持政治清明和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察制度,它具有许多当代价值。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廉洁从政。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为了监督地方官员的廉洁行为。

官员如果违法乱纪,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制度能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当代中国,腐败问题仍然存在,并且新的腐败手段也不断涌现。

学习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廉洁从政理念,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公正执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实践中注重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违法者采取公正的执法手段进行惩处。

这与当代社会的法制建设也有很高的相似性。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员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力,这对于当代社会维护司法独立、推行法治国家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强调群众的参与。

古代监察制度不仅由官员来执行,还鼓励普通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监察工作。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在当代中国,政府也倡导公众监察体系的建立,以实现政府的公开透明和监察权利的民主化,这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理念是相符的。

第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教育和惩罚相结合。

对于违法者,一方面要加以严厉的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也要注重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以便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归正常社会。

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代司法系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处理刑事犯罪时,以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来看,这种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丰富的当代价值,它强调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群众参与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在当代中国,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这些价值观念,对于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展法治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当代中国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智慧,进一步完善现代监察制度,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廉洁自律,加强反腐败工作。

中国古代官员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循道德规范,并接受其他官员和群众的监督。

官员犯错误或有贪污腐败行为时,监察人员能够及时查处,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

这个经验对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引导现代官员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有效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监察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中国古代监察系统中设置了多个监察机构,相互之间进行制约和平衡,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的现象。

这一经验对当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可以通过建立相互独立、权力制衡的监察机构,推动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监督,增强监察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古代监察制度重视对官员的考核评估和选拔任用。

官员上任前要经过层层考核和选拔,并根据绩效表现进行任用和调整。

这个经验对现代中国的官员考核和选拔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选拔优秀的官员并建立健全的晋升制度,提高官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倾听民意,尊重民众的监督权。

监察人员会定期开展巡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民众的困难和问题。

这对当代中国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渠道,加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交流,增强官员对群众意见的敏感性和反馈能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民众的满意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许多可以被当代中国借鉴和吸收的价值。

通过吸取古代监察制度的精华,推动现代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可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

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中国独特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权是由君主或官员掌握的,但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当代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古代,虽然君主或官员拥有监察权,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或者蛮横无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法律制约监察权的做法对于今天的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舆论的监督。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官员的言行举止都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有过错或者滥用职权,就会通过舆论来制约他们。

有些受过舆论压力的官员最终不得不下台,这种舆论监督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对当前的监察制度也有启示。

现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不作为、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曝光和批评,以促进官员更加廉洁自律。

古代监察权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

在古代中国,立法机构对于监察权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对滥用职权的官员进行追责。

这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监察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监察权的合法行使。

古代监察权受到民众的监督。

古代中国有许多关于官员被民众揭发的故事,这些故事表明古代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的过错就会及时揭发。

这对当今社会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现代社会应当倡导勇于揭发腐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精神,让监察权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和支持。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当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多启示意义。

当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舆论、立法机构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监察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其在职行为和职务行为的法定监督制度。

古代与近代的监察制度都是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它们对于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强调文治。

在古代,监察制度是与治理国家有机结合的整体,以贤良能干的官员管理监察机构,旨在建立一个清明廉洁、法治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对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意味着,应当注重提升监察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并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从而确保监察机构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重视法律约束。

在古代,监察机构通过法规、法纪等手段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腐败贪污。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说明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执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古代监察制度鼓励民众参与。

古代监察制度中,普通百姓可以向监察机构举报腐败行为,监察机构则会依法查处。

这给当今监察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启示,即要倡导公民监督,积极创建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加强各方力量的合作,形成监察制度的多元化和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另外,从近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中首先,近代监察制度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

近代监察制度的出现,为行政机构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构。

这说明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也应当遵循权力分立原则,实现监察机构与被监督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

其次,近代监察制度强调独立和专业性。

近代监察机构通常是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拥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调查技巧,能够进行独立的监督工作。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即要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通过专业化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近代监察制度注重国际合作。

近代监察机构常常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各国的监察经验和做法,为本国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姬晓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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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姬晓红-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

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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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摘要: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了解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文化,研究其利弊得失和经验教训,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归纳总结规律和共同特征,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监察制度的现状,探讨如何取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之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演变特点监察效能监察方式如何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战国思想家韩非子说“明君治吏不治民”①,说明官吏的管理对国家的治理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

行政监察制度作为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①《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监察的制度,在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反观我国古代的统治者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行政监察制度,在维护皇权和加强统治秩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中有我们值得借鉴和完善的,下面就从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特点来总结归纳借鉴意义和启示。

一: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主要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先秦时期并没有形成行政监察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监察意识出现。

“周公使管叔监殷”②即是说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后,商纣王之子武庚被封在商都,统治殷遗民,商王的京畿被划分为三个地区,分别由武王弟霍叔、蔡叔、管叔统治,以监视武庚,谓之“三监”。

这也许就是最早的监察意识,但那时主要是监国而非监吏③。

我国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代监察官员,在《周官》中称“御史”,同时,在青铜器铭文中也有“中御史”和“三有司”的记载。

在商代,惩治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三风十愆罪”、“听赃罪”和法官的“五过”罪。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尽管还在萌芽阶段,但是在监察这方面的尝试开了历史先河,激励了以后朝代的继续探索和完善。

(二)形成阶段——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七国,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的帝国以后,就在中央政权内部建立了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监察机构。

秦汉时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是御史大夫,但其基本职责是“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

既是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是对丞相的监督。

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负责监督官吏,接受百官奏事并且按规章弹劾官员。

在地方上,秦在郡一级设有守、尉、监,三者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监督。

汉代基本因循此制,后改长官负责制,层层监督下属是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

这样州、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把全国划为13部(州)监察区,各部设刺史,以“六条”监察郡国,年终回京汇报。

