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件》实施细则 -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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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重庆市政府发[1991]208号、市教委渝教普[1998]69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与健康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拼搏、进取精神,特制订学校体育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学校体育工作是指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师生体育竞赛。为了组织协调好教职工、学生的各种体育活动,决定成立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有工会、教务科、学保科、团委、学生会的主要负责人和体育教研组组长。

2、学校体育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和有总结。有关体育工作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

3、学校体育教研组,根据教务科学期教学安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设体育课;并按领导小组的要求安排、指导学生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

4、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参加校外的各种体育活动和竞赛,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安排。校工会应负责教职工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学保科、团委、学生会应负责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教务科、体育组应负责课外体育活动的计划和体育训练的指导、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场地、器材的准备工作;

综合办应负责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二、体育课教学

1、本校各专业、各年级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应按教学计划每周开设1~2学时的体育课。

2、体育课教学应当按教育部2000年8月颁布的《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实施,并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和个体差异等特点,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因地制宜地开展教学活动。

3、不断改善体育教学条件,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效,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和体育技能。

4、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其成绩按现行成绩计算办法进行。如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而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持医院证明和本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籍。

三、学生课外体育活动

(一)早操活动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早操,值操教师及班主任严格管理,对早操的出勤、质量进行考核,记入学生考勤并列为体育成绩的评定内容。

2、学生早操每学期开学行课第一周开始直至期末结束。早操在每天早上起床后进行,如遇下雨、场地湿滑或非教学日则停做。

(二)课外体育活动

1、每天中午13:00~14:00、下午16:20~17:20为课外活动时间,同时也是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2、教务科要有计划安排,团委、学生会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教研组要指导课外体育活动。

3、工会要适当组织教职工参加课外(业余)体育活动。

(三)体育达标活动

积极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锻炼,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经常活动。具体实施按照(重轻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进行。

四、课余体育训练与体育竞赛

(一)课余体育训练

1、组建学生田径队、篮球队、乒乓球队、并常年进行课余训练。校学生队既是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带头人,又将代表学校随时参加各种比赛。

2、组织学生各类棋、牌和健美操等兴趣小组,由团委学生会组织,指导教师定期举办讲座并经常进行训练。

(二)体育竞赛活动

1、学校每四月上旬举行春季田径运动会;每年十月中旬举行篮球运动会;每年五月举行广播操比赛;每年十二月举行冬季越野赛。

2、工会每年第四月组织教职工趣味运动会;每年五月组织教职工乒乓球赛;每年十月组织教职工分组篮球赛。

3、团委、学生会组织班级间的各种单项体育(乒乓球、羽毛球、棋牌及其它类型)友谊赛或对抗赛,使课外体育活动群众化、经常化。

4、积极参加重庆市中专体协及有关方面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学生(教职工)的运动水平,增进学校间的友谊,丰富学生(教职工)的学生课(业)余生活。

五、体育教师

1、体育教师应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文化素养,掌握体育与健康的理论和教学方法,按照学校制订的《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进行教学。

2、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中的体育课时数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3、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行培训,参加各种运动竞赛及裁判工作,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工作,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

4、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应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目前按照每人每年一双运动鞋、每人每两年一套运动服的标准执行。

5、体育教师组织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训练和竞赛等体育活动均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合理的原则适当计算工作报酬。

六、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教职成[2001]8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配备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学校体育器材应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

2、学校应制订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全校的所有体育器材、物品、运动服装,集中存放在体育用品库房,

除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用器材外,均由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协调使用。

3、学校应根据财力和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学校在下达经费时,体育常年经费(器材购置费、设施维修费、活动费、训练费和竞赛奖励费)计划单列、专款专用。

七、奖励与处罚

1、学校对在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领导、教师、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学校对为体育工作争取荣誉和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学校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应视其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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