特点:主要是有中央和地方之分、监察和行政尚未分开。

②《孟子·公孙丑》③《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李孔怀第141页(三)魏晋南北朝——发展阶段魏晋时,御史台逐渐脱离从属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直接由皇帝控制。

在中央,御史依其监察的主要事务一分为三: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侍御史。

治书侍御史监察百官,举劾不法,并组织领导侍御史。

侍御史除了纠察不法外,还是御史台的日常事务负责人。

殿中侍御史一般居殿中纠察非法,凡百官朝班秩序,举止言行,都是监察的对象。

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是采取不定期和不定官职的遣吏巡察。

御史应命出巡,称为“台使”,负责品评地方官员的善恶,纠察冤狱,伤民劳民不法之事。

特点:御史台逐渐从行政机关脱离,称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形成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

(四)隋唐——成熟阶段隋唐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三院监察官员品阶不同,职责有别,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

地方则分为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同时,唐代监察制度的日趋完善不仅表现在传统的御史监察体制的完备,更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谏官系统。

这样就更加完善了只监察官吏而皇帝被排除在外的局面,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特点:御史权力扩大,并享有部分司法权;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

(五)明清——严密阶段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①明代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明末增加为十五道),负责各道监察的官员为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①,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清廷还对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对都察院的体制任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特点: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实现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二: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整体特点①《明史·职官志》①蔡放波:《中国行政制度史》,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一)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秦汉时期御史大夫执掌监察,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丞相统治。

而丞相府的司直也是中央一级监察官员,不仅剥夺了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同时御史大夫本身也是监察的对象。

这种监察机构及其官员受行政掣肘的情况,反映了监察机构还未成为独立于行政的政治实体。

东汉时御史台虽然已经成为国家的专门监察机构,但还只是相对地独立行使监察权。

唐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倾向明显加强,御史台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

其内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且又统一于一台。

体制严密的三院一台系统克服了汉以来监察机构的重叠,监察官员名目繁多、职权不清、统属紊乱的情况。

明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主要表现在打破了唐宋以来御史台三院的分工。

都察院上升为“三大院”之一,其职总理朝廷内外上下监察事宜,并统管中央、地方、行政、司法及军事等监察工作。

经过这样的完善,监察权逐渐与行政权分离,独立行使其监察职能,不受或少受行政的干预,从而提高了监察的效能和独立公正性。

(二)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领导体系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机构独立成为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而是直接受皇帝或者中央监察机关领导。

如明清时期六科给事中重点是加强对六部的行政业务监察是直接受皇帝统治而不附属任何机构的独立监察体系。

地方监察御史与地方一级行政长官地位平等。

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均职掌独立,互不统属,并分别向皇帝负责。

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地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者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为监察职能充分发挥扫除了障碍。

(三)权重责轻汉刺史一来形成以卑临尊、秩卑权重的传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监察官的作用。

明十三道监察御史虽然是七品小官,但是他们巡察辖道,考察官吏,成为代天子巡狩的巡按。

巡按到地方后不仅可对省级以下的所有地方官员进行监察,而且可监察身为布政使和按察使的“藩服大臣”。

布政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从二品,按察使为最高司法、监察官,正三品。

一个七品的巡按使却能对从二品和正三品的封疆大臣进行监察,正是统治者运用位卑权重,以小制大、以下监上的统治术。

“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拿问”①就表明了这一点。

①《万历会典》卷二一0《出巡事宜》监官位卑权重,一方面便于皇帝管理,肯听从皇帝命令,乖乖服从皇帝:另一方面监官地位低下,使其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抗力量,只能专心为皇帝服务。

(四)注重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在选任方式上,针对历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自宋代以后,中央一级监察官多为帝王亲定,皇帝直接主掌任用权;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从而使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行政长官置身于御史监察之下。

此外,统治者对于监察官员的任职资格限制很严。

不仅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宋代就曾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御史必得科举出身,否则不选。

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保证监察官既有较高文化素质,又有较丰富的治民从政经验。

这对监察工作的实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五)强调回避制度早在汉代就已经实施了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能是本籍人,后有实行“三互法”,即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相互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

宋代的宰相不仅没有荐举御史的权利,而且规定凡是宰相的亲戚故友,以及被宰相举荐为官者均不能出任监察御史。

明代的回避制度有两种:一是故地回避,凡是巡回监察之处系原籍,或者曾为任官、寓居处所,必须回避。

二是仇嫌回避。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处理公事,中间有仇嫌之人,准许提出回避。

明代还规定了“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

通过这些严密的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裙带关系、地域血缘亲疏关系给监察事务带来的干扰,避免了监察官相互之间的行私舞弊和袒护包庇。

(六)权利直接来自皇帝,作用的发挥与皇帝的个人素质和昏庸能力紧密相关可以说,古代的监察机构是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是皇权的附属品,皇帝往往不受监督,其加强监察制度的完善最终是为了自己的集权统治,从这个意义来说监察制度并没有完全独立和行使监察职权,其效果限于皇帝的个人裁决,而且监察机构部稳定,常常因皇帝的个人决策改变,减弱了监察制度的实际效能。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在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同时,对于古代官吏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贡献,促进了行政管理的高效性以及官员清廉自律,从而实现更好的国家治理。

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发展到后期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监察异化的问题。

对于我们当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借鉴和吸取教训的意义。

三: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对于当代监察制度的现实启示及其解决措施(一)保证监察的独立性目前我国的监察和行政不分,监察机关受行政机关影响较大,不能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主要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也是造成监察无法独立于行政的原因。

一级的监察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由于其要受到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俗话说“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这种受制于人的领导体制使得行政监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有畏难情绪;上级监察机关又鞭长莫及,造成监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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